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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接轨的岔线,对该岔线具有产权或者租赁铁路段岔线的单位就是专用线单位。铁路车站运能和运量的矛盾造成货场压力较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铁路部门挖掘和发挥铁路专用线的潜力,以求缓解车站货场的压力。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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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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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业务文选》2004,(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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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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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4):3-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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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4)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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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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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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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1,(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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