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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重新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私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两根支柱 ,涉及到该学科体系的构架。从国际私法的独特功能角度来探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涉外民事关系不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只是引起其调整对象的一种事实或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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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新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私法调整的不是涉外民事关系,而是由涉外民事关系引起的有关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或法律冲突关系。只有这样认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才能为冲突法说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彻底推翻“大国际私法”观点,并解决长期困扰学术界的关于国际私法的一系列理论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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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都依本国法律中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冲突规则是国际私法特有的法律规范,是指特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哪国法律来调整的行为规则。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要由不同的冲突规则来确定。而各国法律中的冲突规则,又是依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为基础,结合本国实际制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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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民事关系中住所及惯常居所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外因素、住所及惯常居所乃是国际私法上的基本概念之一,前者决定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而后者则早已被公认为是当代国际私法诸要素的连接点,因而对其的准确把握与界定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力图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的现状及比较国际上惯常做法的基础之上,拟就正在起草的民法中涉外因素及自然人住所、惯常居所的规定提出修改意见。一、涉外因素的概念及法律界定一般来说,国际私法的对象被认为是居于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称具有涉外(国际)因素的民事关系。但是,如何界定这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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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界,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见解不一。实际上,如果从法理学上正确把握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含义以及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方式,就能够理解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双重性,即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涉外民事关系又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准确理解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相对独立性,才能推动国际私法的学科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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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对定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国学者对于定性的对象、范围以及定性冲突有着不同的认识,实践中很容易造成法官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认识上的困难。从法学方法论意义讲,涉外民事裁判中定性的本质在于将案件事实与不同国家实体法进行比对的过程,其间贯穿着冲突规范连结点的解释以及相关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评价的利益衡量。就我国立法中有关定性问题的解释而言,法院地法应在国际私法语境下作广义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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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国际私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并非完全一致。一般认为,从一国的涉外民事关系出发,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而有的研究者则认为,这个命题的含义过于广泛,它将为其他有关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如国际贸易法、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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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对外开放的正确方针指引下,近几年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有了很大发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法令相继公布或正在制订中。但在已制定的国际私法规范中,多属实体法规范,冲突规范所见甚少。为了适应我国涉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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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名称应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持一致,法律学科的名称应与其研究对象的名称保持一致。国际私法适一称谓未能反映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本质属性,未能与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保持一致。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应称作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的名称应称作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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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私法涉外标准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国际私法的涉外性,是指民事关系具有涉及外国法适用的因素,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涉外。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的涉外性标准采取的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外为标准。该标准过于宽泛,内容有待完善。只有依据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内容才能找出某一具体的民事关系中的有效涉外因素,进而结合案件事实才能最终确定外国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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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行有关法律适用的各类法律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制度作出解释性、补充性或扩充性的规定,该法通过后,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将存在多套有效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从立法技术层面对该法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法律适用规范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进行理论辨析与实证分析,以避免和消除这些潜在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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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产生及其特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科学》1991,(3)
依照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法律冲突乃是指对于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主张对其管辖,从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法律适用冲突的产生,一般说来,必须具备下述四个条件:涉外民事关系的大量出现;各国民商法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内、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平等;各国一定程度地承认外国民商法的域外效力,或自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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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涉外经济、贸易活动以及其它涉外民事交往日趋广泛、复杂,国际法律冲突尖锐地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这就要求我们充分重视对国际私法的学习和研究,正确地把国际私法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迈开了意义深远的一步,但它毕竟是相当原则性的规定,很多问题仍有待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开拓、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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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实行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同外国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日益发展,民间往来愈加频繁。伴随这种情况而来的,是涉外民事案件逐渐增多,法律冲突也已出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开始进行冲突法的立法工作。在这种形势下,加强冲突法的研究,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研究冲突法,首先必须弄清冲突法的调整对象及冲突法调整方式的特点。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以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为根据的。每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冲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呢?我认为,冲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存在着法律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所谓涉外民事关系,就是指民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即其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等诸因素中至少有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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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上识别冲突的解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前言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通过冲突法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必经的步骤,是确定某一涉外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前提。由于存在应依什么法律来识别涉外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识别冲突),识别成为国际私法上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一个理论难点。我国实务界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对这一问题也缺乏清晰的认识。本文具体地分析了国际私法上识别冲突的各种表现形式,并对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比较法说以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