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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我国加入 WTO以后 ,行政垄断会继续存在 ,经济垄断也会日益显现。而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反垄断的规定过于简单 ,从而造成反垄断之法律调整的弱势状态。因此 ,加快反垄断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的共识。当前我国反垄断的重点应该是行政垄断 ,但从长远来看 ,反垄断应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并重。为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 ,必须设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相对独立的、类似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专门机构。  相似文献   

2.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将纵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纳入规制范畴,但对规制原则却并未指明。主流观点和国家发改委采用"本身违法"原则,但鉴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复杂性及我国并不成熟的反垄断执法现状,采用"合理原则"或为更优选择。一方面,合理原则在转售价格维持规制中的应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并能更好契合《反垄断法》整体立法逻辑;另一方面,既有的经济学研究成果与国外成功实践经验,也说明采取合理原则符合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趋势。为此,需改变现行《反垄断法》对转售价格维持的暧昧态度,明确采用合理原则对转售价格维持予以规制,以解决当前反垄断执法与司法中的两难困境。  相似文献   

3.
对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长期以来立法部门一直重“立”轻“废”。我国加入WTO后 ,对现有的法规、规章进行全面的清理 ,成为当前立法部门的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工作。立法部门应依据WTO规则 ,及《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立法条例》的要求 ,确定广东省法规清理工作的重点和措施 ,建立法规清理的制度和程序  相似文献   

4.
不正当价格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 1 997年 1 2月 2 9日颁布 ,98年 5月 1日正式实施。价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障和促进价格机制形成的法律 ,价格法的实施 ,对于规范价格行为 ,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发挥价格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整个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特别是对于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高增长、低通胀”的大好形势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按照价格法的规定 ,进行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 ,制裁不正当价格行为 ,是生…  相似文献   

5.
价格法法律属性的理论之争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这并不是理论界所作的无谓举动,因为只有明确了价格法的属性,在价格法指导之下的价格管理工作才能有明确的定位和方向。《价格法》应该更加具有市场规制法特色,我们的价格管理工作应该将重心放在对经营者市场行为的监管之上。  相似文献   

6.
WTO《反倾销协议》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秩序。2002年,《欧共体反倾销条例》中关于"替代成本"的立法修订,其对"替代成本"的阐释,不仅仅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同时也针对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对阿根廷、印度尼西亚、俄罗斯等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都曾使用"替代成本"的做法。"替代成本"规则嫁接于构成价格之上,是"替代国"制度的翻版,明显违反了《反倾销协议》下欧盟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  相似文献   

7.
如何根据我国的具体承诺和WTO的有关要求,对我国现行的电信立法进行完善,对于我国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认为,目前中国电信业立法除应在立法体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符合WTO的精神外。还应建立和完善包括以《电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企业的管理规定》等主要内容的电信法律体系并建立起严格规范市场管制制度。  相似文献   

8.
2007年是《价格法》实施的第10年。10年来,我国实行并逐步完善了市场价格机制,物价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工作重心已由价格(收费)的制订转向对价格(收费)的调整、管理、监督和服务,现阶段价格监管运行机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高功效的市场需要强化国家行为,然而,价格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和物价部门自我约束机制的欠缺使价格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标准化和法制化建设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9.
加入WTO将会对我国经济法制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经济立法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在经济立法方面,我国将根据WTO国际规则和已作出的承诺,相应修改及增加经济立法的规定,受影响的主要是外贸立法和外资立法领域.在法律适用方面,这种影响体现为国内法院和行政机关如何使WTO国际规则在国内得以实施.  相似文献   

10.
我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缺陷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机关作决定时听取对方意见,是宪法和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正当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被管理者人格尊严的尊重。就公民而言,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是其享有的参与行政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程序权利。《价格法》在中国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决策领域,体现了行政决策程序的民主,公开。但我国现行立法在定位上忽视了听证作为公众参与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权利的应有之叉,仅将听证视为价格主管部门一种全新的工作方式,呈现出极其浓厚的管理法、组织听证法的色彩,欠缺听证权的主体、听证权的内容、听证权如何行使、听证权受损害如何寻求救济的规定。听证制度定位的不合理,直接导致价格听证制度的构建存在一系列问题。诸多问题的存在,一方面造成听证会成本居高不下,行政机关感觉负担很重:另一方面使得公众对价格听证会缺乏自我参与感,对听证会后的最终结果缺乏认同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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