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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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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皖南第一案     
张万金 《江淮法治》2011,(22):28-29
发生在皖南泾县的张羽涉黑大案.是2010年全省“打黑”第二大案,皖南第一案。该案被告人数之多、涉嫌罪名之多、犯罪事实之多、案卷之多、案情之复杂.是一个县级法院历史上从未有过的。2010年.泾县人民法院对张羽等20多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等多项罪名对张羽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5亿元:其余19名从犯也分别领刑8个月至16年不等,并判决了一定数额的罚金。  相似文献   

2.
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谢才萍等22人“涉黑”案件。作为重庆惟一一名“涉黑”女老大,谢才萍被指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5项罪名。庭审持续至次日深夜10时30分结束。  相似文献   

3.
袭警罪的独立罪质观和特殊关系罪质观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对本罪构成要件和罪间关系处理要点的把握。从包括刑法第277条第1款和第5款关系在内的广泛刑法罪条关系视野下考察,将袭警罪作为与妨害公务罪具有特殊与一般关系的罪名并不合理;独立罪质观既可以避开与刑法现有相关罪名之间不必要的竞合,又可以化解特殊关系罪质观可能面临的不同罪条之间的罪刑平衡问题。在独立罪质观之下,应将袭警罪的规制范围限定于行为人以直接故意的心态实施的、指向正在执行职务警察的、足以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暴力袭击行为,并以此为基础正确处理袭警罪的罪间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4.
出土文献中的“辠”字从西周中期的金文开始出现,西周晚期与战国大量出现,且其字 形变化不大,基本是上自下辛的结构。秦始皇以罪易辠,秦统一之后,“罪”字一统天下。从构字法来看, 辠字反映了早期以刑识罪的认识方式,而罪字则倾向于从犯法的角度予以理解。在刑法的发展早期, 罪刑不分。但西周以德配天的出现意味着制度正当性的诉求提高,这需要有更符合正当性要求的刑法 出现,由此产生刑法的稳定性要求。罪的出现能够将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予以同质化处理,与 之相对的刑罚也就更容易具有稳定性。而随着罪名体系的逐渐发展完善,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法典编纂 模式从以刑统罪到以罪统刑的转变。  相似文献   

5.
新问题还是老问题:性贿赂的入罪与出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康均心 《法治研究》2013,74(2):24-31
贿赂与性的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性贿赂是以性服务为交换而获得利益的行为.性贿赂入罪的呼声一直很高.但立法者总是持谨慎态度。针对性贿赂提法的科学性、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性贿赂证据收集的困难性等问题.性贿赂的出罪派和入罪派从刑法精神、立法例比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国际发展趋势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性贿赂入罪应缓行。性贿赂入罪没有必要独立成罪(独立的罪名、独立的刑种和刑度),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调整现有贿赂罪刑度适用的情节.以缓解社会对立法者的压力。  相似文献   

6.
刘华 《犯罪研究》2001,(2):36-40
三、伪造、变造票据罪的罪过认定 一般认为,伪造票据罪、变造票据罪,其罪过是直接故意.关于本罪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目的作为条件,目前刑法学界并无争议,具有争议的是行为人的目的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该以行为人行使伪造的或者变造的票据为目的;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当以行为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②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必须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是从本罪实质内容看,"牟取非法利益"目的应是本罪主观故意内容之一,认定本罪的罪过是直接故意,根据也在于此.从实际看,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票据后,或者出售转让,或者直接使用,目的都是在于牟取非法利益.所谓"行使"本意是指使用,如果强调以行使为目的,则不能概括行为人伪造和变造票据的行为目的.  相似文献   

7.
5月11日、12日连续两天,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宁双富集团董事长张洪刚偷税罪、藏匿会计凭证罪、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开庭进行二审审理。  相似文献   

8.
《法律与生活》2012,(12):53-53
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黄光裕获有期徒刑14年。  相似文献   

9.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9个具体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末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纯从定义上考察,上述两罪的内涵和外延似乎相去甚远。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交叉竞合的情况,从而发生认定困难,并导致处理上的分歧。因此,明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  相似文献   

10.
夏伟 《中国法学》2023,(4):240-262
囿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刑法理论有关“但书”出罪的研究已经陷入了瓶颈,在司法层面探明“但书”出罪的运行机制,对于反思立法和验证理论尤为必要。实证研究表明,“但书”在轻微犯罪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出罪运行机制,从宽情节与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成为出罪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受类型性有罪司法推定的影响,“但书”出罪机制在抽象危险犯中无法顺畅运行,加上定罪免刑机制与之相互竞争,挤占了原本属于“但书”出罪机制的适用空间,使轻微犯罪的出罪体系存在漏洞。基于“但书”在出罪体系中的应然定位,应当在立法上增补新型出罪事由,以分流“但书”溢出的出罪压力,在司法上构建抽象危险犯“但书”出罪的类型化规则,并细化规定“情节显著轻微”与“情节轻微”之间的差异性与梯度关系,从而充分释放“但书”的出罪潜力并有效防止其被“善意滥用”。  相似文献   

11.
胡琴 《法制与社会》2011,(21):297-297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醉酒驾驶行为按不同情形或构成不同罪名,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辨明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醉驾入刑不会一蹴而就,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相似文献   

12.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外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分别在华设立分行及办事处。金融票证在作为金融活动的媒介被广泛使用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如何区分新类型的金融犯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解读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骗取票据承兑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3.
李腾 《犯罪研究》2016,(4):79-89,102
以低价白酒灌装冒充高价白酒出售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当犯罪对象为质量合格产品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才会发生竞合,即该产品同时符合伪劣产品中“以次充好”的情形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要求。两罪竞合时,应遵循以下路径适用罪名:当冒充物与被冒充物缺少统一评价标准时,应适用假冒注册商标罪;当冒充物与被冒充物有统一评价标准时,应基于行为数对其罪数形态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14.
王宁 《法制与社会》2011,(36):19+23-19,23
近年来,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涉及非法出版物的犯罪行为,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犯复制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存在一些分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厘清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他人犯罪事实予以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相同的案件,由于司法人员的理解不同,往往会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本文拟从该罪的犯罪对象、既遂标准、罪数问题等方面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论罪后情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实践中对罪后情节的把握,与正确定罪量刑关系密切,但理论界却对罪后情节的研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本文通过对罪后情节相关问题的探讨,阐明了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作为例外的"定罪"罪后情节的几种情况;并分析了刑法上作为原则的"量刑"罪后情节和作为例外的"定罪"罪后情节存在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17.
1997年刑法增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但涉黑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审理和认定的难度相当大,因此,很有必要就涉黑犯罪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从涉黑犯罪的特征分析入手,对该类案件犯罪主体的认定与罪数问题、刑法适用与审理程序问题、财产刑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力求有助于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黑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难题。  相似文献   

18.
非法组织传销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以往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犯罪时,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造成同一行为罪名的不统一,《刑法修正案(七)》将此种情形统一为组织、领导传销罪。本文将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法背景、犯罪构成以及与相近罪名的区别入手,对《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法的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关旁善措茄.  相似文献   

19.
非法经营罪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概括抽象,故有人认为该罪已成新的“口袋罪”,应分解或废除。理解此款只要遵循有附属刑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且可追究刑责才纳入的原则,此罪就无侵犯罪刑法定原则之虑;中国现继续深化改革国情决定此罪应有灵活性,没必要分解或废除:修正案(七)颁布后的传销行为不能再定本罪。无经营主体资格出版、印刷、销售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的,其行为既符合本罪又符合侵犯他人着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法条竞合犯,应以后者定处。  相似文献   

20.
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修订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佝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两高有关的司法解释,此条即是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规定。然而此条规定在适用还不到2年零3个月的时间就被修正,其原因何在?又是如何修正的呢?一、关于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罪过问题自从修订刑法增设佝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以来,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论界争论得尤为激烈。其主要存在以下数种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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