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袁楠 《法庭内外》2010,(5):32-33
保险公司拒赔引纠纷 2005年12月31日,某石化公司负责人米某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本单位的仝某投保了两份保险,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的一般意外伤害包含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每份保险合同的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单由保险代理人黄某代为填写,在保险单客户声明一栏中,投保人米某、被保险人仝某均签字确认。米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费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2.
案情2007年6月6日,汪某(化名)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一份。保险单载明:附加条款是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被保险人系汪某,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08年6月6日止。特别约定本保单只承担驾驶员因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其身故、伤残及支出的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10%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3.
[案情] 2005年6月7日,李红民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业务员介绍投保了康宁定期保险一份,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  相似文献   

4.
杨少华 《山东审判》2005,21(2):115-117
[案情] 2001年11月25日,齐某之夫谢某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市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交纳了50元保险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为谢某出具了保险费预收收据。同年12月3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正本并与保险费收据一并送给了齐某。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谢某,保险金受益人  相似文献   

5.
1989年10月10日,邓某(被保险人)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4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当日,邓某填写了《投保单》,按企业车辆费率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和《保险证》,双方约定合同于次日生效。  相似文献   

6.
1997年9月8日,娄某将其所有的价值6万余元的牡丹牌中巴车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从1997年10月10日起至1998年10月9日止,保险金额总计16万元,其中车辆损失险6万元,同时约定了“不计免赔款特约保险”条款,娄某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向娄共签发了保险单。1998年2月2日,娄某投保的中巴车突然起火,驾驶员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消防队员及时将火扑灭,保险公司亦派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通知驾驶员将车拖至保险公司大修厂。之后,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原因不明”的…  相似文献   

7.
高某于1995年5月以5.8万元的价格购得1985年1月出厂的汽车一辆,并于1997年4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保险价值一栏未填,保险金额一栏载明为8万元,高某以此金额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1997年8月该车发生火灾烧毁,保险公司依  相似文献   

8.
案件基本事实1998年9月30日,张敏华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余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余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梁虹霞,女,1974年11月11日生;投保人张敏华,男,1971年5月10日生,与被保险人系配偶关系;受益人张敏华,受益份额100%;保险名称为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1998年9月30日零时至终身;交费期20年,交费方式为年交保费765元,并以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该条款第8条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  相似文献   

9.
贾新芳 《山东审判》2005,21(6):120-121
[案情]1996年3月某市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宣传、推介活动。郝某经咨询后,与该保险公司两名经办人员签定了“还本长效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因当时现金不足,郝某第二天筹足现金后去保险公司办理了缴款手续,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给郝某出具了“还本长效家庭财产保险单代保险储金收据(正本)”,该收据正面载明保险金额5万元(其中,家电保额2万元,家具衣物3万元),保险储金为15000元。该收据反面印制有保险公司制定的还本长效家庭财产保险格式条款,该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财产、不保财产、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储金、被保险人义务、赔…  相似文献   

10.
妻子为丈夫购买终身保险,其在投保单上未选择自动垫交条款,但保险合同却规定保险公司具有自动垫付义务。妻子迟延交纳保险费后,丈夫不幸因病去世,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日前,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纠纷尘埃落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6万元,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终止履行。  相似文献   

11.
案例1 997年8月1日,张某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张某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经鉴定为右手小指末关节缺无,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指关节活动尚可。张某根据《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20项“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6000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张某的伤残不符合上述比例  相似文献   

12.
案 情  某波纹器厂有凌志牌进口(免税)轿车一辆,于1993年报关入境,1995年7月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波纹器厂于1995年9月起每年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均为63万元。1999年的保险单中附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波纹器厂表示同意按该条款规定投保。该条款第19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  相似文献   

13.
【案情】1995年3月31日,张某作为投保人将其子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约定在保险期限内,每月交保险费80元,期满可领取婚嫁金45595元。合同期满后,张某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按其投保月缴费额、被保险人年龄、  相似文献   

14.
这是一起引起广泛争议的疑难案件。一女工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被医院诊断患有膀胱肿瘤并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80万元人民币。官司从中院打到高院,其间涉及的一些事实争议和司法理念,值得人们认真推敲和回味。  相似文献   

15.
《法庭内外》2007,(1):57-57
刘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长泰安康(A)的人身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刘某丈夫肖某,受益人为刘某;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金额为每份1万元,  相似文献   

16.
全国投保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信诚保险公司个人寿险300万元给付案,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保单未签发,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信诚保险公司认为,保单未签发,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审理该起案件的广州天河区法院则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已成立、有效,信诚保险公司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违约,判决信诚给付保险金及利息。对该起案件的处理,许多新闻媒体进行了报导,保险业内人士、有关专家、学者及律师也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和主  相似文献   

17.
刘岳涉嫌杀妻骗赔一案,在当地引起社会各界的震惊和关注。刘岳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权。其主观恶劣性、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国法应当严惩的对象。 此案也使我们深感国家对刑法进行重大修改是非常必要与及时的。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法第198条就专门增加了“诈骗保险金罪”的规定。所谓诈骗保险金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保险公司的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及其原因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骗取保险金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果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则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人寿保险作为一个风险投资,在百姓当中还要有一个需要不断了解、掌握的过程。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保险人提供真实情况,作为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程序办事,同时还须规范内部管理,注意风险防范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相似文献   

18.
《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应该说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中依据此条会产生很多问题,让人无所适从。有这样一个案例:××年11月7日,投保人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20份福禄寿养老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叶某和其弟周A。…  相似文献   

19.
保险受益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秀全 《河北法学》2005,23(11):46-50
保险受益权应界定为身故保险金的受领权,其主体可以是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但不能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的,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受益人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的,应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应因此而免责,对被保险人或其他受益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为谋害被保险人恶意购买保单,嗣后故意谋杀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对解约前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2006年8月7日2006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