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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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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黔卫健发[2019]28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局),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各单位:现将《贵州省督医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6月26日贵州省督医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遵照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2.
正黔卫健发[2019]36号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局),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各单位:依据贵州省司法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修订了《贵州省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3.
《贵州政报》2023,(4):44-46
<正>黔卫健发〔2023〕4号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委机关相关处(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经研究,我委制定了《关于在贵州省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3月30日关于在贵州省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试行)  相似文献   

4.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政务办、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部门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制定了《江苏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黔府办函[2019]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贵州省国际合作园区评定办法(试行)》《贵州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评定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6.
正川卫规[2020]4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四川省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四川省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7.
<正>黔建城通[2019]2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农林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管理水平,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贵州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8.
<正>黔市监注[2019]4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省局企业开办服务处: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重大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登记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企业登记审核合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19年6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办法》(黔工商注[2007]10号)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办法》(黔工商注[2015]21  相似文献   

9.
<正>宁卫规发[2019]1号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推动宁夏"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区)建设,促进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青政办〔2017〕20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关于《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11月17日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  相似文献   

11.
青政办〔2005〕10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六日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  相似文献   

12.
<正>晋政办发[2017]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山西省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办法(试行)》《山西省"一网三库"督查人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政府督查快速处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8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相似文献   

13.
正黔建城通[2019]19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环保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环科局: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14.
<正>晋政办发[2015]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0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加快形成全社会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推进"诚信山西"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相似文献   

15.
<正>鄂卫规[2019]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水平,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2019年11月18日  相似文献   

16.
青政办〔2005〕10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六日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  相似文献   

17.
《贵州政报》2023,(7):36-42
<正>黔卫健发〔2023〕8号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为加强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工作实际,  相似文献   

18.
正黔府发[2019]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黔府办发[2019]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百千"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 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创建全国体育旅游示范区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9]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似文献   

19.
正皖市监办发[2019]14号省药监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挂靠单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经2019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4月26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20.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24甬人社发[2019]108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为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制定了《宁波市工伤预防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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