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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20)
根据国务院七月四日(56)国议周字弟51号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特就国家机关的退休人员补发新旧工资标准差额的问题和物价津贴取消以后退休金的核定问题通知如下:一、一九五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和三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不补发新旧工资标准差额,他们的退休金仍按原核定数额(退休时原标准工资加居住地点的物价津贴乘规定百分此)发给,不予改变。二、一九五六年四月一日和四月一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人员证明书"和"退休人员介绍信"中"原每月工资"一栏应该根据他们的工资级别,按照退休后居住地点适用的新工资标准种类和生活费补贴标准填写。三、一九五六年四月一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他们的退休金,如果是按照旧工资标准和物价津贴规定办理的,应由居住地点的民政部门按照前项规定改算,并在"退休人员证明书"上加以注明,这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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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制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动中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附发,希按照执行。本院前核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颁发之(53)中人二字第二七六号「关于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调动后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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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8,(6)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事业单位工资所得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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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一地方事业单位实行货币工资制和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和步骤,现作如下通知:一、关于调整一九五五年的工资标准问题:(一)国务院各部门所制定的本系统的事业单位的统一工资标准,各该系统的地方事业单位都应该按照执行。上述工资标准,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地方事业单位中担任同类性质工作的人员(例如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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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2)
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不能和企业职工采取同样的办法计算工龄,国家机关和企业部门的工资标准也有差别,因此,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还不能立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目前为了适当地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和计算工作年限等问题,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现在一并颁发,望即遵照执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费开支的单位,都可以参照这个命令所颁发的各项办法和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