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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3 毫秒
1.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2000年10月,甲商贸公司以丢失一张号码为IVX0042900,收款人为乙广告公司的转帐支票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书,并在《人民法院报》上登出公告。2001年3月,乙广告公司以甲商贸公司拖欠广告费为由,将甲商贸公司告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其证据之一就是上述被银行退票的IVX0042900号支票。在法庭调查中,法院查明甲商贸公司与乙广告公司之间存在广告代理关系,甲商贸公司曾用该支票向乙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此后甲商贸公司反悔,不愿向乙广告公司付款,故向法院谎报票  相似文献   

2.
黄红丽 《中国公证》2011,(12):49-52
案例:崔某于2005年1月起在某国有酒店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任职,签订了为期6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劳动合同公证。2010年1月甲公司出资成立一家旅游度假公司(简称乙公司)。并在人员分配时.于2010年2月份将崔某安排到乙公司工作。崔某未与乙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人事档案及社保、医保关系均还在甲公司。同年8月份乙公司要求与崔某重新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3.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甲,男,系某市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发货员穴内勤雪,因企业改制身份置换工作未完成,故案发时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犯罪嫌疑人乙,女,系犯罪嫌疑人甲之妻。2001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甲在担任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商务部发货员期间,在商务部对外联系电话上采用主动接听或将该电话呼叫转移到自己手机上的方法,截取到零散客户向该药业公司咨询价格或要求购货的电话信息后,将自己的私人电话作为该公司的联系电话告知客户,由犯罪嫌疑人乙化名“小俞”,冒充该药业公司的业务员与客户联系购货业务,洽谈价格。犯罪嫌疑人甲还套取公…  相似文献   

4.
2006年7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楼房一栋:第3条第五款约定.该商业楼房建筑面积共2475.39平方米;第4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按整栋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实测面积变化不影响总价款;  相似文献   

5.
《法庭内外》2006,(12):59-60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30万元,超过还款日期已经接近4年了,这中间乙公司没有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今年初,乙公司找到我公司,提出希望我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虽然知道甲公司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但考虑到我公司与乙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及甲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实际情况,我公司便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协议,保证期间为一年。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行为人甲,某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行为人乙,某国有公司经理,法人代表;行为人丙,某私营企业主。乙丙二人均系甲所在单位业务客户。2005年初,丙因企业资金短缺找到甲,请求帮忙贷一笔款。在丙无法提供担保情况下,甲找到乙,请求乙以该公司存放在该金融机构的存单为丙贷款作质押,乙即擅自做主同意将该公司一  相似文献   

7.
王昕 《中国律师》2000,(9):65-65
随着我国传媒业的迅速发展,电视广告和我们的生活关系越来越密切。伴随着广告业的发达,以广告为客体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受到著作权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种法律的调整。而著作权法是调整这类社会关系的主要法律。甲公司为了推广自己生产的一种儿童饮料决定制作一条电视广告,遂委托乙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双方在委托制作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广告公司应依法制作广告片,如因制作该片导致对第三人的肖像权、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损害,责任由乙广告公司全部承担。”乙公司在制作广告片时,在未取得著作权人丙同意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8.
担保人明知被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仍为之担保,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编辑同志:丙公司长期拖欠乙公司的债务,乙公司多次追款无果。乙在明知丙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将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甲“介绍”给两公司,两则以做出口业务为名向甲借款,乙为丙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丙...  相似文献   

9.
杨敏 《山东审判》2015,(1):114-116
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来,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民事审理、裁判的目的是什么?有时认为是通过严肃的裁判解决矛盾与纷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时觉得是通过法官的说情、说法、说理,努力让当事人握手言和。而对下面这起案件的处理,更引发了笔者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思考。简要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往来,乙公司的业务员张波曾代理本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2013年6月张波的妻子李莉(非乙公司工作人  相似文献   

10.
甲、乙公司是多年的商业合作伙伴,有密切的业务往来。2005年4月至10月期间,甲公司多次委托乙公司加工部分冷轧钢卷,但双方并没有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甲公司只用传真件的方式提出以下加工要求:“切边不得有毛刺、飞边、镰刀弯、拱弯等现象。”根据甲、乙双方的交易习惯,乙公司加工后的钢卷由甲公司聘请个体户司机王某,直接将其运送到甲公司的客户——丙公司那里,交付其使用。丙公司收到货物后,其生产副总李某对货物组织了验收,发现所交付的钢卷中有29.694吨不符合加工要求,存在“分切质量差、毛刺太大,而且还有卷边等现象”的严重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甲公司得知后,将该情况及时告知乙公司,并对其加工钢卷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为此,甲、乙双方共同到丙公司处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并口头确定由乙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回整修。但虽经多次整修,货物质量仍不符合加工要求,丙公司遂以货物无法正常使用为由要求甲公司将其退回。为避免损失扩大,甲、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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