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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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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有的也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则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简单地说,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  相似文献   

2.
张静 《法制与社会》2010,(7):5-5,14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分离使其存在备受争议。本文将就其可罚性、与责任主义原则的冲突与调和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3.
“原因中自由的行为”(actioliberaincausa)所针对的情形是指“行为人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决意的行为,或者在该状态下能够预见的、但在丧失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之时才实现的行为。”[1]对于该法理所针对的情形,现在已经没有学者认为不需要刑罚处罚,肯定其具有可罚性已经不容置疑。在此背景下,存在着转变研究方向的必要,即需要从重点论证其可罚性转向集中精力研究对司法实践具有急迫指导意义的问题。[2]正是循着这一思路,本文将探讨分析原因中自由的行为所针对情形的主观罪过形式,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在对原因中自由…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原因自由行为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德日精确化刑法体系的概念,与我国刑法中醉酒负刑事责任的立法根据完全迥异。同时,意见分歧对立的实质是价值选择的不同,从我国当  相似文献   

5.
牛新凯 《法制与社会》2011,(25):251-252
原因自由行为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的概念,它丰富并且补充了刑法学的理论,同时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其中尤以涵义本身和"可罚性"充满争议。本文主要介绍了原因自由行为涵义和可罚性中争论的各种观点,并且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应该包括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的情形,在肯定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的同时,针对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原则"的冲突,提出"应该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视为一个行为进行评价就不会与责任原则冲突"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原因自由行为的麻醉程度仅限自醉于无责任能力的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能为故意;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依据在于间接正犯理论;原因自由行为与麻醉状态下的违法行为是不同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醉酒型犯罪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集中体现在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其在立法时并没有针对醉酒后行为人可能陷入的责任能力状态的不同在量刑上有所区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内涵相去甚远,而且会在实践中造成许多解释论上的困境。鉴于此,在借鉴国外醉酒犯罪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建议将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醉酒后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作为一种减轻处罚的情节在立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8.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后产生幻觉进而实施犯罪的,尽管行为人犯罪时处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但如果引起该状态的原因行为发生时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就可以认定行为的可罚性,这不仅符合刑罚的功能,且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9.
柳牧 《法制与社会》2014,(14):277-278
"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理论在刑法学理论中处于一个相对特殊的地位,它既与罪刑法定原则密切联系,又与责任原则内容戚戚相关,而这两个原则都是刑法的基础。原因自由行为重点考量的是行为人在进行结果行为时的状态,这种状态的产生是由于行为人有责任能力时的行为所带来的。从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视角出发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厘清原因自由行为的本质内涵。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学说的介绍分析,试找出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同时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相关理论对于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在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形中,成立故意犯形态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原因行为之时就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在原因行为之时希望或放任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不宜使用双重故意这一用语。无责任能力状态下行为人的客体错误,在归责层面上属于打击错误。原因自由行为故意犯没有中止形态存在的空间。它不仅可以存在于纯粹结果犯之中,而且也能在限定行为模式结果犯、单纯举动犯甚至自手犯之中存在。  相似文献   

11.
朱道华 《行政与法》2010,(10):107-111
独立教唆犯是预备犯,这是因为,从教唆行为的本质上看,教唆行为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且这种犯罪预备行为的本身在法律上不具有正当性。为了尽早阻断教唆行为对法益的破坏作用,有的国家在刑法总则中对独立教唆犯予以原则性地处罚规定,采取的是非独立预备犯的立法模式,将犯罪构成要件的可罚性前置化。采取独立预备犯立法技术的国家,在刑法分则中为一些独立教唆行为规定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使一些教唆行为成为其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不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2.
黄伯青 《人民司法》2012,(18):14-17
自陷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又名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具有行为能力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被告人是起因于自陷行为,无论本人处于何种精神状态,均不得免责。  相似文献   

13.
共犯从属性理论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学共犯论的基本原理,探讨狭义共犯的成立(或可罚性)是否从属于正犯的实行,以及从属之正犯应具备何种条件.共犯从属性理论包括实行从属性和要素从属性两方面内容,实行从属性说和限制从属性说应予提倡.共犯从属性理论可以贯彻与应用到共犯的成立条件及其他相关的一系列共犯具体问题中,比如共犯未遂的可罚性、加功于符合构成要件但阻却违法之正犯行为的可罚性、加功于无责任能力正犯行为的可罚性、加功于不可罚事后行为的可罚性、加功于无故意正犯行为的可罚性、未遂教唆的可罚性、间接或连锁共犯的可罚性、共犯与身份之情形的认定、共犯发生认识错误的认定,等等.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有助于概观共犯从属性理论的体系地位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4.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之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伟 《政法论丛》2005,(6):58-60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中的行为理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结果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因行为才应当被认定为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5.
关于原因自由行为其争议点在于如何协调责任主义与可罚性问题,本文试从实行行为的角度来寻求可罚性与责任主义的一致性,同时为原因自由行为在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拙见。  相似文献   

16.
英美刑法处理醉态犯罪的一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醉酒与犯罪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英国有学者认为,英国大部分轻罪都是被告人在醉酒的情况下实施的。据统计,在英国大约有40%的暴力犯罪是行为人在酒精的影响下实施的。①鉴于饮酒与犯罪之间的密切联系,当今社会,一般都会对行为人醉酒后的危害社会行为予以刑罚处罚。然而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为限制责任能力甚至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严格按照现代刑法责任主义的原则,对行为人应该分别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何根据责任主义找到醉酒犯罪可罚性的根据,一直颇为困难。大陆刑法理论从原因自由行为的角度探讨行为人的刑事责…  相似文献   

17.
罗冉 《法制与社会》2011,(3):298-298
本文围绕着原因自由行为的界定、学说争论以及国外相关立法的规定展开论述,进而在刑法语境下从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四个方面对我国的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重构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18.
针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模式,理论上存在的分歧主要围绕对实行行为定型性的松绑,以及对同在性原则的松绑这两条路径展开。我国学者在论述相关问题时,鲜有研究者深入研究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规范和实践,尤其是对于例外模式的关注不足。通过对司法精神病鉴定以及审判实践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已经开始采取例外模式。基于该模式的正当性和不足,有必要对该模式进行理论整合和修正,除了基于法益侵害原则对责任能力的拟制条件做出更进一步的限制之外,还应将拟制后的责任能力统一限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从而避免刑罚过于严苛。  相似文献   

19.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与急性酒中毒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汤涛  黄富颖 《法医学杂志》2000,16(4):225-227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是研究精神正常的行为人自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能免除刑事责任的理论。本文尝试以该理论分析急性酒中毒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醉酒所致精神障碍与本身所患精神疾病不同,醉酒行为是自陷行为,行为人醉酒前精神正常,能够控制饮酒行为和饮酒程度,能够预见醉酒后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醉酒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原因引起的醉酒,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应评定有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20.
除年龄影响人的责任能力以外,精神障碍也会影响到人的责任能力之有无及程度,并进而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之有无及轻重.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及程度,当代少数国家立法例采取“有刑事责任能力”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两分法,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或司法实务采取“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部分、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第15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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