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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数字作品转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发行行为,应当适用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与传统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不同,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强调根据数字出版物的不同特性,在一定次数上或一定范围内允许权利不用尽,以适应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转售要求。著作权法应明确发行权的对象包括作品的"无形复制件",对传统发行权的封闭式定义进行调整,明确规定传统作品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增加数字作品适用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从立法层面实现对数字作品转售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2.
发行权用尽原则是著作权法中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重要原则之一,在传统二手市场交易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网络的发展,数字作品日益增多,数字二手市场也逐渐兴起,但数字二手市场是否侵权的重要因素在于发行权用尽原则能否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中。欧盟和美国两案有关此问题意见不一,我国立法与实践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发行权的核心在于所有权的移转,无论是有形或无形载体,复制或许可都不构成根本法律障碍,只须技术发展使得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与用户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  相似文献   

3.
发行权用尽原则是否适用于域外首次发行的正版物,不同国家的执法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来决定,但我国《著作权法》应明确发行权用尽原则以使版权交易各方更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网络环境下脱离载体的数字版本转售是否适用发行权用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技术上能确保转售是"上传+删除"、且技术服务提供者负主动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准许有限次数的转售行为。美国法院近期在这两个方面的判决及其争论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李玉红 《河北法学》2015,33(3):144-150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前提条件和具体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立法及司法政策对于版权商品平行进口的态度亦不明朗,对此美国司法判例提供了良好借鉴.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并明确发行权国际用尽的立场,真正发挥其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不当扩张、确保作品原件或合法复制件在市场上自由流转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5.
元宇宙时代数字藏品交易涌现,借助新技术,数字藏品以无载体提供模式进行交易。销售数字藏品是否属于发行行为,能否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成为讨论的焦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限于“有形载体”,认定无载体提供数字藏品构成“发行行为”难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相区分,数字藏品交易不属于发行行为的控制范围。数字传播中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前提欠缺,所有权理论、报酬理论、交易安全理论均不足以支撑在数字传播中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  相似文献   

6.
作品出租权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出租作为发行权(right of distribution)的一种实现方式,在各国著作权法中早已存在.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受"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即原作或复制品第一次售出后,著作权人即失去控制该原作或复制品的权利,原作或复制品的所有人得依自己的意志处分之,……  相似文献   

7.
确立著作权人拥有发行权权利本为是保障著作权人能够充分享受智力成所带来的财产收益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但当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不断延伸的时候就会和社会众多物化的著作作品事实占有权发生冲突,此时,我们就会通过对发行权的限制以使著作权人与物品所有人处于利益均衡稳定的状态,于是“发行权穷竭”问题就由此产生.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发行权穷竭原则”,而是否采纳这一原则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也存在许多争议.就此,本文将就“发行权穷竭”原则的适用问题做一个粗略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由于网络环境下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基础发生改变,各国立法和司法对其能否延伸适用于数字作品二手交易莫衷一是。Used Soft案开创了首次销售原则的网络适用,这为数字作品的二次发行留下了适用空间。首次销售原则在网络环境中面临的网络发行行为的界定、交易性质的厘清以及复制行为的定性等三个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使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合法性有被承认的可能性,这将对数字出版业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国应借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契机,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首次销售原则作出规定,并限制其网络适用的条件。  相似文献   

9.
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已下载音乐作品的再次销售 3月30日,纽约南部地区法院剀决一网络音乐市场运营商因允许其用户买卖他们合法下载的音乐作品而承担直接和间接侵权责任。被告Redigi公司抗辩称,数字音乐作品的再销售应受到权利用尽原则的保护,法院驳回了这一抗辩。  相似文献   

10.
论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的适用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王迁 《知识产权》2001,11(4):8-12
一、传统“发行权"与网络环境“发行权”是许多国家著作权法明确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它意味着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及提供的数量和方式。在前网络时代,公众如欲长期地欣赏、阅读任何形式的作品,必须在有形市场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获得作品的复制件,因此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发行权”向社会提供作品复制件,并从公众支付的价款中获得经济回报。可见,“发行权”对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作用。对此,美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发行权是行使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必要保障。①  相似文献   

11.
独玉洁 《法制与社会》2011,(22):202-202
现今,网络已成为公众发行新作品的一个重要途径,这对于传统的著作权法上的"发行权"能否以及如何运用到网络环境中,提出了可供研究的课题。本文主要从网络环境下发行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目前的相关司法实践着手,论述网络环境下发行权适用中所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2.
于2013年8月1日生效的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创设了一项新的邻接权—报刊出版者权。这项权利是指报刊出版者在报刊产品出版后一年内,对其享有以商业目的进行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其主要用于对抗以Google为代表的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器在互联网上免费使用报刊产品的行为。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出台的背景、目的、过程、主要内容及其反响,就报刊出版者权的正当性、必要性及权利行使的可能性进行评析。德国《著作权法》此次修改反映了互联网时代日渐式微的传统媒体与作为后起之秀的互联网巨头之间的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  相似文献   

13.
(二)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在网上的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那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又享有什么权利呢。笔者认为,著作权人在网上同样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5项权利。关于对作品的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对它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作用作品的权利,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那么,作品在…  相似文献   

14.
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晓青 《法律科学》2012,(3):103-112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法中为个人目的使用作品属于著作权限制的原则开始动摇。网络环境下对待私人复制的态度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在原则上将其纳入合理使用范畴时,给予一定限制。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及相关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行为性质。为更好地调整因私人复制产生的社会关系,我国应利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大好时机对相关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乔生 《河北法学》2005,23(5):29-33
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属于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所有人如何控制这种传播并由此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国际社会纷争多年并未能在各国实践中得以完全统一与解决的问题。我国加入WTO前夕修改颁布的《著作权法》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取向,比"网下复制权、发行权向网上延伸"及"向公众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提法准确明朗与更具价值,但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的定义及技术措施的规定则尚存犹豫与问题。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21,(6):84-96
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使著作权权利体系更趋立法上的科学性和司法适用上的合理性。但遗憾的是,本次修订对著作权制度设计的基础缺少正当性的必要反思和审视,而未能解决著作权法之基础性问题的修法目标。从著作权制度运行层面来看,著作权正当性理论与著作权法实践存在互动异化,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实效应,即著作权之自然法基础与著作权保护的单一化,以及著作权之功利主义理论基础与著作权保护的片面化之间的逻辑悖理。鉴于此,应以著作权正当性理论与著作权法实践的互动为视角对著作权制度设计基础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的反思和审视,从公众使用权的构造、公有领域立法条款的增设以及权利保护与作品传播之平衡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提升著作权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17.
论网络环境中的"首次销售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迁 《法学杂志》2006,27(3):117-121
"首次销售原则"是为了澄清"发行权"与"所有权"之间的界限.通过网络传输作品复制件并不涉及有形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在网络环境中适用"首次销售原则"的物质基础并不存在.是否需要创设所谓的"数字首次销售原则"取决于在线转让作品的商业模式对版权人经济利益的影响,而与传统"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无关.  相似文献   

18.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9.
在著作权法中,作者经济权利体系的构建有分解和概括两种模式,它们分别以德国著作权法和法国知识产权法为典型,美国和英国版权法介于中间位置,即在分解基础上适当概括,优点是逻辑清晰,体系简洁.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案主要采取分解模式,为作者规定十余项经济权利,但俨然密织的权利体系却有疏漏,故有重塑之必要.建议著作权法赋予作者复制权、发行权、演绎权、表演权和传播权,由此构建疏而不漏的作者经济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20.
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中,针对我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美国最终共提出了3项指控,其中,核心指控是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条是建立在保护我国公共秩序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伯尔尼公约》,都认可国家基于公共秩序而采取某些措施的权利,因此,第4条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不容质疑。美国的指控是建立在错误解释的基础之上的,应该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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