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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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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窦京京  曹璐 《法庭内外》2014,(5):F0003-F0003
4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并于4月17日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相似文献   

2.
8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该项行动的第一把火烧向了网络犯罪,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相似文献   

3.
赵凯 《法制与社会》2014,(9):276+278-276,278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网络"诽谤罪"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解释详细阐述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的含义,排除了散布真实事实构成网络"诽谤罪"的可能性,但对"实际点击、浏览或者转发次数"的认定仍可能产生很多问题。这就要求办案单位在办理网络"诽谤罪"时,对次数的认定要严格依法并具体分析,才能真正发挥网络"诽谤罪"打击网络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诽谤罪的比较研究应审度国内外立法规定,基于刑法理论与生活事实展开。我国诽谤罪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差强人意,应站在民主宪政的高度,衡平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侧重保护宪法上最基本的言论自由,合理认定诽谤罪的成立条件和刑罚范围。在解释论上,诽谤罪不适用于政府机关对象,限制对诽谤政府官员名誉的刑法保护,扩大适用于法人等团体和死者;名誉和诽谤事实等内容司法中应具体判定;诽谤罪的未遂不予处罚。在立法论上,应以独立条文规定诽谤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应取消捏造行为的规定;可将通过印刷品、传媒等方式实施诽谤规定为加重法定刑;诽谤事实不限于虚假(作为例外,诽谤死者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可专条规定诽谤死者罪或在诽谤罪条文中增加一款规定诽谤死者的法定刑,并且明确限制可以提起告诉的死者亲属范围;应对诽谤不罚事由作出专门规定。诽谤罪的犯罪圈从长远来看应逐步限缩。  相似文献   

5.
网络诽谤行为与传统诽谤行为既有一致性又有新特性,对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应当谨慎对待。诽谤罪是刑法上少数几个亲告罪之一,厘清诽谤行为的罪与非罪、诽谤罪的自诉与公诉的界限,有利于进一步对网络诽谤行为准确的定罪量刑,从而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6.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言行开始打破空间与时间上的束缚,进入网络虚拟空间。在互联网犯罪中,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是最难以掌控与控制的犯罪类型,但现行刑法却并未对此行为规定具体罪名。文章认为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虽对网络造谣、传谣等犯罪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解释》中有关"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却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7.
焦红艳 《政府法制》2013,(28):16-17
8月19日,因在网络上造谣传谣,立二拆四、秦火火等4人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根据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立二拆四、秦火火等人在过去的3年间,编造传播谣言达3000多条。  相似文献   

8.
寻衅滋事罪探究(下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相似文献   

9.
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相似文献   

10.
"网络诽谤罪"作为当下流行的一个名词,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鲜明的特征,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更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价值冲突,故应严格其认定标准,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该罪被滥用和乱用的情况得以规制。本文就从该罪在理论认定上的疑难问题和实践中遭遇的困境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1.
新闻链接     
《中国审判》2013,(10):22-23
<正>Point一场以打击网络谣言为主的网络"严打"行动,正在席卷整个中国。网络推手"秦火火"等因造谣被刑拘8月20日,北京警方打掉一个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经营、寻衅滋事罪,刑拘尔玛公司负责人"立二拆四"(真名杨秀宇)、该公司前员工"秦火火"(真名秦志晖)等人,公安部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就此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12.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属多发性案件。审查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案时,常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在寻衅滋事行为中,发生了伤害结果,对于此类情况应如何定性?人们往往把这两类犯罪搞混淆,这就涉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为了正确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3.
一、侮辱、诽谤行为的认定问题侮辱、诽谤行为是构成侮辱、诽谤罪的必要条件,正确认定侮辱、诽谤行为,对于整个侮辱、诽谤犯罪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什么是侮辱、诽谤行为?以及怎样认定行为的侮辱、诽谤性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衡量  相似文献   

14.
数字     
《江淮法治》2013,(18):4-4
500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前公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15.
卢勤忠  钟菁 《法学》2018,(12):91-105
身体能否进入不是判断公共场所的标志。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存在身体无须进入但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的条文。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与网络空间内的虚拟行为不是相同概念。将网络场所理解为属于公共场所并没有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书本不是公共场所不能作为网络空间不是公共场所的例证。公共秩序与公共场所秩序的差异并不表明,《网络诽谤解释》越权了。司法机关的扩张解释不是寻衅滋事罪成为口袋罪的又一例证。  相似文献   

16.
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转为公诉案件。网络诽谤犯罪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肆意传播,已经从传统的线下模式逐渐发展为新型线上模式,当网络诽谤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陌生人”时,已经不仅只是侵犯被害人的人格权与名誉,而且给网络空间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当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时,检察机关有必要依职权提起国家公诉,不仅维护被害人人格尊严,更捍卫社会公序良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诽谤行为提起公诉,可以解决自诉案件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问题,强化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净化网络空间。  相似文献   

17.
张成利 《法制与社会》2013,(32):256-256,259
寻衅滋事罪是常见多发罪名。且多为其同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学界经常把寻衅滋事罪作为口袋罪的典型予以批判,质疑实务中的一些做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对司法实务中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批判,提出了合理解决问题的路径。  相似文献   

18.
陈兴良 《中国法学》2015,(3):265-283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罪名,近年来本罪存在着口袋化的倾向,因此,对本罪的法教义学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以我国《刑法》第293条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为根据,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规范构造、司法认定以及网络传谣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究。本文从保护法益、行为类型和主观违法要素三个方面,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规范考察;结合案例,从刑法教义学出发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行为类型进行了分析;并对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研究;对网络传谣行为不能等同于起哄闹事,因此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的结论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19.
与流氓罪相似,寻衅滋事罪作为单独的罪名从流氓罪中分离以后,就一直遭到学界的诟病。不仅是因为与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毁损财物等罪名类似的客观行为,更是因为寻衅滋事罪在主观问题上的认定。基于此,本文从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两个方面加以考量,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问题进行浅显分析。  相似文献   

20.
诽谤罪的研究应立足现有立法规定,基于刑法理论和生活事实展开。我国诽谤罪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差强人意,应站在民主宪政的高度,衡平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侧重保护宪法上最基本的公民言论自由,从诽谤的对象、诽谤行为以及诽谤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合理认定诽谤罪的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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