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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伪造罪的共同研究首先需要确定其体系范围,不同的国家对伪造罪立法所确定的体系与范围的方式是不一样的。但一般都是以伪造行为及其侵犯的法益“社会交往与交易安全的公共信用”为契机来探讨伪造罪的体系范围。从立法上来看,我国刑法典中主要规定有伪造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与伪造文书印章罪三种类型。但这些类型从理论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区分为不同的类型。  相似文献   

2.
由于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具有重叠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两罪的区分应当以事前有否存在意思联络,是否构成共犯作为区分界定的标准,而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未起获伪造印章的案件,印章未起获不影响对伪造印章罪的认定,同时,当伪造的印章与真实单位印章不符时,只要足以产生混淆的效果就应该认定为伪造印章类犯罪.  相似文献   

3.
从立法论上说,区分伪造、变造并没有必要;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都构成伪造;单位应该成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所有的伪造罪都不应要求出于特定的目的或者意图;伪造罪的法益是公共信用;复印件不是伪造罪的对象;省略文书、记号应解释为印章;负责人的私章有时也需要和公章同样保护.  相似文献   

4.
以是否区分参与人的类型和程度为标准,划分了单一正犯体系和区分制共犯体系。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所有犯罪参与者只要为犯罪成立提供条件的,均按照正犯处理;将犯罪参与者以作用的大小为标准划分为主犯、从犯;对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规定了统一的法定刑;这些均符合实质的单一正犯体系的特征。将我国犯罪参与体系归属为单一正犯体系,避免了理论上因区分正犯与共犯而导致的问题,有利于科学定罪、合理处罚。  相似文献   

5.
"受贿罪共犯否定说"认为无身份者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全然否定论"主张不仅无身份者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且其不可能构成所有纯正身份犯的共犯.两种否定论都有其各自的缺欠和弊端.立足于纯正身份犯的内在规定性以及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相似文献   

6.
共犯中止的司法认定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对于全体行为主体成立共犯中止,可从时间、主观意志和行为效果三方面要件出发进行综合判断。对于部分行为主体成立共犯中止,目前国内学界主要存在着八种不同观点,其中原因力论更具备合理性。利用原因力论,就部分行为主体成立共犯中止区分简单共犯、复杂共犯,对其中的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进行了逐一认定,并且对此刻其他共犯的形态应视不同类别而言。  相似文献   

7.
正犯与共犯观念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源于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不同,只有在限制正犯概念之下才有正犯、共犯区分的必要;在实质客观说之下,正犯与实行行为并不具有对应关系,所以导致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现象,但此种逻辑思维与其基本立场即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必须进行纠正;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将部分网络共犯行为直接作为正犯进行处罚,存在无法克服的逻辑障碍,反之,还原其共犯的本来面目,并不存在任何逻辑困境与罪刑失衡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虽然单一正犯体系将所有提供原因力贡献的参与者都视为正犯,但不妨碍在不同的行为人之间进行区分,该体系最大的优点是省去了正犯和狭义共犯的区分,最大的缺点是弱化了构成要件行为的概念;我国采取的是二元区分体系,但是因为带有单一共犯体系的某些特征,导致共犯认定上的一系列难题。  相似文献   

9.
《唐律》中的法定共犯人种类只有首犯和从犯,教令犯和胁从犯均不是法定的共犯人种类。区分首犯和从犯的标准主要是看造意与否,特定身份、特定情况下的客观因素亦可起到区分作用;特别严重的犯罪以及亲自才能实施的犯罪则不分首从。《唐律》中的共犯人分类具有科学性,其区分首从的标准与犯罪支配理论具有相似性。现行刑法的共犯人分类以及区分的标准都可从《唐律》的规定中吸收合理的因素。  相似文献   

10.
从制度外观和制度内涵上看,英美刑法中的共犯制度可以被视为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于大陆法系区分制共犯制度立法,英美刑法对于未导致实质犯罪的参与犯按照未完成罪来处理,对导致了实质犯罪的参与犯则按照狭义的共犯制度来处理。在"如何设定参与犯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这一视角下,被归属于未完成罪的教唆罪、共谋罪和狭义的共犯制度构成了英美共犯制度的整体架构。  相似文献   

1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 ,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要收买者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仍决意予以收买。在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时 ,要分清其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要分清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兼犯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虐待等罪 ,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所犯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或者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并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共同渎职犯罪主体身份与职务不同的定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渎职犯罪主体身份与职务不同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教唆犯 ,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争论不休的问题。凡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 ,应一律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共犯定罪 ;未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 ,则按主犯犯罪性质的共犯定罪。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中在某些条文中有类似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的叙述存在于第二百三十八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中,以上法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处罚,可以被称为是拟制型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即原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有关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4.
贿赂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2  
贿赂罪共同犯罪问题 ,是研究贪污贿赂犯罪中不可回避之重要刑法理论问题 ,其不仅作为典型的共同犯罪问题而倍受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研究的广泛关注 ,而且对于当前惩治腐败 ,加强廉政建设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非国家工作人员能构成受贿罪共犯 ;单位也能作为贿赂罪共同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5.
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既未遂不同犯罪形态及划分标准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众说纷纭,造成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予以认定,加上个案复杂性,更使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判定问题成为难点。本文从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划分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及现实依据几个方面予以研究。  相似文献   

16.
单位犯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其具体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易区分。同时,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尤其是单位犯罪与有组织犯罪二者的关系,需要认真研究。  相似文献   

17.
当前受贿型渎职犯罪高发频发,对其并罚还是单罚,理论界分歧较大,司法实务部门也颇感困惑,严重制约了该类犯罪的查处。如何处理受贿型渎职犯罪,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司法难点问题,如罪数判断的原则与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定位;“收受他人财物”在渎职罪犯罪构成中的定位等。依据罪则刑相适应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受贿型渎职犯罪应当认定为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8.
立功认定的实质标准,在于行为人所揭发的他人罪行是否超出了其自身所犯之罪的构成要件事实的范围。就揭发关联性犯罪的立功而言,在任意共犯中可基本排除认定,但在片面共犯以及毒品犯罪中仍有认定的可能;在必要共犯中,除了不处罚一方的对向犯(或者聚合犯)根本无认定立功的必要外,其它情况下也基本排除了认定的可能;至于连累犯,则基本上应当认定。  相似文献   

19.
对刑法第114奈、第115条第1款不应以两个不同的犯罪构成来理解,而应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的放火罪来认识。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关系并非未遂与既遂的关系,也非所谓的情节加重犯,而是属于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之关系。  相似文献   

20.
国外刑法除规定各种具体的胁迫类罪名外,还规定了胁迫罪和强要罪.为避免刑罚处罚的空隙,有效保护公民的意思决定自由,我国应增设胁迫罪罪名.不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的强迫交易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职工劳动罪,是自然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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