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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本文将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定性为公司章程中的越权条款。从内容上看,越权条款涉及的是股东的个人事项而非公司内部事项,限制了股东个人利益;从性质上看,因其超出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权力范围,不具有公司章程的自治规范性质,即使依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仍然不能产生章程性质的约束力。但经公司部分股东同意的越权条款若具有股权转让合同的要素,则可以依据合同原理对同意股东产生约束力。因此,可将公司章程中的条款区分为章程性质的条款与合同性质的越权条款两类,区分的标准是规范的事项是否属于公司内部事项、是否限制了股东等他人利益;它们的生效判断遵循不同原理,前者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后者依据合意原则;前者的约束对象具有法定性,后者的约束对象仅限于同意股东。司法者要以包容的心态、理性的方法、柔性的方式审查公司章程中的越权条款,做到既要维护章程的自治规范性质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权威性;也要从公司章程的现实状况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规范,妥善认定争议条款性质,兼顾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2.
王轶 《法学》2020,(3):36-48
妥当分配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合同法当下必须面对且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合同法领域的诸多制度。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争议最大的,则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就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而言,以该条款生效为前提,需要区分类型: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全部排除了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发生,即使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也不发生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就其保留的不可抗力事项,依然属于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一旦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自然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部分排除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范雪飞 《法律科学》2014,(6):105-112
为防止格式条款阻却正义、伤害社会,德国和欧盟法确立了不公平条款制度,通过对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格式条款的否定来控制格式条款的内容,保护弱势合同当事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和欧盟法,在格式条款制度之下建构不公平条款制度,而不应将其整合到现行颇具争议的显失公平制度之中。我国不公平条款制度除了建立公平性审查的一般规则外,亦应当建立不公平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以及公平性审查之"豁免"规则,为法官、当事人、行政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提供法律指引,为格式条款自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和司法审查提供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4.
1911年5月20日,中国清政府以建筑湖广铁路的名义,向英国汇丰、法国东方汇理、德国德华和美国花旗等银行借款600万金英磅。借款合同规定:上述各银行得以清政府名义发行债券销售;铁路器材须向上述国家购买;各段铁路总工程师由这些国家的国民担任;铁路财务由各银行派人审查;以中国厘金、盐税为担保,如有拖欠,即交出海关管理等等苛刻条  相似文献   

5.
在现代社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一般都使用格式借款(包括担保)合同,即合同的条款都是由金融机构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借款人(包括担保人)只能表示全部接受或者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使用,无疑极大地方便了借、贷、担保各方的融资活动,产生了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金融机构在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过程中,也暗含了不少的弊端和风险。为了充分体现和实践公平、自愿的契约精神,确保信贷安全,金融业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弊端与风险加以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根据笔者的研究和理解,金融机构在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时,必须严格控制和防范以下五大风险:  相似文献   

6.
我国《借款合同条例》第6条、第8条对借款合同的保证作了明确的规定:①凡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的都应有保证人或有一定数额的财产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条款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②保证人应具备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借款之间的互保行为没有禁止性规定,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就民事主体之间为了达到借款目的而设定的互保能力问题产生三种不同的观点:(1)有效说——只要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旦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之间互保,就应  相似文献   

7.
姚淑媛 《河北法学》2006,24(6):147-149
在格式合同中,经常出现霸王条款.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刻理解格式条款的含义、特点.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应本着公平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制定格式条款.为了使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制约机制,从立法、司法、行政监督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制.通过格式合同的相对人以及全社会进行监督.遇到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8.
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9.
罗亚文 《财经法学》2023,(1):179-192
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借款合同应否解除、买受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等问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源于法官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相对性及公平原则的不同理解。合同联立可作为我国商品房按揭中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效力关联的解释路径,《民法典》第673条、第634条为效力关联的实定法规范基础。基于合同联立的法律效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中某一合同未能订立或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另一合同。返还义务的分配规则应充分考虑三方主体的给付平衡。“王忠诚”等类案中,开发商负有返还义务,买受人不负有还款责任,银行也不负有返还买受人已偿付贷款的义务,银行向开发商追偿的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10.
杨连专 《河北法学》2004,22(1):44-48
铁路旅客运送合同是我国旅客运送合同中最重要的一种。铁路运输行业的垄断性以及铁路运输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铁路旅客运送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都表现得极其复杂。本文分析了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时间及变更、解除的界限,界定了铁路旅客运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论证了违反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归责原则及责任竞合时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1.
凌学东 《时代法学》2012,(1):115-121
消费者合同双方缔约地位不平等,易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英国先后对不公平合同条件及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件立法,法国通过认定附合合同及禁止权利滥用达到保护消费者目的。欧盟就消费者保护颁布了四个指令,其中1993年指令附件列举了17种不公平条款,为欧盟绝大多数成员国移植。欧盟2008年法案附件作了调整,且分类为“黑名单”与“灰名单”。即便在清单之外,合同条款若违反诚实信用,导致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也会被认定为不公平。格式合同广泛存在于消费者合同中,而不公平条款的最主要形态为格式条款。考虑我国保护消费者与发展经济需求,建议对格式条款进入消费者合同设置程序与实体双重门槛,仿照欧盟规定两类名单,初期可扩展“灰名单”,尔后再予调整。  相似文献   

12.
商家以及开发商等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在违背相对人真实意思情况下,列入合同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的适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提供者以格式条款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明确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应承认其效力。  相似文献   

13.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问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承运人签发了提单的情形下,提单持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提单持有人在本质上可视为收货人,所以他的请求权仍然可以视为收货人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4.
RCEP于2023年6月2日对15个签署国全面生效。特殊与差别待遇是RCEP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法理基础。程序公平考察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确定性、形式有效性、一致性和相符性,实体公平考察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否符合分配正义。RCEP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更大程度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RCEP中的完善也会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在国际层面的整体发展。只有在RCEP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公平原则理念,才能促进RCEP更加高质量地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5.
论格式合同之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合同如同现代经济生活的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格式合同具有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有效地促进了生产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另一方面,格式合同使民法和合同法的自由、公平、平等原则受到限制的缺点也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16.
免责条款在实践中应用广泛,但对于其法律效力,则多有争议。作者认为,在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免责条款应以有效为原则。具体判断其效力时,应区分不同的合同类型,综合判断缔约双方的地位、交易习惯及缔约过程:尤其是在判断消费者合同与商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效力时,应注意两种合同的不同特点.并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公正的裁判。  相似文献   

17.
案例:某银行(甲)与某企业(乙)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由某公司(丙)为乙方的借款进行保证担保,并与甲方签订了<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对自己抵押的房产、土地进行了抵押登记.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条款中约定:如合同期限届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三方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对<借款合同>及附件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进行了公证.  相似文献   

18.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在大型企业供应合同、采购合同和工程建设合同等实践应用环节,长期合同在企业中运用的数量和经济占比总量逐渐增加。长期合同的长期性和不可预见性导致合同双方对未来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不能进行准确预估,存在对原有合同约定条款需进行再次磋商和调整的环节。在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框架下,以长期合同主要条款调整和次要条款调整视角展开研究,从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下按照以行为体为中心的默示条款、以交易为中心的条款、长期合同的终止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特殊部分的目的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列举服务合同、保险合同、商事代理、特许经营及经销合同等对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相关的默示规则方法运行的方式,对基于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框架下的我国长期合同调整研究给予借鉴和参考,以期对长期合同的调整和保护给予相应的对策补充和法律完善。  相似文献   

19.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语义抽象,作为条约规则直接适用,既容易引发适用分歧和裁决矛盾,也容易导致私人投资者滥诉,从而损害东道国经济发展主权。国际社会试图通过"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之限制和"例外条款"之排除等立法技术厘清公平公正待遇内涵以达到限制滥诉和化解裁决不一致的目的,但却陷入了条约规则适用的法方法困境。回归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条约原则地位,并用"立法和司法"、"原则+规则"的法方法,不仅可以避免投资者直接依据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起诉和滥诉,而且保留了司法、仲裁机构在保证缔约方原意的前提下合理解释或适用条约的空间,平衡了私人投资者权利与东道国经济管理主权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化解公平公正待遇适用风险和法方法困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铁路客票与铁路客运合同的关系,多年来,在铁路客运实践中,很少有人去研究,以致人们对此相关的问题不甚明了。《铁路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那么,铁路旅客车票(简称铁路客票),它与铁路客运合同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对此,众说不一。本文试作如下探讨。一、客票与客运合同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众所周知,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它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铁路旅客运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自然也应以合同为依据。但是,作为铁路承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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