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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茹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2):59-63
被害人和行为人是大多数刑事案件中两个必不可少的主体,在被害人的法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人们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往往将罪责归属于行为人身上。现行的刑法理论在探讨犯罪时也往往只考虑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忽视被害人的角色。在众多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影响有时超过了行为人的作用,尤其是对风险状况的自愿介入和在犯罪过程中的支配地位,对犯罪构成和刑事归责产生重要影响。通过被害人理论的深入思考及其对犯罪形态的影响,力应求明确被害人角色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赋予其正当化的根据,使其真正被纳入到犯罪评价体系中去,形成三元化的犯罪评价格局。 相似文献
2.
被害人同意行为量刑上的意义是指被害人的同意行为虽不阻却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对于牵涉到公共利益的个人权益,被害人无权自由处分。经被害人同意而杀人的,对行为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体应充分考量行为的动机、被害人同意的原因、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帮助自杀的。对精神帮助者一般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物质帮助者视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以犯罪论处。经被害人同意造成严重伤害的。如为避免被害人更大危险的,被害人同意行为应当认定有效。同意被拐卖的,被害人同意行为不能阻却拐卖妇女罪的成立,但可作为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3.
根据现有理论,从刑事责任的概念等五个方面反思刑事责任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位置,传统的刑法学体系结构不能使刑事责任的本意充分发挥。刑事责任是指由行为人实施了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可容忍的危险之行为所产生。并在行为过程中不断强化,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应当承担刑法对行为人及其行为的客观而抽象的谴责与否定性评价。刑事责任应当是犯罪与刑罚的上住概念并作为一个全局性根本性概念贯穿于刑法的适用过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改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刑事责任—犯罪—刑事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4.
黄茹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被害人和行为人是多数刑事案件中必不可少的主体,现行的刑法理论往往只考虑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忽视被害人的作用。而在实践中被害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影响有时超过了行为人的作用,尤其是风险的自愿介入对犯罪构成和刑事归责产生重要影响。通过被害人风险介入的犯罪论体系构建,力求赋予被害人正当化的根据,使其真正被纳入到犯罪评价中去,从而构建行为人、被害人和国家三元化的犯罪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5.
黄茹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28-32
被害人和行为人是多数刑事案件中必不可少的主体,现行的刑法理论往往只考虑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忽视被害人的作用.而在实践中被害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影响有时超过了行为人的作用,尤其是风险的自愿介入对犯罪构成和刑事归责产生重要影响.通过被害人风险介入的犯罪论体系构建,力求赋予被害人正当化的根据,使其真正被纳入到犯罪评价中去,从而构建行为人、被害人和国家三元化的犯罪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6.
盛波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2):44-45
在刑法上。认识上如有错误,就有可能对行为人的犯罪发生影响,从而影响其刑事责任。因此,研究刑法上的错误,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识错误能否成为犯罪构成的阻却事由,或者。能否成为减轻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呢?关于这些问题,国内外刑法学界有不同认识。虽然研究错误问题的直接目的是要分析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对犯罪构成主观方面是否发生影响,或发生何等影响,但这种分析归根到底是要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7.
张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4):118-122
英美刑法传统上不考虑被害人行为对犯罪所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刑事责任取决于加害—被害的互动过程中责任。当被害人以自己的行为而放弃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时,那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应在此限度内相应的予以减轻,这就是英美刑法中的权利限定性原则。被害人权利的减少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非自愿的。目前该原则主要在被害人同意、正当防卫以及挑衅行为中适用。权利限定性原则既考查了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也考虑了被害人的行为,是对犯罪事实中的刑事责任的全面反映。因此,应当在刑法理论中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使其得到广泛的适用,而不仅仅是适用于个案。 相似文献
8.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2)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使得违法性认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过往一味回避的态度已不能应对现实需求。从比较法的视野俯瞰,违法性认识已经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方式虽各具特色,但具有内在一致性,即违法性认识影响罪责的落脚点在于价值判断,而"实质违法性认识"能够内含于中国刑法学的罪过概念之中。在形式违法性认识欠缺情形下,一般不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特殊情形下则要谨慎判断行为人对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程度,再分析其是否具有违反法秩序的主观意志,从而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遵循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形式违法性认识"欠缺的场合下可形成两条出罪路径:直接否定社会危害性认识进而阻却罪过,适度扩大"法定犯"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刑法意义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前,在西方,被害人过错已经被赋予积极的刑法学意义,它已是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之一.反观中国刑法,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则很少涉及,在司法上也仅仅将其置于量刑上的酌定情节来对待.这反映了我国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对处于刑事法中主体地位之被害人的漠视.不考虑被害人之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之主动地位,也严重损害了行为人之人权.文章从我国现行刑法中被害人之刑法地位的不足入手,进而阐述在刑法中将被害人过错行为作为降低被告人刑事责任之法定事由的合理性,最后分析我国设立该理论之模式及其在司法中的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10.
张若然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2):48-52
近年来,被害人危险引受理论在日本刑法学界受到充分关注,其与作为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的被害人同意有着相似之处,均是在意思决定自由的框架下,通过被害人自主地决定侵害自己法益或参与引起法益危险的行为,来达到自己所要成为的那种状态。在主观上,无论是同意行为,还是危险引受行为,被害人都已事先预见或认识到危险的存在;在结果上,一般都会排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同意制度不是被害者危险引受的理论依据,适用自己答责原理判断危害结果的归属,在结果属于被害者场合,便否定参与者的正犯责任。 相似文献
11.
卢文华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4)
已调解赔偿的刑事案件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卢文华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调解,并由行为人根据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类案件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笔者作些粗浅分析,以期抛砖引玉。流氓、毁坏财物等刑事犯罪,致使公民遭受不同程度的物质损失,公安机关受... 相似文献
12.
13.
韩路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4):60-62
“成瘾”是行为人由于反复或者过度从事某种行为而导致的一种精神行为障碍,行为人在这种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为“成瘾”犯罪。成瘾犯罪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因此,对其预防也应从多方面入手。精神行为障碍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成瘾”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将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 相似文献
14.
15.
张洪成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3):64-69
在规范刑法学的视野中,行为人之行为对于犯罪的成立与刑事责任之轻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地位,而被害人的行为仅被当作酌定的量刑情节,即使在行为的定性上有所涉及,也仅是构成要件的派生解释因素,不具有适正的体系性地位。这种观念,实际上是否认了被害人的行为之于刑法的重要意义,而且,也是没有对现行刑法进行全面理解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被害人行为具有影响犯罪行为性质的根本性作用。正当防卫及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即是其典型表现。 相似文献
16.
王焕婷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6,(4):64-72
受被害人学理论以及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影响而产生的美国被害人刑法理论,以新的视角审视刑法基本命题,其既关涉犯罪圈的限缩与扩张,也包括对刑罚的正当性命题。整体来看,美国被害人刑法理论发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保护被害人权利的立场和谴责被害人的立场并存;被害人行为之于行为人犯罪与刑罚影响根据具同一性;主张扩张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7.
王丁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3):104-106
被胁迫行为是许多国家刑法规定的一种刑事责任辩护理由。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构成被胁迫行为,就应免除行为人的罪责(应处以死刑的叛国罪与谋杀罪除外)。被胁迫行为的规定对我国胁从犯刑事责任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3):63-68
法律只保护值得保护之权利,并且保护权利人人格自由权的价值远远高于干涉被放弃的权利的价值。被害人自愿放弃的利益应当排除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在被害人对其能够自由处分的法益作出承诺放弃之时,应当阻却犯罪的成立。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所以在被害妇女自愿被拐卖以及拐卖过程中同意发生性行为等情形之下,行为人不应当构成拐卖妇女罪,更不能对其适用奸淫妇女的加重情节。 相似文献
19.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3):63-68
法律只保护值得保护之权利,并且保护权利人人格自由权的价值远远高于干涉被放弃的权利的价值。被害人自愿放弃的利益应当排除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在被害人对其能够自由处分的法益作出承诺放弃之时,应当阻却犯罪的成立。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所以在被害妇女自愿被拐卖以及拐卖过程中同意发生性行为等情形之下,行为人不应当构成拐卖妇女罪,更不能对其适用奸淫妇女的加重情节。 相似文献
20.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8,(3):56-63
强奸案件中妇女的性自主权属于妇女个人可以完全放弃的法益,妇女放弃其性自主权的行为能阻却法益侵害,成为阻却犯罪客体的排除犯罪性事由,阻却强奸罪的成立。强奸案件中的假想同意能够左右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判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范畴;存在合理之假想同意的场合,可排除行为人的强奸故意而排除强奸罪的成立。在判断强奸罪中被害人同意与否时,应针对被害人所处的环境及条件、结合社会一般观念予以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