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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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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能够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真正使法官热爱司法事业,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2.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体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审判权独立的内在部分 ,是审判独立的核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和国际性司法原则 ,是实现法治和树立审判权威的要求。我国现有的审判模式妨碍了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阻碍了法官制度改革的进程。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从制度上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 ,保障法官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是我国审判体制改革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3.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 ,调整着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行政等其他国家职能机构的法律关系。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原则 ,确保着司法机关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防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受到来自外界的不正当干扰和影响。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个内容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目的。我国司法改革 ,应着眼于司法独立 ,追求司法公正 ,努力提高法官素质。  相似文献   

4.
尽管我国主审法官制度已经进入协调发展阶段,但其权力责任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尚不明确,难以通过限制和调整功能实现权责利的统一.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观之,主审法官不仅应是个别正义的具体提供者,而且在合议庭架构中是集体行使审判权的组织者,在团队化运作模式中更是居于核心地位的管理者,是具有绝大部分审理裁判权能、对团队成员享有审判管理权限,并对承办案件终身负责的员额内法官.鉴于权力责任具有社会关系属性,清单设置必然依附相对主体的特征,只有在正确厘定主审法官与相关主体的功能定位和逻辑关系基础上,从微观的个案裁判、中观的审判组合管理、后续的责任承担和利益保障等角度逐项框定主审法官的权力责任清单,才是真正落实审判权独立公正高效运行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5.
法官豁免(judge immunity)是指法官的司法行为享有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以保障法官的司法行为不受不当追究,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美国的法官豁免制度经历了确立、动摇以及重新调整三个阶段,对豁免的对象、范围及方式都进行了明确界定。在实行司法改革的现实语境下,对法官进行追责的同时确立其豁免权具有多重必要性。美国法官豁免制度对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构建具有显著的借鉴意义。我国法官豁免制度可以从明确豁免的原则、豁免的对象与行为、豁免方式及事由等方面予以构建。  相似文献   

6.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主体性地位。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意义重大,有利于从根源上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也有利于克服我国一元制庭审模式的弊端,从而规避非法证据进入庭审对法官的影响,确保法官公正审判,维护司法正义。这就迫切需要对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程序进行规范,才能以之指导检察实践。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刑事庭前程序改革存在五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单纯的程序性审查,不利于案件的集中审理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庭审准备不足,致使庭审法官无法集中精力进行庭审;庭前审查程序无法从根本上排除预断;我国现行庭前审查程序使得辩护方的先悉权得不到保障;缺乏对公诉权的制约,审判权与公诉权未能合理配置。可借鉴德国现行的庭前实质审查模式重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将立案庭职能扩大,改设为形式审查庭,使我国的庭前程序具备司法审查、过滤、分流和庭前准备四大功能,体现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  相似文献   

8.
司法的公正关键在于司法的独立,而法官的独立又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和本质要求。我国现阶段法官独立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为此,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如:修改宪法为法官独立提供宪法依据;完善法官的保障制度;建立法官的现代遴选制度。  相似文献   

9.
民事庭审语言是民事法官和律师语言素质的集中体现,是构筑双方谐调关系的一个重要载体,也是法律效力由应然进入实然的重要媒介。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庭审语言呈现出不规范的现象,导致了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缺失。从构筑民事庭审语言理性模式的角度出发,民事法官的庭审语言须做到程序、实体和调解语言三方面的规范,律师的庭审语言应突出事实性、规范性、简明性、智慧性。此外,民事法官和律师都应注重对声调、表情、肢体等非语言交往符号的规范运用。通过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达成,共同塑造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10.
探讨中国式宪政和司法改革。从党纪与国法的不同维度,考察政法委和中纪委与司法改革的关系。研究公检法司的相互制约、司法去行政化、独立审判权等问题。只有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变革,庭审把关实质化,赋予当事双方对等的调查取证权,努力实现庭审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司法独立才具有现实性。在社会实践中,中国所要的是能够实现社会和谐的司法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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