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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何绮莲 《中国法律》2004,(6):33-35,104-107
在纪念CEPA生效一周年的大日子,一直积极开拓内地市场,并配合CEPA落实施行的香港执业律师何绮莲访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副法律政策专员黄继儿。黄专员剖析CEPA下两地律师业合作与交流的成果及前景,两位香港法律界人士亦分享了开拓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体会与心得。  相似文献   

2.
一、沿革 中国内地对香港律师业的开放始自於上世纪90年代。自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特别是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即CEPA及其补充协议)以来,内地陆续出台了涉及三大领域共计22项面向港澳律师业扩大开放、密切合作的措施。在国家司法部的推动下,各项开放合作措施现已全部落实,内地与港澳律师业合...  相似文献   

3.
2003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其中,对开放内地法律服务市场作了规定,为大陆与香港律师界之间的进一步合作、共同发展奠定了法律政策基础。紧接着,11月30日,司法部陆续发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对内地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  相似文献   

4.
钱卫清 《中国法律》2006,(6):36-36,103-104
一、香港大律师对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新机遇 CEPA协议最新附件3允许香港大律师在内地法院代理民事案件.这为香港几百位大律师打开了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大门。在CEPA新规定出台之前.香港律师有内地的案件,只能介绍给内地律师.或以公民代理身份代理案件。CEPA新规定出台后,香港大律师在未来有机会分享民事案件代理的大蛋糕.  相似文献   

5.
很高兴来到合肥与各位内地同仁进行交流。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3年月29日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CEPA在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CEPA涵盖三方面内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贸易投资便利化。在服务贸易方面,CEPA开放了8个行业的市场准入,当中包括了法律服务业。CEPA让“香港服务提供者”先于外地在世贸组织的开放时间表进入内地市场。在2004年8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CEPA的扩大开放措施达成进一步协议。此论文集中讨论CEPA为内地和香港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6.
我国内地与港澳先后签订了CEPA协定,从CEPA涵盖的三方面内容来看,服务贸易是重点之一。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中国内地与香港服务贸易法律规定,着重探讨了CEPA有关服务贸易规定在内地与香港之间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如:市场准入、服务提供者定义等,对此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以注册地标准兼控制标准来界定香港公司的身份和加强内地与香港之间服务行业的沟通合作等调整对策。  相似文献   

7.
王超 《中国律师》2008,(2):90-92
2007年6月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扩大内地对香港的开放。根据该协议,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将达到38个,开放措施总共将达到192项。而从2004年开始实施起至今,CEPA在服务贸易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成为了CEPA中最重要的领域。  相似文献   

8.
文心 《中国律师》2006,(8):74-78
开放的重庆开放的律师业随着全国律师业开放的步伐,重庆律师业也在近年加大了对外开放力度,对外开放卓有成效,从2005年初,香港律师开始进入重庆法律服务市场,填补了重庆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空白。内地法律服务业是否应向港澳地区以及外国开放、开放到什么程度,以及开放所带来的利与弊,在业界和管理人员内部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重庆市司法局认为,内地法律服务业适度的向  相似文献   

9.
《中国法律》2014,(4):21-21
2014年9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夥联营试行办法》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将生效实施,让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合作先行先试又跨出新的一步。  相似文献   

10.
慕子怡 《政法学刊》2008,25(2):71-75
CEPA是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更紧密经贸安排协议。CEPA的顺利实施对中国两岸三地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但是CEPA在争端解决方面的规定不完善,现成的机制难以解决CEPA争端,所以应当构建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应选择合适的解决争端方式,如协商、司法、仲裁、WTO专家组等;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经验。NAFTA的成功经验和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不足,值得CEPA借鉴与充实。  相似文献   

11.
王超 《政法学刊》2005,22(4):9-11
CEPA是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步骤,其第七条规定内地与香港之间互不实施反倾销措施。香港自由港的地位使在CEPA零关税下来自第三方的产品可能涌入内地进行低价倾销,即CEPA下的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存在发生倾销的贸易风险。CEPA及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原产地规则对此进行了防范,但依然存在漏洞,应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经过多方长期努力,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先后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达成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分别简称《内地与澳门判决安排》和《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这是在中国区际私法学术方面取得的了不起的重大成就。  相似文献   

13.
驰名商标作为其所标示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载体,比较容易遭到侵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保护和认定驰名商标都给予了规定.然而,中国内地、香港与澳门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方面存在差异;在香港、澳门签定CEPA之后,有必要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在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方面的交流协调,增进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可操作性、公平性和可预测性.  相似文献   

14.
《中国律师》2008,(1):F0003-F0003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在CEPA有关内地法律服务的开放措施下,香港大律师可为内地提供更广泛的法律服务,包括:  相似文献   

15.
CEPA协议的有效落实大力地推进了香港与内地的经贸发展,为香港有效地开拓内地市场提供了政策性的支持.其中关于法律服务的规定更是为两地的法律服务业的合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随着双方在法律服务中合作发展的深度和广度的加深,逐渐暴露出CEPA中关于法律服务的规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成为了双方法律服务业进一步合作发展的绊脚石.因此,对当前香港和内地两地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对今后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实施CEPA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智 《时代法学》2005,3(2):96-101
CEPA在性质上属于区域性安排协议,这是正确认识和实施CEPA的前提。CEPA实施一年多来,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合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也体现出一些不足,CEPA实施中应重视和注意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中央政府在去年6月和10月分别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区政府签署了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协议(即CEPA)。协议的签署固然有助于港澳的经济复苏,但亦体现了内地的利益与需求,对内地经济的发展十分有利。我认为,协议的签署是促进三地法制融合、发展的良好契机。  相似文献   

18.
随着律师法律服务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内地律师业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律师业的业务合作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紧密。截至2010年12月26日,19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了227家驻华代表处,香港地区律师事务所设立了66家驻内地代表处,有30多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共有7家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试点代表处及其派驻的12名代表获准在中国内地执业。  相似文献   

19.
一、修改的背景及必要性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为密切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司法部为落实该项开放措施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规定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通过其驻内地代表机构可与所在地的1家内地律所实行合同型联营。  相似文献   

20.
《中国律师》2008,(12):F0003-F0003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在CEPA有关内地法律服务的开放措施下,香港大律师可为内地提供更广泛的法律服务,包括:→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 →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后,以内地律师身份处理涉港婚姻及继承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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