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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中级法院的赵良剑同志在《四川审判》2001年第6期上发表《高级法院不宜制定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数量标准》(以下简称赵文)一文,对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权各地高级法院在其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数额标准的做法质疑,认为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司法不统一”,“缺乏公开性”,“在司法文书中从不被援引”,“弊多利少,实不足取”。笔者拜读后,深感赵文重拾旧题仍不乏新意、新据,难能可贵,但对文中所持论点及部分论据却颇有异议。笔者认为: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权各地高级法院在其规定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数额标准的做法.利多弊少,应予坚持,并逐步完善。因为这种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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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之前,我就已经知道我要会见的是一个90后的少年——大亮(化名),因涉嫌贩毒被抓。匆匆赶到法院时,在一楼大厅的电梯口,我看见了他。他双手抱头,在法警的押解下低头进了电梯。我的心头一颤,多么阳光的少年啊,怎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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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王胜俊院长就有关审判文书中的差错举了2个例子,一个是某法院通知当事人2月30日开庭,还有一个是某法院通知当事人晚上零点开庭。听完之后,我思想上很受触动。俗话说:风起于青萍之末。小小的文书差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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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是人民司法的细胞,蕴含着人民司法的基因密码。”这是我十余年法院工作经验得出来的对人民法庭的基本认识,与此同时,人民法庭工作研究特别是理论研究以及行之有效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于全国法院精彩纷呈的人民法庭工作实践,也是我的一个看法。因此,重庆法院“建设‘庭站点员四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着力推行诉调衔接”等人民法庭工作经验就更显宝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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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我随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团去德国参加“中德司法研讨会”,为期六天,现将所见所闻所阅的德国司法法律制度有关情况书之于后。德国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属“三权”之一,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仅指法院。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检察院、司法部、警察局、监狱与法院有紧密的关系,故本文权将这些机关的有关情况也包括于内。一德国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等五种法院。普通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它分四级:初级法院、州法院、州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刑事案件可按其性质由一个法院受理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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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我名李小平,是重庆市兴忠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从1985年至今一直在该所执业,现任该所主任。受地域影响,我承办的绝大多数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忠县人民法院。我的妻子是忠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今年轮岗在离县城四十余公里的一个乡镇法庭工作。 2000年 1月 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5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作为律师的我面临绝大多数诉讼案件丧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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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9年我和妻子登记结婚,一年后我们有了一个孩子。现在妻子要和我离婚,我非常想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请问,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如何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