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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41 毫秒
1.
收货人依法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法律赋予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有其理论上的依据。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向第三人交付货物,该约定从性质上分析属向第三人给付的契约,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但货物运输合同仍可为收货人设定义务,只要此种约定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接受了单证即应受此种约定的约束。受领性质上为一种权利,但因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使债权人负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时的受领,应认为是债权人权利与义务的融合,因此,收货人提取货物是权利的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规定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是立法选择的结果,也是将债权人附随义务法定化。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和贸易法下买方的拒收权并不矛盾。《合同法》的实践表明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并不导致实务的混乱和承运人利益的损害。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3条赋予收货人有条件的提取货物的义务,值得借鉴。在《鹿特丹规则》下,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即收货人要求提取货物和收货人适格。  相似文献   

2.
海上运输作为促进贸易的一个手段,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货物的转移。因而,承运人将货物完整地交到收货人手里,必然是运输的题中之义。无疑,交货行为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收货人的收货行为,却并非一项义务,而被冠以了提货权的名号。收货人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应以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为前提。反之,如果收货人不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则不具有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①因此,如果收货人不去提货,就会使承运人获得运费或者其他费用补偿的机会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的利益如何维护就成了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1986年12月16日,发货人徐成元(托运方)在昆明东站托运8包童衣,发往兰州西站,收货人系赵洪智。因运输途中丢失了4包,余货到站交付时,收货人要求兰州西站(承运方)予以赔偿。该站告诉收货人去兰州市七里河区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赵到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是:没有保险单据,不能承担赔偿责  相似文献   

4.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问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承运人签发了提单的情形下,提单持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提单持有人在本质上可视为收货人,所以他的请求权仍然可以视为收货人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5.
前不久,一票货物自大连出口至日本,由于承运人管货的过失出现严重货损,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卖方无法实际控制与处分货物,钱货两空,于是在中国某地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那么,卖方(即托运人)在提单已经转让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运输合同下的诉权①?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该海事法院否定了托运人的诉权,认为“当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已经为收货人合法持有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提单的转让而一并让与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包括合同诉权。因此,该提单项下的货损货差只能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与此同时,我国另一地…  相似文献   

6.
关于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某一进出口公司分别从巴西和阿根廷进口豆粕。货物在巴西和阿根廷的两个港口装载前分别经当地商检机构(SGS)质检并签发质量检验证书,两批货物的5项成分指数均不相同。货物同船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发现货物受损,遂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下称商检局)申请质量检验及残损鉴定。商检局分别对巴西和阿根廷的豆粕出具了质量证书和鉴定证书,两份质量证书及鉴定证书显示两批豆粕的所有成分指数完全相同。收货人因货损诉诸法院,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认为收货人据以索赔的商检证书与事实和科学不符,委托货物学和货运学方面的两…  相似文献   

7.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八日,发货人湖北省孝感市土产公司在孝感火车站托运了五十吨红花草籽,到站为柳州铁路分局全州车务段的百里村站,收货人为广西资源县种子公司。八月二十一日,该车货物运达百里村站时,收货人要求将货物从四股道调到三股道,以方便货物搬运,车站表示同意,后因列车交路紧张未能实  相似文献   

8.
缔约托运人对货物在目的港能够被收货人及时提取负有默示担保义务,承运人有权向缔约托运人主张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经济损失;实际托运人不能预先知晓提单背面条款,无权选择接受与否,仅凭提单托运人的记载及持有提单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与承运人就订立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实际托运人对收货人目的港提取货物没有协助或保障义务,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浅议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记名提单是一种不可流转的海运单证,也就不具备可流转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同时,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记名提单对于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交货对象于运输合同缔结之初就已经确定,因此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的交货义务并不以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为必要,承运人只要是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就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下的适当交付,承运人也不应对此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运输合同解除,领货凭证未收回,承运人应否承担交付货物义务□周士兴收货人凭领货凭证领不到货而起诉承运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因货物发生错运、灭失等情况领不到货是比较容易处理的。而已解除了运输合同,收货人却持领货凭证领货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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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货差(货物短量)的现象司空见惯。货差发生的原因众多,其中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允耗、装卸允耗和衡重误差等,即通常所说的5‰合理损耗问题。相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此都没有明文规定,给海事审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从承运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对合理损耗认识,结合相关案例,对大宗散装货物由于水尺计重在货物交付时发生的货差问题进行分析,借此引起提单持有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此问题的注意,以进一步维护提单持有人、承运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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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本文分析了有关记名提单无单放货争议的焦点问题 ,论证了在中国海商法下是否需要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  相似文献   

13.
论提单持有人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总被引:5,自引:2,他引:5  
本文针对我国《海商法》现有规定 ,比较借鉴了外国立法 ,提出了我国《海商法》应分别规定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 ,以明确提单持有人的含义 ,并在此基础上 ,划分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论文最后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论收货人是否有必须提货的义务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结合各国国内立法、国际航运公约以及最新的《运输法草案》的相关内容,通过对贸易法上买方的拒收权、运输合同的性质以及航运实践进行分析,对运输合同下收货人是否有必须提货的义务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出租人对承租人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由于缺乏"占有"要件而无法有效成立。借鉴英国法经验,提出这一权利在中国法中是一种特别法下的"债权让与"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应解释为承租人作为让与人,将收取转租合同下的运费或租金之债权转让给作为受让人的出租人,出租人得向次承租人发出支付转租运费或租金的通知,以清偿承租人原合同下所欠付的租金。在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形下,中国宜采纳"通知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即以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的时间来确定何者取得债权。  相似文献   

16.
提单项下之抗辩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对传统大陆法系抗辩权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提单项下的抗辩权根据其行使主体的不同作出分类研究,即分别论述了承运人、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抗辩权,并对提单项下之抗辩权的理论依据作出归纳。  相似文献   

17.
论承运人在目的港对船载货物的留置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本文结合海事司法实践和国内留置权立法趋势 ,阐述了海上承运人留置货物面临的困境。通过比较外国法律指出《海商法》第 87条规定的不合理性 ,并以海上运输之特点及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利益平衡为重点论述了承运人对船载货物行使留置权不应以货物所有权归属债务人为条件 ,最后就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范围和程序提出了对《海商法》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8.
记名提单作为提单的一种,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具有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从记名提单托运人货物控制权-9收货人提货权这一新视角切入,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下,解读相关法律要素,还原记名提单应有的法定特征及功能,得出记名提单承运人需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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