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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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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界定过于原则,应予以扩大并列举细化;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加大监控力度,以防止审判人员变相地超审限办案;简易程序有必要进一步予以简化;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尽量多适用法院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措施;在简易程序中有必要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相似文献   

2.
重构简易程序体制创新、理论突破 ,首先对现行的法院体制进行创新 ,其次是简易程序的适用向二审扩张 ,第三是引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属于一种单独的第一审诉讼专门程序,它多用于处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具有高效、简便的明显优点,在处理日趋繁重的民事案件中起到了无可取代的效果。在我国,建立简易程序对于减少诉讼延误、节省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等,有着重大的程序价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仍然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必须对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简易程序适用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为防止和避免现代警察执法中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以及将复杂的纠纷以简易程序解决,法律应为不同的行政事项设置不同的行政程序,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从而求得“简速行政”与“慎重行政”之间的平衡。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主要方法是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即允许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制度之间进行选择。程序选择权是沟通慎重行政与简速行政两个不同价值追求的一个桥梁,“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DR)引入行政过程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5.
文章对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改革重新进行审视 ,认为就目前而言 ,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有两种 :一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 ,另一种是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所适用的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文章对这两种程序进行了评价 ,认为只有配套改革方能达到理想效果。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同样应遵守中立的原则并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文章还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分析 ,认为美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不适合我国的法治环境 ,不应简单模仿。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划定是整个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得以顺利开展的首要环节和关键之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应以概括式、正面列举式、排除列举式相结合,兼取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应该明确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重新界定实质标准,完善适用范围,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增加法定排除范围。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简易程序以其程序简便,审结案件快捷,诉讼成本低廉为基本特色,对于简繁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有关立法的舛漏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混乱和自行其是,最终导致在某种程序上偏离了公正和效益这两大基本的诉讼价值目标.在进行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时,在立法价值上,要以追求效益为主,兼顾公正;在立法目的上,实现司法活动的大众化;在司法组织上,应设立专门的简易程序法庭;在诉讼活动中,应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相似文献   

8.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在于区别对待,在刑事诉讼中体现为刑事程序选择权,即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当事人有对重大的程序与程序性事项进行选择适用的权利。刑事程序选择权依行使的主体,可分为国家当事人选择权和诉讼当事人选择权;依内容可分为时程序性事项的选择适用权和对具体程序的选择启动权。检察机关运用刑事程序选择权,应当注重"以简应宽"的原则,推动宽严相济政策目标的实现;诉讼当事人运用刑事程序选择权可以最大程度地限制公权力在宽严适用方面的恣意。  相似文献   

9.
小额诉讼程序是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简便、快捷、经济的方式解决小额、轻微民事纠纷的一种新型诉讼程序。当今各国的一般做法是: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的上限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原告资格进行限定;对小额诉讼的当事人提供各种帮助;对上诉严格限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调解与审判一体化等。通过考察可见,根据具体国情,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程序选择权是以尊重主体人格尊严以及多元化需求为基础的一项公民的基本程序权利。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和性质出发,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可以界定为:人权内涵的体现、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应有之义、处分权主义的必然结果。同时,民事程序选择权在保障程序公正、提升程序效率等方面对民事诉讼及民事纠纷的解决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台湾民事诉讼中合意选择法官制度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改革中,试行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审判的制度。这一新制度乃世界首例,其理论基础在于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提升人民对法院裁判的信赖。该制度的推行具有民事性、独创性、合法性和注重理论指导性等特点,对于我国相关制度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规定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这一规定是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但是完整的程序选择权应当包括程序变更权 ,基于此 ,应当在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程序变更权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3.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前应征得被告人同意.这是我国就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问题首次做出明确规定.但这一规定的设置对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并不缜密,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有待于重新建构和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论刑事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异议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告人行使异议权是刑事简易程序的一种救济程序形式,本文在论证了被告人异议权的理论基础之后,对国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异议权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因为没有类似于处罚令程序的简易程序,因而不需要规定事后异议权,但是应当规定事前异议权,即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15.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包括理念、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改变,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中.民事审判程序中新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先行调解、对当事人的起诉权保障、默示协议管辖、案件分流、判决书写明理由、简易程序的简易性、小额诉讼、第二审开庭审理原则、发回重审、申请再审管辖、申请再审事由、申请再审期限、检察院的检察监督等.  相似文献   

16.
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以存在两种以上的、功能相当的平行程序机制为前提,在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对程序进行选择的权利。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和选择空间是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结果的惩罚性和严苛性的内在要求。但刑事程序选择权在我国现有立法中未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应完善立法,明确并增设必要的程序选择权,完善法官的告知义务,强化律师的帮助作用。  相似文献   

17.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一制度的设立将使法官的职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其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之间的矛盾会不断凸显,严苛的再审条件也会阻碍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无法得到保障。借鉴域外小额诉讼救济机制,允许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提出异议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8.
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标准是简易程序设计的关键.民事简易程序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导致具体的程序设计不同,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规定较为笼统,有一些反面的列举性规定是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典之中,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作了归纳性的司法解释,但仍然不系统和明确,实际操作起来很困难.为了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立法,有必要重新确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标准.  相似文献   

19.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迅猛发展,民事纠纷的类型和数量与日俱增,原有的诉讼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新的社会需要,我国的民事审判也面临着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昂贵的问题。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成本,本着“两便”原则,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了简易程序。但是由于简易程序在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和立法制度上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需要进行全面改革。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重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现过分地强调一切在庭审中进行,忽视庭前准备过程,因此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充分发挥.在庭审前准备阶段应重新设置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应把被告提交答辩状设置为一项义务;其次,证据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进行交换;再次,在民事审判中应赋予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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