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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便是一了百了,既不存在任何关系,也不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然而,为了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诸多劳动法律、规章及相关解释,又提出了许多特殊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些权益既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有依据我国法律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权利”,我们统称为劳动者的“后合同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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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许多企业引入了“末位淘汰”的考核机制,一旦在考核中垫底,可能就意味着饭碗不保。虽然企业内部的竞争氛围得到了加强,甚至生产效率也有所提高,但员工因此背负了沉重的心理压力。“末位淘汰”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与之相关的法律概念是“不胜任工作”。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胜任工作”是可能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原因。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留意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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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7):36-44
(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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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从立法原意看,立法者对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按理说,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该频发争议,即使出现争议,也不应存在败诉风险。然而,在劳动争议仲裁实施中,很多用人单位却因此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损失。究其原因,大都是由于用人单位忽略了“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中“被证明”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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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日炎炎,挥汗如雨。高温下应如何保证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应该知法、守法、依法送劳动者一片阴凉。
一要把握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益。《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第45条至47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应急措施后撤离。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应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