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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6 毫秒
1.
汤涛 《人民司法》2012,(2):70-72
【要点提示】虽然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但综合案情及生活常理,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的总债务数额,在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之后,原告已无权再行主张。另外,根据后协议优于先协议的原则,在前后协议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后协议为准。案号一审:(2011)甬鄞民初字第323号【案情】原告:孙某。被告:钟某。原告孙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女儿林某自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将每月5000多元的工资交与林某保管使用,直至2009年双方开始操办结婚事宜。由于林某系被告独生女  相似文献   

2.
诉讼“调解协议”能否作为执行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于2005年4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乙于2005年5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息90.6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并表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协议生效,当事人、审判员以及书记员均在调解  相似文献   

3.
【案情介绍】 原告系某信托投资公司,被告系在原告处开立帐户进行股票炒作的客户李某。自1996年7月1日起,被告在原告证券营业部炒作深圳、上海股市股票。截止1996年11月25日,被告股票资金帐户有资金余额3000余元。在一次委托买卖中,因原告失误,造成被告一笔交易受损,于是,原告开始为被告炒作股票垫资(无书面协议)。自1996年11月26日至1997年3月18日,在被告连续炒作股票过程中,原告累计垫资159  相似文献   

4.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1999年6月24日,原告借用被告手机,以电话委托方式进行股票买卖,手机上便留下了原告的证券交易账号及交易密码,为被告获知。1999年7月1日起,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证券交易账号及账号上资金,以电话委托方式进行股票交易,到1999年7月20日被原告发现时止,已累计造成原告亏损11367.14元。原告与被告交涉,被告承认上述事实,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继续使用原告证券交易账号及账号上资金进行股票交易,以期用盈利来弥补先前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5.
2000年7月31日.原告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在被告处以原告的名义存人定期存款人民币60万元,年利率为2.25%,期限为一年,2001年7月31日到期:杨某某在存款凭证备注栏处留存了密码,约定凭密码支取。被告即向杨某某出具了存单:2001年1月11日,杨某某的妻子即原告的母亲蔡某持原告的户口簿、存单和其个人身份证,在没有提供密码,也没有办理密码挂失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6.
1988年12月1日,原告曾某与被告钟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原告将自己的“东风—12型”小四轮汽车一辆实给被告,价款为2500元;付款时间为:1989年1月20日前付SOO元,4月1日前付1000元,7月1日前付I000元,分三次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在试车时发现该车上坡无力,便提出撕毁协议。原告未予理睬。以后原、被告均未对该车进行管理和使用。原告曾按协议时间分别三次向被告催收车款,被告拒付。1990年5月,原告因盗窃犯罪被判刑,1991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原告遂于1992年4月14目具状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车款及银行利息。该案在审理中就…  相似文献   

7.
2015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上海市首起微信证据案。张某是原告——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借款后,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  相似文献   

8.
原告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败诉据中国法院网2006年6月3日消息:5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于先生诉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华公司)有线电视收视纠纷一案。认定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原、被告之间的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的约定,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等诉讼请求。2004年3月,原告于先生到歌华公司海淀分公司甘家口营业厅办理了有线电视收视手续,并一直按照规定交纳收视费用。2005年5月5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家中收看电视节目时  相似文献   

9.
2013年1月16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该公司前销售经理赵先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科技公司诉称,被告赵先生2005年8月入职公司任销售经理,入职后签署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赵先生在职期间,掌握了大量客户资料。  相似文献   

10.
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某均属珙县烟草公司洛表烟草管理站职工,被告孙某某系该站仓库保管员。原告刘某系该站营销人员。2001年10月15日原告刘某受烟站领导的指派与司机罗某某,本站职工邓某某一同从被告孙某某处拖运2500条红甲秀香烟到兴文县德胜烟站调换2500条黄什梅香烟。原告刘某向被告孙某某出具了NO:0171035号卷烟配送单。  相似文献   

11.
1987年10月,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林口车站华山胜利煤矿诉呼兰县物资局供销公司拖欠煤款一案,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分两次偿还原告货款21500元,1988年2月底前偿还10000元,4月底前偿还11500元。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协议,原告于同年6月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 同年7月15上午,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执行人员持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调  相似文献   

12.
一、案例简介:孙振宝诉王伟返还财产案原告诉称:被告王伟(1989年9月14日生)经常到原告家玩耍。1993年夏的一天,被告趁原告家人不备,将原告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烟盒拿走,原告要求被告监护人赔偿人民币3000元。对此,被告辩称: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耍是事实,但没有拿到原告装钱的烟盒,所以不予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平时相处甚好,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原告对被告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1993年7月,原告为给自己的两个子女办理城镇户口而准备了3000元人民币,装在烟盒中,放在炕柜抽屉里。同年9月,原告发现装钱…  相似文献   

13.
陈川  田桔光 《法律适用》2012,(9):114-115
【案情】2006年4月17日被告向中平与李美洁登记结婚。2009年4月10日,被告向中平在原告侯波处借款50000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侯波出具了一张借条。2012年2月16日,原告侯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中平与李美洁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1996年9月13日,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签定“企业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其经营的“邹平县酿酒厂”转让给被告,原告负责将本厂所有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注册商标(明友牌)正式过户给被告,一切财务、手续干1997年1月1日前交割完毕。另外约定厂内设备于1996年10月3O日前交割于被告,转让费260O0元,被告开工前付6000元,1997年1月5日前付1100元,2月底前付清。协议签定后,双方按约于1996年10月10日进行了财产交割,被告支付转让费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欠条,注明:“欠设备转让费20000元,待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15.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企业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于1996年6月6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审结,调解书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联营结算款本金、利息、审计费、案件受理费共计522764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原告遂与被告就该调解书的执行签订了以物顶债协议书一份。被告以三套住房和两辆车折抵全部执行款。协议注明两车手续完备,在交接后1997年1月1日前办理完过户手续,双方无其他争议。因此,原告没向法院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   

16.
2012年8月6日下午,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张娜拉肖像权纠纷案。原告北京娜拉文化传播公司诉称,2009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漯河联泰食品公司共同签订了艺人广告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聘请原告的签约艺人张娜拉担任被告膨化、糕点产品的形象代言人,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 1年7月31日。2010年3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协议履行期限延长5个月免费使用。2011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多款面包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张娜拉的肖像。并且,在双方约定的免费试用期结束后,被告仍然继续违约使用张娜拉的肖像。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50万元违约金,被告立即停止违约使用  相似文献   

17.
霍邱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告赔偿被告刘某等人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合计5550元。原告荣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00年至2003年期间先后聘用被告刘某等8人,从事协助市场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协议,期限为半年到10个月不等。合同到期后,约定双方另行续签劳动协议。2003年4月1日和7月1日,原告又分别与8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均至2004年1月30日终止。合同到期后,8被告没有重新续签劳动合同,又继续在原工作岗位上班,原告仍按原合同给付8被告工资至2004年4月。后原告由于…  相似文献   

18.
日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在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离婚约定百万抚养费,拒不履行遭幼子起诉"一案。该案原告于某是于先生(被告)和王女士(原告于某的法定代理人)婚生之子。于先生和王女士于2008年10月13日协议离婚,  相似文献   

19.
司法信箱     
该借贷中的利息是否复利?编辑同志:  我院审理的一起借贷案件中,被告某村办集体企业于1994年4月26日向原告村民张某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中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6万元,月息25%,借期1年。借款到期,被告未偿还本息,一直拖至1996年10月26日,被告又给原告出据第二份借据,将所欠原告本金76万元、利息57万元及罚息2000元,共计135万元作为借款本金。第二份借据载明:被告向原告借135万元,月息25%,借期6个月。后截止到1998年7月,被告分次付给原告利息312万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付。原告于1999年6月向法…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2001年5月,原告吴某(甲方)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购买某商品楼131号房的协议书。协议规定甲方向乙方预购131号房,售价154900元,甲方必须先预交定金;如果甲方在售房期间退回预定房间,所预交定金不退。乙方必须确保甲方预定房间层号,必须确保建筑尺寸和装修规格,并且必须确保在2001年9月30日售房,否则每天向甲方交纳延误费50元。协议书签订后,吴某交纳了8万元预购定金,并办理了其他预购手续。被告出售的商品楼预定2001年9月15日竣工。施工中因承包工程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于2002年1月30日才竣工通过验收。2002年2月20日,被告开始办理售房手续。在办理售房手续时,被告按吴某填写的单位电话多次联系,均未通知到吴某。在通知不到吴某的情况下,被告于2002年3月4日将吴某预购的131号房以145409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张某。张某于2002年3月10日搬进131号房居住。原告吴某得知自己的住房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后,多次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履行购房协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认为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是施工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不是其不履行合同,故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况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通知吴某,均联系不上其本人,才将131号房屋出售给张某。吴某存在较大过错,其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承建施工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不是自己不履行合同,要求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现原告吴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延期履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造成无效的过错在于被告,被告与第三人应当相互返还各自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并且被告应当赔偿第三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02年6月30日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于2002年7月31日前办理131号房的售房手续,原告交清房款,被告交给原告131号房钥匙,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更换新的抽油烟机和电子打火煤气灶具。二、第三人于2002年7月31日前迁出131号房,将131号房交付原告;被告负责另行安排第三人购房。本案来源房地产买卖与租赁案例精析[法律直通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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