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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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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西彬 《律师世界》2001,(11):46-47
“转户”土地,又称为“农转非”土地,是指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而转归国家所有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后的安置问题即生产组织、劳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原则上仍依靠其原有的集体财产发展生产解决,所以,农转非土地虽然为国有土地,一般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该土地时,是否补偿?如何补偿?对此,国家有关的土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最近处理一起农转非土地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对这种案件有了一定的认识。为了对处理…  相似文献   

2.
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也是农村稳定的基础。按照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随着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不断深入,天津市征地的面积、批次、涉及人口等...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在如何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之间围绕土地承包权问题的利益关系方面尚不到位,特别是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尽管该法第64条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然而有些问题是无法统一规定的,如该法实施前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侵权问题、赔偿标准问题往往涉及很多因素,十分复杂.  相似文献   

4.
唐超 《四川审判》2002,(1):21-22
(一)农村土地补偿费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种类。1、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地单位除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外,还应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被征用的情况本文不讨论)及成员给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三种费用的支付对象,按照各地的具体规定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主体的组成。翻开我国有关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所有权所依附的主体较紊乱。《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究竞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呢?1986年4月颁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相似文献   

6.
征收土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现行立法缺少明确规定,结合征地补偿费用纠纷案,对征地补偿请求权产生的依据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进行有益探讨,以期为未来相关立法提供合理建义.  相似文献   

7.
子建嵘 《中国法律》2009,(1):13-15,73
中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土地承包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8.
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素分析 (一)合同主体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地位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国  相似文献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及相关救济途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春香 《法学杂志》2016,(11):45-50
近年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大量征收,村委会对巨额的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24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款应该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但是如何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急需立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加以解决;对于当事人请求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自己权利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利纠纷为由予以立案,并将村委会列为被告;还应充分发挥农村集体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作用;同时完善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监督.  相似文献   

10.
本文结合当前集体经济及其立法的现状,从合作制的基本理论出发,并借鉴国外和传统的合作社立法,围绕着集体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机制,对完善我国的集体经济立法及制订一部基本集体经济法进行了探讨。作者分别就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社区性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企事业机关单位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组织成员直接所有的合作组织展开论述,在农村合作社的设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现有供销社和城镇二轻集体企业等合作组织的法律性质、从制度上纠正实践中集体企业创设和经营中的某些弊端以及对股份合作组织即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进行法律调整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1.
陈小君  戴威 《法律科学》2012,(3):154-161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公租房建设政策试点实际上突破了法律的刚性规定,变相允许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服务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群体的房地产建设;将国家公益事业责任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私权主体承担,其合理性也不无疑问。因此,从长远来看,公益事业保障和集体利益实现仍应依赖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土地征收侵权责任可界定为:征收权人(国家)不法行使征收权侵害征收相对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混合责任,责任主体是国家,请求权主体包括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13.
第一,应当确认生产队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农村的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有三种:一是属乡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属村农民集体所有;三是属村内各个生产队(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  相似文献   

1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分析与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缺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等成员利益分配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缺失根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擅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的逻辑障碍。通过立法完善成员资格标准时,应以在本集体内生产、生活的状态和对本集体土地利益的生存依赖作为基本依据,淡化户口对于认定成员资格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基础,提出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立法的建议方案.  相似文献   

15.
广西永花县张新议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群众会议讨论决定,擅自对外签订出租土地50年的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本刊法律四答:一般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包括村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小组组长等)作为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该组织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可以对外以该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11条第2款规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此规定是对涉及全村村民利益问题去。何决定的必经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尹琳 《法制与社会》2013,(4):215-216
随着我省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加上我省大项目、大企业引进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大量征用成为客观事实。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越来越多,因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这些纠纷的发生,造成少数未得到分配的村民生活困难,直接影响开发区、工业园周边环境,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引发大量信访问题,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7.
从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离——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既具有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也具有财产权利的资源收益性,这使得农村社会现实中公共职能与经济职能界限不清,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存在一定混淆.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制度矛盾,我们应从认识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入手,并进行相应权利安排.由于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我国的基础土地权利,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财产权内容应自所有权中剥离,独立为非限定土地使用权,而所有权作为公权力继续加以保留,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非限定土地使用权为基础设定其他限定性土地使用权.这对于我国城乡土地权利并轨、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实现土地使用权的体系化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并能够充分实现物尽其用,使广大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中获益.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18,(5):5-15
"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深化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政策制度创新。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联动进行,积极回应"三权分置"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并不要求创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土地所有权,应当继续坚持《物权法》的立法设计,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行使主体。"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同质关系,应当增加规定国家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宣示性规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以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义务,并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应为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用益物权类型,应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并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19.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一个村的土地补偿费收入,往往是一个大数目,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这笔钱怎么使用、管理、分配,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当前,不少地方农村土地补偿费的管理混乱或透明度不高,有的违规挪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或不经论证盲目投资建厂,致使补偿费流失,甚至有个别干部贪污、私分土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导致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出台制度,规范农村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一是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办法》…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来城中村的改造发展很快,以及国家在发展建设中征用农民土地等情况都涉及到了农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具体实施起来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村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文就农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谈几个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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