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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转让制度,其建立可追溯到18世纪末期,现已为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普遍接受。我国现行保险立法也确认了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至第48条和第68条,以及《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有相关规定,这些构成了我国完整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相似文献   

2.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就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代位求偿实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采取定性分析法,提出在中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民法中“公平原则”与保险法“补偿愿则”所奥合而成的必然产物,其民事本质为法定的债权转移。在该定性的前提下,对中国现行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加以解释梳理,结合司法实践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下的不同进行比较分析,并从民法的角度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以求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普通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下来的是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之后,不  相似文献   

4.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各国保险立法中一项基本制度,我国保险法也规定了相关内容,但不甚明确,导致本制度在实务运用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进行简要分析后,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提出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是一项设计十分精巧的法律制度,在各国保险法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比如英国和美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非常成熟.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较短,整个行业仍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对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我国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业务实践也不...  相似文献   

6.
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推动我国对外贸易,促进航运业的发展,防灾防损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作用。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实施,对《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方面的规定有巨大的补充作用。二者标志着我国海上保险法规日益走向完善。本文欲对这两部法律中有关代位求偿的规定作简要比较,试图从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履行、放弃等方面分析二者利弊,以求日臻完善。一、代位求偿权的一般性介绍代位求偿是保险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7.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历来存在不同理论观点,司法实务中也不尽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问题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理论层面的争论依然存在,特别是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海上保险,值得探讨。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性质出发,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出台背景加以深入剖析,并结合海上保险的特点和海商法时效制度的特别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律适用提出建设性方案,以期在保险人与有责任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保护方面取得平衡,并为有权机关进一步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时效的规定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8.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其表述尚欠明确、全面,在司法实务中引发了相应争议,故特此对其进行研究,以求完善. 一、代位求偿的权利范围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  相似文献   

9.
从债法的角度来讲,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移转。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权利是被保险人对实施损害行为的第三人所拥有的依法追偿的请求权。其所解决的就是如何使履行赔付义务的保险人从得到赔付的被保险人处取得赔偿请求权。各国的《保险法》之中都对此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0.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险法虽经几次修改,但对于该项制度的规定仍不尽全面,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就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诉讼时效、代位的不当得利等方面阐述相关观点。  相似文献   

11.
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  相似文献   

12.
代位求偿是现代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制度之一,它适用在很多不同的领域.本文将对外国海上保险法特别是英国法下的代位求偿权制度作出综述.  相似文献   

13.
贺冠雄 《法制与社会》2011,(21):282-283
2009年新修正的《保险法》沿袭2002年《保险法》的规定,不区分人身保险的具体类型而一律排斥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在对这一规定的立论基础提出质疑的基础上,提出人身保险有无保险代位规范之适用,应以利得禁止原则为出发点,区分损害保险与定额保险而异其适用的观点。最后,对人身保险的各具体类型有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适用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14.
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  相似文献   

15.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源自赔偿合同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赔偿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保险合同得到补偿,那么,被保险人因该损失而在法律上可获得的减轻或弥补损失的救济和利益便应归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得过量补偿而诱发道德风险。中国保险法在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础上,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定性为法定债权转让,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16.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维护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一项设计精巧的制度.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史短暂,立法和司法实践实务中常常困惑丛生.结合出口信用保险实务,以历史溯源、法理论证、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性质、代位求偿权的构成及行使的分析对该项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立法提供若干参考.  相似文献   

17.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尤其是财产保险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此,我国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有相应的规定。也许是因为这项法律制度的确具有非常的重要性,也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较长时间以来,保险界、法律界、理论界、实务界一直对其给予极大的关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重大分歧因此而产生。  相似文献   

18.
李海明 《现代法学》2011,33(2):48-54
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该制度设计有着明显的缺陷,鉴于其积极的人本价值和宽容的制度理性,不宜弱化先行支付制度之实施,应当通过完善社保强制性、加大违法成本、强化惩戒措施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9.
就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性.理论界至今存在很大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就代位求偿权是否为债权让与而产生争议。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这一规定似乎将代位求偿权视为一种债权让与。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试论共同海损之代位求偿周拥军在保障合同的履行中,代位求偿是一种特殊情况,也是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代位求偿,又被“权益转让””一般简称“代位”。在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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