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主要方式。《纽约公约》使外国仲裁裁决在几乎全球范围内获得承认及执行。中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法院在判断是否应拒绝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仲裁裁决时,主要是以《纽约公约》作为法律依据。结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本文分析了中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标准,并系统地论述了中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相似文献   

2.
刘晓红 《法学杂志》2013,34(5):77-87
"非内国仲裁裁决"是 1958 年《纽约公约》第 1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涵盖于《纽约公约》适用范围的一类裁决。由于《纽约公约》自身并未对该类裁决的性质及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长期以来,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关于"非内国仲裁裁决"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纽约公约》的具体规定出发,厘清了将此类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的合理性,以及对其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理论依据。但是,单纯的学理建议并不能解决我国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只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才能使"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认定和执行真正走向清晰化。  相似文献   

3.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一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他国并不自动产生执行力,当事人首先要向另一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的法院一般要根据条约或互惠的原则,依据法定程序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认其效力并予以执行。对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而言,这就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面最重要的公约。公约第5条对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作了规定。然而,在将公约的规…  相似文献   

4.
从相关案例看ICC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以《纽约公约》为代表的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以及ICC规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属性取决于ICC规则规定的裁决地,进而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裁决的国籍。据此,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作出的裁决本来应当视为我国裁决。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法院并不认可此裁决是我国裁决。在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ICC仲裁庭按照ICC规则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时,尽管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但是根据在我国适用的《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第二句有关非内国裁决的规定,可以将此ICC裁决视为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并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此类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5.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根基。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而言,根据我国已加入的《纽约公约》第 4条的规定,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应向执行地法院递交书面的仲裁协议,因此仲裁协议是否书面存在直接关系到已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以及仲裁裁决是否能得到执行地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仲裁协议是否书面存在,需要结合有关的事实来判断其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第 2条第 2款关于书面 (仲裁 )协议"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规定。笔者在最近办理的一宗案件中所涉及的仲裁条…  相似文献   

6.
吕炳斌 《法治研究》2010,(10):71-74
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境内仲裁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面临的新问题。我国法院过去一般以仲裁条款无效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类裁决。根据“仲裁地”理论,该类裁决应为“非内国裁决”。根据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我国法院并无国际义务承认和执行“非内国裁决”。因此,正确解释我国在《纽约公约》下的义务将增加我国法院在执行“非内国裁决”方面的灵活性。当然,灵活性需要制定具体规则加以约束。  相似文献   

7.
《纽约公约》(全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以下简称《公约》)于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订立。我国于1987年1月22日申请加入《公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4月10日发出《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起对我国生效。自《公约》生效以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便利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强制执行等《公约》的宗旨与目的得到成功落实;《公约》的开放性、前瞻性赢得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高度评价。《公约》52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公约》是一部成功的国际立法,是执行情况最好的国际公约之一。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8.
为正确执行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现对人民法院依照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预收人民币500元。 二、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预收执行费。如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扣除本规定第一条所列费用后,其余退还申请人。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我国参加的联合国1958年在纽约订立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二是根据我国缔结的有关双边条约的有关规定;三是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由于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在世界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到目前为止已有9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因而目前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主要是依据该公约的规定进行。一、《纽约公约》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按照《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按照裁决需要其…  相似文献   

10.
赵秀文 《法学》2005,(6):67-72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的裁决为我国裁决。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裁决的性质尚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时,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而应当适用《纽约公约》第1条(1)款第二个句子有关“非内国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该ICC裁决。  相似文献   

11.
非内国裁决的法律性质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10)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中,按照裁决地点的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而《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仅指申请人向裁决地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地国境内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它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或者无国籍裁决。我国现行国内法还没有对外国常设仲裁机构适用其规则,且将仲裁地点设在我国境内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裁定的依据值得进一步推敲。  相似文献   

12.
一、导论 充分而有效地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对仲裁的存在至关重要。如果作出的裁决不能针对债务人而执行,仲裁的一个关键方面就会受到挫伤。在非洲,一项仲裁裁决可以根据国内法和双边条约得到承认和执行。不同的多边条约对于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也具有重要意义。不过本文仅讨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这是因为这两个公约在非洲具有普遍的重要性,并且成员较为广泛。一些属于双边或地区性条约的非洲国家也是《纽约公约》或《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或同时是二者的成员国。而另外一些非洲国家却没有参加这些公约。  相似文献   

13.
一、我国仲裁裁决首次境外执行的成案。香港最高法院于1989年6月29日作出判决,准许广东省一进出口公司(原告)提出的请求,强制一香港公司(被告)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于1988年7月12日作出的仲裁裁决。这是自中国于1987年4月22日参加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以来,中国的仲裁裁决首次在境外得到承认和执行,也是香港最高法院第一次强制执行《纽约公约》其它成员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4.
《纽约公约》在中国的司法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58年,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其后50年间,该公约对国际商事仲裁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加入《纽约公约》,并于次年1月22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该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起正式对我国生效。在公约通过50周年,我国批准《公约》20余年之际,回顾《纽约公约》的生命历程及其所影响的整个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展望国际商事仲  相似文献   

15.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文中简称《纽约公约》)旨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成员国之间的承认与执行。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分析国际实践中的个别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执行地国法院有可能为了特定利益或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承认与执行了本不应该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其原因之一在于《纽约公约》在法规体系及立法技术等方面所存在不足,为更好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国际实践中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应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纽约公约》是我国审查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时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默示仲裁协议并不属于该公约所规定的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效力判断的准据法,但并不全面.在某一缔约国依据默示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可否在其他缔约国获得承认与执行,需根据执行国法律进行判断,有的国家根据其国内法承认默示仲裁协议效力之规定,对此予以承认与执行.在目前的立法思想和现行法律下,我国有限度地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据该协议做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方能获得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7.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纽约公约》没有直接规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执行地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包括我国在内的144个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有必要结合公约的规定对我国的仲裁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朱意桦 《法制与社会》2014,(11):294-296,298
依《纽约公约》第一条第1款规定,公约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外国裁决,也包括"仲裁裁决经中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即非内国裁决)。这就意味着地域标准并非《纽约公约》适用的唯一标准。被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国家有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本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视为外国裁决的裁量权,这是单一的"地域标准"的延伸补充。我国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解释,而如何正确理解"非内国裁决"以及如何设立裁量标准对于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从旭普林公司案看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理论和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结合我国法院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庭根据该院仲裁规则就德国旭普林公司案在我国上海作出的仲裁裁决所实施的司法监督,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涉外裁决、外国裁决和《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由此认为本案项下的裁决,既不是我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而是《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本)国裁决。  相似文献   

20.
1958年《纽约公约》的第1条在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时规定了两个标准:一是裁决作出地国标准;二是非内国裁决标准。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标准,而我国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1条作出的保留声明使得非内国裁决标准在我国无法适用, 因此造成了实际的难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