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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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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伟 《法学家》2023,(1):146-158+195-196
追诉时效具有直接限定刑事责任承担的法定效力,时效期限如何认定作为影响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在刑事司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作为时效终止的立法表述,需要结合刑事追诉的实质与规则构建的合逻辑性进行释义学解读。“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叠加于刑事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不应作为积极要件予以理解与适用,否则与时效制度督促刑权力行使的本义不相融合,而且囿于行为人视域的逃避行为方能终止时效,这一结论致使刑事追诉的程序推进受制于外在因素欠缺合理性,同时由于逃避时点和行为类型的非定型化必然带来适用混乱。“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作为消极要件是回归刑事追诉本质的体现,这一性质归属不仅可以弥补逻辑周延性的诸多不足,而且较好契合了关联规则的体系考量。  相似文献   

2.
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起计算,对此一般没有问题。关于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或者受理后,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问题,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来 信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未立案侦查前就已外逃,外逃时间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是否可不受刑罚追究?读者 刘某复  信我国刑法在规定追诉时效的同时,也作出了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根据刑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条款的规定,既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于犯罪后已先在逃,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仍继…  相似文献   

4.
陈洪兵 《法治研究》2016,(1):104-112
追诉时效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不再“追诉”指不再提起公诉或者自诉;应废除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增设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犯罪之日”一般以犯罪成立之日为准,但个罪成立时间还应具体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重婚罪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追诉时效应从拐卖行为完成、重婚之日起算;污染环境罪基本犯的追诉时效从排放之日起算,滞后多年发生严重污染后果的,则应从严重污染后果发生之日起算该罪情节加重犯的追诉时效.不应混淆结果犯与实害犯,不能简单地认为渎职罪是结果犯因而从“重大损失”发生之日起算追诉时效;即便是滥用职权罪,也可能从行为完成之日起算追诉时效,如违规为犯罪嫌疑人办理户口“漂白”身份、为赃车办理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5.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中的追诉期限停止计算时点应为"立案之日",非因被追诉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原因导致诉讼活动中断时,追诉期限恢复计算。立案时追诉期限停止计算与刑法第88条第1款之间可以理解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关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是追诉活动中断后追诉期限继续计算的例外规定,二者不存在冲突。  相似文献   

6.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追诉时效的认定,由于普遍存在“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两种不同的立案模式,判断组织成员是否属于逃避侦查的情形,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害人提出控告的,只有同时满足时间要件和行为要件时,方可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全面理解立法本意和刑事政策的基础上,通过精准把握立案侦查、逃避侦查、被害人控告和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等核心概念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涉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实现打击涉黑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司法效果。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种情况,刑法理论上叫做“时效的延长”。如何理解“时效的延长”,长期以来一直争论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开始追诉,即已立案,就不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理由是:(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是限制追诉权开始行使的最后期限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开始行使追诉权,就不应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2)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否则,追诉时效接近期满,即使破了案,也无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3)刑事诉讼法第11条关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即使已经开始追究,也不应继续追究的规定,是指追诉开始时,就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包括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已开始追诉的案件。(4)最高人民检察院1982年8月19日《对〈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  相似文献   

8.
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第二条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  相似文献   

9.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特点是犯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效期限,追诉机关不得对其行使刑罚请求权。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之一,是促使犯罪人在刑罚真空的情况下,洗心革面、悔罪自新,以利于社会稳定。但是,如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为司法机关所觉察并开始采取追诉措施,而其却藐视国家法律,采取逃避的手段对抗,则为时效制度所不容,否则,追诉时效制度将变成一种鼓励罪犯逃跑的制度,背离立法初衷。因此,我国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即追诉时效无限延长制度。  相似文献   

10.
莫让逃犯逃过追诉期限吴寿生逃犯逃过追诉期限咋听起来似乎不可能,因为,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的犯罪嫌疑人无论逃避多久,都将受...  相似文献   

11.
[核心提示]检察干警在线索初查中如果能够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并查清渎职犯罪事实,应当"以人立案",这是最为直接、有效且节约司法成本的侦查方式。但鉴于渎职犯罪案件日益隐蔽化、复杂化和智能化,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对于抗侦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固守"以人立案"模式可能导致反渎查案工作处于被动,甚至导致案件的流失。因此,当案情复杂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但急需采用侦查措施、固定追诉时效、追回经济损失时,或者虽然确定了嫌疑人但渎职行为尚未查清、面临"三难一大"困境等情形,或者其他侦查工作的需要时,办案人员应拓宽思路,果断"以事立案",通过灵活运用立案机制实现查清渎职犯罪、惩治犯罪嫌疑人、保障国家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核准追诉制度是追诉时效制度的组成部分,目的是解决极其严重的犯罪超出20年追诉时效期限后的追诉问题。核准追诉的对象是具备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犯罪人,其犯罪所适用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追诉必要性条件是核准追诉的核心要件。核准追诉的证据应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其程序有待规范和统一。  相似文献   

13.
林峰 《中国检察官》2021,(16):12-1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涉黑组织成员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决定了该宗犯罪是否产生追诉时效中断的后果。涉黑组织成员实施的个人犯罪因在追诉期限内又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涉黑组织成员在组织存续期间实施的具体犯罪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如果涉黑组织成员在涉黑组织实际成立之后实施的具体犯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生效时已超过追诉期限,则不会产生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具体个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14.
柳忠卫 《法学》2020,(2):34-53
关于追诉期限的终点问题,目前刑法学界有"立案时说""起诉时说""审判时说"和"结果时说","结果时说"具有合理性。从文理解释的角度,"追诉"应当被解释为"追究刑事责任",而追诉期限应当终止于追诉过程的终点而不是起点或者是中间。"结果时说"反映了追诉权本身正常运行的要求,"结果时说"的正当性可以从追诉时效的本质和根据的角度得到阐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是"结果时说"的重要支撑。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对《刑法》第88条第1款的反向解释是"结果时说"的立论前提,对《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解释是"结果时说"的规范确认。对《刑法》第88条第1款的反向解释确定了追诉期限终点的时间区间——"审判时",而对《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项的系统解释则确定了追诉时效终点的时间点——"审判终结时"。《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尚未终结的一审或二审,而"宣告无罪"则应当是指已经审理终结但尚未判决的一审或者二审。既然二审终结前法院仍然可以因超过追诉期限而判决被告人无罪,这就意味着二审终结前追诉时效继续进行,没有终止,因此二审终结时才是追诉期限在逻辑上的最终截止点。  相似文献   

15.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检察机关已经实行了近十年,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了有限度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文章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到的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促进追诉犯罪方面的作用进行论述,认为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可以实现现阶段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平衡。  相似文献   

16.
论国际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早期的国际犯罪追诉时效计算 ,由于缺乏国际刑法规范的明确规定 ,而不得已间接套用各缔约国国内法上的追诉时效制度。二战后 ,为防止战争罪犯利用时效制度逃避刑罚 ,有关国际刑法约章中首创了独立于各缔约国国内法并自成体系的追诉时效制度。时至今日 ,国际刑法规范中有关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日渐成熟 ,但是有关于此的理论研究却未及时跟进。同时 ,诸多国际犯罪虽然在国内刑事立法上已有所体现 ,但是与之相伴随的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配合却存在滞后感  相似文献   

17.
零布 《法学研究》1988,(2):96-96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即犯罪已过刑法第76条规定的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为了防止某些不思悔改的罪犯利用时效制度逃避罪责,惩罚那些蔑视法律尊严、逃避侦查或审判的罪犯,刑法第77条和78条又规定了时效的延长和中断。  相似文献   

18.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特点是犯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效期限,追诉机关不得对其行使刑罚请求权。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之一,是促使犯罪人在刑罚真空的情况下,洗心革面、悔罪自新,以利于社会稳定。但是,如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为司法机关所觉察并开始采取追诉措施,而其却藐视国家法律,采取逃避的手段对抗,则为时效制度所不容,否则,追诉时效制度将变成一种鼓励罪犯逃跑的制度,背离立法初衷。因此,我国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即追诉时效无限延长制度。  相似文献   

19.
核准追诉前,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核准追诉的不是诉讼中的一个点,而是一个区间,该区间原则上为立案至侦查终结前;核准追诉的效力及于核准前的追诉活动,又及于核准后的追诉活动;核准追诉的事实、证据标准,以犯罪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宜。  相似文献   

20.
我国公安机关既是治安行政机关,又是刑事案件侦查机关,行政权与侦查权集于一身。公安机关作出的行为,有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以下简称公安行政行为),有的是刑事侦查行为(以下简称公安侦查行为)。在行政审判中,如何正确处理这两种行为的关系,是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公安侦查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公安侦查行为的内涵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侦查行为是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是以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为目的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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