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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分别从正反两面限定了专利法的保护客体应该为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智力活动规则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道桥类申请的撰写也应严格遵守此规定,避免把行车规则等智力活动规则写入权利要求书中。  相似文献   

2.
一、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概述 计算机软件是专利法保护的特殊客体,是近20年来专利法领域面临的最新、最复杂的客体。本文以美国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判例为研究对象,分析美国对于计算机软件运用专利法进行保护的历史及其发展的新动向。 专利法的保护客体,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新发明或新设计,可以在工业领域中得以应用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涉及算法、思维步骤和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如速算法、检索法、生产管理方法等都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因为它们都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新发明或新设计,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其排除在专利法…  相似文献   

3.
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时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不利于保护原始发明和工序发明,不利于保护投资。《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应取消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条款,平等保护发明,激励全员创新。  相似文献   

4.
电子计算机是当代科学技术的卓越成就之一。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凡是有信息的地方,就有电子计算机。整个人类社会已经与电子计算机紧密相联了。众所周知,电子计算机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组成。对于硬件部分,各国都规定采用专利法保护方式;而对于软件的法律保护,各国规定不一。由于软件是人的智力成果,软件研制是把人的智力表现为计算机可执行的形式,因此,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总是鲜明地表现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从国外有关立法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对研制各种应用程序的软件不授予专利权。匈牙利专利条例规定,“由于智力活动方法、程序编制的规则或者软件缺乏技术性,不得授予专利”。联邦德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专利权应授予可在工业上应用的、新颖的、并含  相似文献   

5.
在专利申请中往往会出现涉及智力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涉及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这样的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查中会被如何处理,是当前比较困惑的问题.本文将根据专利法和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6.
析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和专利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计算机软件,到底是用版权法保护还是用专利法加以保护始终是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从美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历史入手,深入分析了近年来美国法院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所做出的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例,指出:尽管美国及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对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达成了共识,但是问题并没有就此完结。面对计算机技术,尤其是多媒体软件技术的迅猛发展,软件所固有的“作品性”和“工具性”两重属性所引发的用版权法还是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矛盾日益突现出来。在对“正义”和“效率”这一永恒的问题做出艰难决择之后,美国法院对软件的“工具性”有了崭新的认识,出现了一种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范围日益扩大而用版权法日益缩小的趋势,而对这种趋势的分析和评价,无疑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现有技术抗辩规则在我国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已经广泛应用,但现有法律文件中却未对此有所提及。《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22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基于国外经验的借鉴以及专利侵权法律制度完善的要求,《专利法》有确认现有技术抗辩规则的必要。但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则还有所误解。规则所包括的技术应是自由公知技术,规则应仅适用于等同侵权的案件。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在专利发明创造领域参与程度逐渐深化,对现行的专利法带来诸多挑战。一是人工智能算法的可专利主题。因人工智能算法看似与传统的数学算法一致而被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尽管存有争议,但从专利法促进新技术发展和“与时俱进”的时代使命出发给予其专利保护是较为务实的做法。二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审查标准。针对传统专利性判断标准已在人工智能时代失灵,适当调整“专利三性”,确立适合于人工智能专利的“新三性”标准。三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权利主体的界定。在人为因素仍作用的弱人工智能时代,可以基于专利法中“二元主体结构”,承认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资格,同时将专利权赋予人工智能开发者或管理者。四是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认定。在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上采取动态区分规则:区分人工智能不同的发展阶段;区分不同阶段人类介入因素的作用;区分不同阶段不同主体对侵权结果的作用等。  相似文献   

9.
软件交叉保护探析徐敏韬软件保护的法律以版权法与专利法最为常见,两者在实务中不无疑义,尤其是在对软件的交叉保护上。本文从软件保护时间的经济学角度出发,对软件的交叉保护作一探讨。一、软件中的法律保护点软件的法律保护有多种方式,既可以用版权法,又可以用专利...  相似文献   

10.
南斯拉夫于1990年1月19日颁布了《南斯拉夫专利法》修改条款。修改后的内容将于1990年7月27日正式生效。修改后的《南斯拉夫专利法》分为八章,共176条。归纳起来,此次修改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七项内容:一、对专利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放宽修改规定了只有下述内容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1.与社会利益相违背的,与法律和道德相违背的发明。2.发现、科学理论、数学公式、计算机程序以及用于智力活动的规则、规划、方法  相似文献   

11.
计算机软件的专门立法保护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计算机软件在大多数国家是受版权法保护的, 但由于计算机软件种类繁多, 各种软件相互之间差异很大, 因此, 对软件的立法保护应按不同的种类区别对待, 包括算法在内的许多智力成果, 单独依赖于版权法或专利法予以保护都是不合适的, 对软件的保护应是版权法、专利法及专门法律综合保护的体系化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那么,如此规定有什么样的原因呢?本文带着这样的疑问,对其相关规定进行梳理,现将梳理的结果分享给大家,以期为想了解该法条的人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议。《专利法实施条例》是与《专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对《专利法》的贯彻施行和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算法是人工智能快速进步的核心,虽然它的设计逻辑、运行过程、外观样态与传统计算机程序算法具有区 别,却并未超出作为"知识产品"的本质.人工智能算法可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获得保护.其中,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以保护人工智能算法表达为基本方式,商业秘密保护路径则以保护人工智能算法内核为根本诉求,三种规则利弊...  相似文献   

15.
《专利法》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受“产品”的限定,不能对脱离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本身提供保护,因此提供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被认定为专利侵权。“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不能被扩大解释为开发软件和提供下载,否则会违反立法原意并架空间接侵权规则。也不能将用户安装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认定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专利产品”,并根据认定间接侵权的“独立说”将提供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认定为间接侵权,否则将突破“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限制。应通过修改《专利法》,单独规定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解决“软件分离”带来的对图形用户界面保护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虽然选择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国际主流,且这一主流地位因为TRIPS协议的缔结得到进一步巩固,但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选择的争论直到今天仍在继续。 一、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的演变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技术与智能相结合的产物,软件权利显然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所以人们在探讨对它实施保护的途径时,首先想到的便是知识产权法。在选择的过程中,人们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秘密法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部门,都曾作过探索。 (一)专利法保护之挫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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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 的法律分析 1、商业方法软件的可专利性分析 根据专利法的要求,一件技术方案要通过专利审查并最终获得批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该技术方案必须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subjectmatter),即所谓的专利适格性(eligibility);第二,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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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利的实施专利的实施,作为专利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是专利法的目的所在。为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专利法对此都作了明文规定,大陆和台湾的专利法也不例外。尽管其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但其宗旨却是一致的。在专利的实施上,两岸专利法都体现了对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保护,即其不愿自己实施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地转让其专利权。如台湾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专利权人以其发明专利权让与他人或授权他人实施,非经向专利专资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专利权人可以转让其专利权,不过要向专利专责机关办理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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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综合性的。其主要的两种法律保护途径是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和专利法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商标法和制止商业外观仿冒的规则用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比较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增设关于产品形态模仿禁止的规定,以对实用艺术品提供一定时期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20.
何鹏 《河北法学》2001,19(6):153-154
对计算机软件,单纯用某个传统法律方式已难以做到全面保护,单靠《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调整手段对软件进行保护也日显薄弱和不足.完善诸法,综合运用,才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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