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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保险保障体系中,未成年人寿险乃是重中之重,然却不易厘清。未成年人寿险可以区分为一般的以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和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前者仅须一般调整即可,而后者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在法益衡量中道德风险控制的必要优位于保险保障给付的需求,尚须限制运用。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对内还应进一步划分为丧葬费用损失填补保险和死亡定额给付保险。未成年人死亡定额给付保险理应受到特别限制,该限制以“被保险人同意规则的限制”为核心,兼及对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年龄、投保人和保险人的限制。不过这种限制在社会公众服务领域中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定型化的短期意外伤害险中例外地被排除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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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以公证遗嘱为基础.集中论述公证遗嘱登记备案查询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所述的公证遗嘱登记备案查询制度.是指将经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在特定网络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相关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及职能机关(包括公证机构、司法机关及其他部门)通过申请并经审核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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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极风险防范意识”在遗嘱公证中的具体表现
面对公证遗嘱涉诉风险高的情况.公证员从风险防范的需要出发,除了遵守各种规定外.有时还在提供材料和公证程序上不断加码,在积极的风险防范措施背后潜伏着“消极风险防范意识”的萌芽。其主要表现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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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较易引发纠纷的公证事项之一,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些并非因为公证的办理存在瑕疵,公证书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问题出在遗嘱公证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上。例如,遗嘱人立下遗嘱,决定百年之后将遗产由数个子女中的一人继承,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为其出具了公证书。遗嘱人去世之后,当遗嘱指定受益的子女向其他几个子女宣布遗嘱的内容时,纠纷就发生了——未继承到财产的子女认为遗嘱内容不公.要求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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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信托遗嘱。遗嘱业务是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也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公证机构在办理传统类型的遗嘱公证时已经相当熟练。然而,这个不断发展的社会催生出人们更加复杂化、个性化的遗嘱要求,例如信托遗嘱,公证机构应当注意到这些新的变化,拓展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信托遗嘱时代是否已经到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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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违法或瑕疵的遗嘱公证效力如何确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正常情况下,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是可以确定的,而且相对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形式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一旦继承开始的时候,各继承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当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时候.往往会从遗嘱公证无效的角度人手.请求法院撤销遗嘱公证.从而达到继承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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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归纳总结过去三十年来我国大陆地区公证遗嘱方面的法律和实践内容,对近十几年来公证的案卷进行了抽样调查,并作出较为充分有效的数据分析。通过整理公证遗嘱的发展数据,发现公证遗嘱的变化情况,以期以公证遗嘱为鉴镜,反映新时代下遗嘱与公证的发展变化,并体现新的社会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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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遗嘱公证细则》是司法部于2003年制定的部门规章,是办理遗嘱公证的重要依据。该细则根据遗嘱公证的特点和实际工作中遗嘱公证经常面临诉讼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有效地预防纠纷,避免诉讼。《遗嘱公证细则》颁布实施以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公证机构的遗嘱公证因为没有给当事人录音,被法院以程序瑕疵而撤销公证;因此,在办理遗嘱时为当事人录音或者录像的程序规定备受责难。那么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有无必要进行录音或录像呢?该如何纠正审判实践的偏差呢?同样的责难出现在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手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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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在继承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公证遗嘱的形式采严格法定主义,排斥其他形式制作的公证遗嘱。但这是不妥当的。打印形式的公证遗嘱会在实务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影响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公证机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用不同的形式来制作公证遗嘱,以期达到公证遗嘱存在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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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某日.当事人吴某持某公证处所做的公证遗嘱.向笔者所在公证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该公证遗嘱立遗嘱人为王某(女),其在遗嘱中写到:其有三个儿子.遗产留给其中小儿子吴某继承。我处在调查询问中了解到.王某的大儿子是残疾人且无生活来源.王某遗嘱中没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王某立遗嘱后.遗嘱中涉及的标的物某房产涉及到拆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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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电脑,打印机等电子办公设备正步人千家万户,用电脑打印书信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生活中人们利用电脑打印遗嘱是普遍现象.《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也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那么,打印遗嘱是否符合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要求?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为何要打印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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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遗嘱公证不仅数量大幅上升,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特点一.遗嘱受益人经历整个遗嘱申办过程。在立遗嘱人正式申请之前,来公证处咨询的是遗嘱受益人,陪同立遗嘱人来申办公证的是遗嘱受益人,领取公证书的是遗嘱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遗嘱受益人不回避且始终陪其左右,甚至个别公证员让遗嘱受益人代为填写申请表,代为书写遗嘱。 出现上述情况的直接原因是房改中优惠出售公房造成的。房屋产权证上虽然是立遗嘱人的名字,但购房款却是子女出的,支付购房款的子女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全部继承房产。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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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设立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除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由公证处办理外,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都是由遗嘱人本人(有时要有在场人见证)亲自订立的。为了区别于公证遗嘱,我们将公证遗嘱之外的由遗嘱人亲自订立的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通称为“自行遗嘱”。公民的“自行遗嘱”是我国遗嘱形式多元化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遗嘱民事法律活动运行中的重要机制和渠道。实践证明,公民遗嘱形式的这种多元化格局,特别是在《继承法》中对公民“自行遗嘱”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为遗嘱人自主选择遗嘱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大地方便了遗嘱人实施遗嘱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等行为,对遗嘱民事法律活动的畅顺流转与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民的这种“自行遗嘱”在遗嘱设立过程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时会影响到遗嘱本身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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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从其母处遗嘱继承了一套房产.该遗嘱中已经明确指明该房产作为A的个人财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A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拿到公证书的同时又想在办理过户登记前订立公证遗嘱,将该房产遗留给儿子B。那么对于该遗嘱公证申请该如何处理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