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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律诠释学与法律诠释活动一样古老,尤其是近现代,西方法学家的法律诠释观更是丰富多彩。……其中,哈贝马斯提出了对话性诠释理论,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大众对法律的阅读和理解;波斯纳则不但解构了法律诠释的客观性,而且站在实用主义的立场上解构了法律诠释本身(的有用性);费希却强调理论与实践的分野,认为法律诠释的客观确定性在于“诠释共同体”成员们的公共制约和习惯;拉伦茨则提出了可接受的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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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科学中的解释与诠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运用语义学和语用学知识分析了法律科学中的解释和诠释概念。文章认为:法律只能被解释而不能被诠释;在法律科学中,解释是法律方法,诠释是法学方法;解释是语义域概念,诠释是语用域概念;解释是客观性范畴,诠释是主观性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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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法律的主观性及其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诠释必然具有主观性。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法律是人们对事物关系的客观性认识的产物,这一认识必然夹杂了人的主观性;另一方面,法律的自身是不同利益主体妥协的产物,法律中本身包含着主体的主观需求;再一方面,诠释法律的读者总是带着其前见进入诠释的,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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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炯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6):118-123
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现代性"的概念,但他仍然对现代性作出了新的理解。马克思的现代性思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现代性的诠释;二是对现代性的维护;三是现代性思想的后现代意蕴;四是对现代性的批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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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19):29-40
完善的法律,意味着在法律制定之先,要有对事物的法的规定性的完善的、客观的认知和诠释。因此,即使从终极意义上说,客观性是人类诠释法律的永恒追求,但在相对意义上,诠释法律总会实现主体认知对客观内在规定性的步步逼近,从而拥有“客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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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与转换——论中国古代心理学思想史研究方法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古代心理学思想史的研究方法一直在发展之中 ,但已有的方法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其学科发展的要求和步伐 ,因此 ,新的研究方法对其来说是必要和关键的。我们提出实证诠释和转换的方法 ,把中国心理学史从过去的义理诠释推进到实证诠释 ,把挖掘的原则扩大到转换 ,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心理学思想能更好地为现代人服务 ,同时 ,在心理学的方法论中 ,还可以起到促使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结合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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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的规范诠释:在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之间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空白刑法存在较大的规范弹性,由于概括性的委任立法其具有难以避免性和合理性;空白刑法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更为明显,应当在诠释时有别于传统刑法;部门法规范的易变性使得空白刑法容易出现偏离立法规范目标的情况,要避免行政权力的刑事实质化。与此同时,准确诠释空白刑法的构成要件明确性,必须进行刑法的独立规范判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倡双向对应的规范诠释路径,能够有效地实现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之间的平衡,实现概括的类型化转向具体的定型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