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 毫秒
1.
模拟法庭     
作为“杨爱玲、武阳、武艺诉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侵权纠纷案”原告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所及尸体应当作为我国民法所保护的物权的客体,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物的特征以及物之成为权利的客体而受到法律保护均属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尸体是否具有物的特征,进而能否作为权利客体则无具体的规定,致使本案出现了“法律规定不明”的状况。 基于我国传统和民俗,并鉴于尸体的特殊性,所以,尸  相似文献   

2.
卢君 《法学》1991,(12)
在顾纪玲诉宝清殡仪馆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中,一、二审法院都对骨灰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予以确认,并作出了一定的处理。但均未对曹宝新秘密窃取骨灰的行为定性。有人认为,曹宝新的行为可以作为民事上的侵权行为,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也有人认为,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对秘密窃取骨灰的行为加以规定,因此,曹宝新的行为目前不能以犯罪论处。但刑事立法上是否可以考虑对侵害尸体或骨灰的行为作出规定,这是值得研究的。  相似文献   

3.
一、怎样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那么,这个事物又是什么呢?有人从债的关系角度去看,认为客体是行为;有人从所有权关系角度去看,认为客体是物;也有人认为行为、物都可以是客体。苏联有的学者认为只有物才能作为客体。但客体并不是法律关系的要素,而只是法律关系借以产生的一种标的。那么,应该怎样来理解客体呢?我认为,客体是一个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概念。  相似文献   

4.
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关于权利客体制度的条文设计与立法考量,关注到了民法中物与财产制度的现代化发展,尤其是脱离人体的器官、组织及尸体等人格物、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权利客体对民事权利客体体系的影响,体现了其时代性与前沿性.在考察现代民法中新型权利客体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时可以借助人格理论,关注民事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重视此类财产中的人格利益,保持开放的姿态,为新兴权利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从人的尸体上采集器官、组织进行移植或制作标本供医学科研已日趋增多,由此而产生的尸体纠纷已开始诉诸法院。由于我国现行民法对人的尸体能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无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争议很大,法院内部对此类纠纷是否受理也存在着明显地分歧,导致此类纠纷不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处理。为此,笔者就尸体的属性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以及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此类纠纷进行一些粗浅探讨。尸体是物,这一点无庸置疑,但是否是法律所调整之物,意见不一。第一种意见认为尸体不是民法调  相似文献   

6.
一、物的概念的发展及其与物权客体的区别 权利能否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一直是物权法中争论的问题之一。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质押权的权利范围,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我同民事立法借鉴德国模式,权利体系遵循了主体一客体一权利的逻辑模式,依客体的不同作为划分权利的标准。  相似文献   

7.
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特征(一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特征目前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体的论述存在两种观点 :① 其一 ,复杂客体说。但在侵犯客体内容上又存在不同 :有人认为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 ;有人认为包括他人的商业人格和名誉权利与正常的竞争秩序 ;有人认为包括被害者对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到客观公共的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与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有人认为包括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和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有人认为包括他人的商…  相似文献   

8.
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主要形式,而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权利,其他一切民事权利或者包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由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由此可见,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是以人格的独立为前提,并以独立的人格所应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所以人格权是由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所决定的。一方面,一旦个人不再是权利  相似文献   

9.
温世扬 《法学》2013,(5):87-92
人格权属性问题存在分歧之根源在于人格权的特殊法律构造。人格权之产生,是因为内在于自身的利益(人格利益)或人的伦理价值可以成为受私法保护的权利客体,但并不意味着人格权可以或必然成为支配权的客体。"人格标识商品化权"虽然成立于一定的人格要素(人格标识)之上,但从其内容构造、制度功能等方面考察,已非人格权范畴所能涵盖,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10.
PROBEINTOPLEDGE所谓权利质押,又称权利质权,是指以可以让与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形式。如果说动产质押系以动产为标的物,那么权利质押则是以权利为客体。权利质押,从权利角度着眼,即为权利质权,属于物权范畴.而物权一般以物为标的物,权利何以充任?原来,质权的作用在于使质权人可以就质物变价并优先受偿,也就是质权人有变实质物之权,而变卖质物即等于处分质物所有权。但是应指出,不是所有的权利都能成为质权的标的物,只有在性质上可以让与的权利方可为权利质权的客体。人身权原则上不可让与,所以,人身权不能成为权利…  相似文献   

11.
土地上下空间使用权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上下空间的使用权具有不同的名称,其中包括区分地上权说、分层地上权说和空间权说。我国理论界采纳空间权说。对于土地空间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学界也存在争议,有人主张独立物权说,也有人认为不是独立的物权,而主张综合权利说,也有人否认独立权利的观点,认为应包括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土地空间使用权的客体应该是独立于土地的空间,空间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视为不动产。  相似文献   

12.
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马骏驹 《河北法学》2006,24(10):43-49
在将人格视为人之根本的人文主义理想与权利客体理论矛盾的背景下,为了实现对人格的全面保护,我国学者采用了"人格利益"这一抽象概念作为人格权与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通过权利模式对于人格的保护,但是由于"人格利益"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对于人格理论的依赖性,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具有根本性的缺陷.无论从当代法学之哲理基础还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来看,人格要素都是独立于法律上的主体的,因此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不仅不存在障碍,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一、胜诉权消灭与时效抗辩权客体的一体化关于附时效抗辩权的债权能否抵销问题,作为肯定观点的主要理由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胜诉权,胜诉权消灭但债权仍然存在,所以辨明诉讼时效的客体及其与时效抗辩权的关系对于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一)诉讼(消灭)时效客体的立法例诉讼时效的称谓源自于苏俄国民法,其本质与大陆法系的消灭时效相同,即经过一定期间后权利人的权利丧失或者受限制。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各国对于时效抗辩权的客体也存在不同认识,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立法例:1.消灭时效的客体为民事权利本身。如意大利、日本民法典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此种立法例下的时效包括第二、三种立法例下的消灭时效  相似文献   

14.
曹相见 《当代法学》2021,35(5):40-50
《民法典》专编规定人格权,建构起人格、财产的二元体系.但民法通说认可人格权的支配属性,未能彰显人格权的特殊性,这与德国的情形正好相反.事实上,我国通说将支配权与请求权并列,不恰当地强调了支配权的绝对性,从而将人格权的绝对性等同于支配性.基于哲学上的主客体关系,通说认为客体体现了主体的支配力,未意识到权利的规范性和事实性.实际上,作为权利生成机制的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界定的义务人行为,与主体的支配力无关,主体的支配力描述的是权利对象.就权利对象而言,绝对权项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存在对物支配和人格自由的分野.人格具有主客观一体性,物质性人格与精神性人格不可分割,其作为人格自由的体现,不存在支配的可能.献身具有道德性,是伦理人格的体现,自杀、自残则属于事实行为,均非法律上的支配.与物权为支配权相对,人格权应为"受尊重权".  相似文献   

15.
一、对法律关系客体的几种不同见解关于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解放前我国法学者多是只讲“权利客体”,如:1.认为人之生命身体自由名誉为权利之客体,其最重要者,则为物。2.认为“权利之客体者,依法律之保护以满足人类生活之资料者也。……权利之客体为物”。  相似文献   

16.
论尸体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杨立新  曹艳春 《法学家》2005,1(4):76-83
尸体是自然人死后身体的变化物,是具有人格利益、包含社会伦理道德因素、具有特定价值的特殊物,死者的近亲属作为所有权人,对尸体享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性质为准所有权,与一般的所有权有所不同.对于这样的特殊物,法律应当设置特殊的权利行使和保护的规则.  相似文献   

17.
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为人格权主体创造了财产价值,但它并不适宜被归列到独立于人格权之外的一项财产权中:首先,需要反思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区分标准;它并非建立在权利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及可转让性之上,而应当为权利客体的属性——能否永久地外在于主体。其次,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并未改变人格要素的内在于主体的属性。所谓的“外在性”只是技术发展带来的手段及工具意义上的。它决定了以人格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只能属于人格权,人格要素所带来的财产价值乃人格权权能的体现。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不可分割地交织于人格权中。这种构造不仅与人格权的受尊重权的属性及专属性并不冲突,而且回复了人格权的原貌,能更好地实现人格的价值。  相似文献   

18.
动物的权利肯定说,旨在说明人类必须给予动物某些基本权利,从根本上保障它们不受到无谓的伤害。动物的权利否认说坚决反对动物法律人格化,反对动物享有人格和人格权。而是在法律上作为客体保护必须加强。目前在民法中应当将动物作为一类特殊的物来对待,当人类和动物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时候,才可以考虑将动物的权利纳入立法体系,这就是本文的主旨。  相似文献   

19.
关于商业诋毁侵害客体的性质,理论界以法人名誉权说、商誉权说、信用权说等进行概括陈述式的简易说理,而实务界中相关司法裁判也形式各异。对此问题的思考,可以分离出内部和外部两个观测视角。从内部视角看,具有高度经济利益性和适度人格依附性的商誉概念不仅可以作为商业诋毁最"适格"的客体承担者,而且还具有从一般利益走向类型化权利(即商誉权)的正当理由。从外部视角看,作为理论框架的"经济人格权"较传统民事人格权、商事人格权而言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可为商誉权这一权利类型的生成提供解释空间。明确商业诋毁侵害客体之性质,既有利于宣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的"规制主权",又有利于法院在司法裁判中的准确理解和统一适用。  相似文献   

20.
四 对“具体权利论”的一般性论证就《日本国宪法》第 13条所规定的“国民对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以下简称“幸福追求权”) ,一般学说大多认为 ,这不仅仅是要求国家消极性不作为的自由权性质侧面的基本权利 ,而且还包含着要求国家积极性作为和干预的生存权性质侧面的基本权利。 与此相对 ,也有学者主张这里面不含有生存权性质侧面的基本权利。该理论认为 ,幸福追求权是一种“以人格的价值为核心的、在人格上生存的必要的权利” ,所以对如此在人格上之生存并无直接必要的生存权性质侧面的基本权利 ,就不包含于其中。他们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