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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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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赵芸的代理人,我认为本 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应对 损害结果负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 赵芸不负责任。 一、关于过错的认定 过错的基本形式包括故意与过失,其中过失的过错是主要形式。法院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特定公共场所,有法定义务对前来打官司的有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法院在工作日打扫卫生,是应知该日会有人前来打官司。民庭在办公楼第四层,楼面为水磨石地面,用洗衣粉擦洗,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行为标准来看,是能够预见到如任污水下滴,如不采取材警示牌或其他有效措施,会导致来访人员摔倒、摔伤的损害结果。  相似文献   

2.
三种意见中,我认为,法院和当事人均有过错,而爱卫会与本案既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又无主观过错,所以对此案只能适用混合过错原则,不适用公平原则及所谓非公平非过错原则(即按意外事件处理)。 首先,本案中导致当事人赵某摔伤的直接原因是其“失足”,而法院打扫卫生造成污水下滴只是间接原因。失足摔伤这是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的事,如无别的原因,其责任只能由当事人自负。本案中是污水下滴促使当事人为躲避污水而“失足”,所以法院和当事人的行为都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法院及当事人主观上均有过错。法院是提供法律服务的特定场所,有义务保护来访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既然打扫卫生在所难免,法官们应采取安全措  相似文献   

3.
作为赵芸在法院摔伤一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我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赵芸为一方,法院和爱卫会为另一方分担民事责任。 (1)法院打扫卫生与当事人赵尝摔伤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为法院打扫卫生时,污水从四楼滴到二楼,且水磨地面湿滑,才使赵芸为避免溅湿衣服而赶紧从楼梯右侧移到左侧导致摔伤的。这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构成法院对赵芸摔伤案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 (2)法院打扫卫生与赵芸摔伤虽然存在因果关系,但不能就此而认定应当由法院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为法院的行为尚欠缺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其他两个  相似文献   

4.
杨秀朝 《时代法学》2011,9(4):88-93
在学理上,过错的认定标准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两种学说提出了不同的过错认定规则。从本文研究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司法判决看,我国法院对过错的认定,大多数判决采用客观标准,通常采用两步认定规则: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注意的程度,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实际履行了该注意义务。采用主观标准的判决,过错认定的标准及规则,是行为人对致害行为或者损害结果有无预见或是否应当预见以及所持的态度。  相似文献   

5.
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及其赔偿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与行政权不同 ,行政机关义务的来源呈现多元化特点 ,除法定形式外 ,还有职定、自定、约定、行为定及决定等 ;行政义务的内容也不仅是作为 ,还包括按照一定标准的作为和主观注意的义务 ;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 ,既有客观行为形式 ,也有主观过错的性质 ,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更全面科学 ;行政义务是对社会大众所负担的抽象义务 ,更是对个体所负担的具体义务 ,在具备根据事实的情况下 ,该个体对义务机关有法律上的请求权 ;如怠于履行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 ,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是第三人、受害人的作为行为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 ,因此赔偿责任应当由他们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相似文献   

6.
(一)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而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所以违约金的支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要有违约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要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3.违约行为与过错之间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当事人不全面履行合同是由其过错所造成的。这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必须说明,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而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比如,  相似文献   

7.
经济合同一旦有效成立,根据“合同必须信守”原则,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各自义务;否则,便会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法律制裁、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已经普遍确立的履约过错责任。但是,如果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该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这就是缔约过错责任问题。对此问题,我国法律尚缺乏明确、完整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因缔约上的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我国正在制定统一合同法…  相似文献   

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鉴定人应定位成类似于专家证人的法官辅助人。其资质的认定应以鉴定权主义为原则,鉴定人主义为例外。当事人和法院均对鉴定人有选任权,但法院对当事人所选定的不合资质的鉴定人有否决权。其权利义务除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外,宜吸纳英美法系某些关于专家证人的义务规定。其鉴定意见须经法庭质证,由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做出判断。其责任追究应采用过错原则,错鉴责任的过错须是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权所体现的价值之一,就是为民,为百姓提供接近司法救济的机会,使权力受到权利的制约而不至于肆意行事。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百姓要行使起诉权,而那里的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没有或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有一种说法是那里法院或法官存在这样的担心:行政审判容易得罪有关领导和行政机关,影响法院的外部工作环境。由此,法官知难而止,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行政审判案件,造成当事人实际行使权利不应有的堵塞。所谓得罪者,就是叫掌握权力的人好大不舒服,多有冒犯之意。在行政审判中,法官产生这种心理,确实叫实施行政行为者存有几分舒服,因…  相似文献   

11.
郑彬 《中国审判》2012,(9):48-49
"法官同志,我代表全家感谢你们,让这件我自己奔波了一年多没有了结的事终于有了满意的结果。"这是一件小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当事人拿到赔偿款时对法官说的话,也是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灵溪人民法庭在法庭工作转型实践中运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调联动"成功调处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近几年来,信州区法院灵溪人民法庭按照上级  相似文献   

12.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8,(1):54-65
在兼顾技术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技术价值论"视野下,视频分享网站在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的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作为过失认定的客观标准,注意义务在性质上系安全保障义务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以侵权结果预见义务为视频分享网站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并强调依据不同行为对象设置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对于过错责任形式,由于视频分享网站在承担补充责任后面临追偿成本过高的困境,形式上的连带责任异化为加重的自己责任,而根据视频分享网站的过错和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按份责任能够避免视频分享网站承担过重责任,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分配损害赔偿不能的风险。  相似文献   

13.
医患双方因医疗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对病历中存在改动、添加的痕迹,医方和患方会持截然相反的观点。医院认为这是正常的修改,对医疗行为的正确性没有影响。而患方会认为,这是医疗行为错误或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给患者带来损害后,医方为逃避承担责任,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是篡改病历,掩饰自己的过错。这样的证据摆在法官面前,无论法官作出怎样的内心确认,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都可能使一方甚至双方内心永远留着痛。  相似文献   

14.
菲菲 《江淮法治》2010,(6):48-48
20世纪40年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在美国确立。在此之前,美国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时,法院才会认可其起诉资格。1940年桑德斯兄弟广播站诉联邦委员会一案却成为转折,最高法院承认竞争者没有受到合法权利的损害,但是实际上受到了损害,可以依法享有司法审查的起诉资格。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指出:  相似文献   

15.
过错作为民事责任最一般、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基础,其本身可由注意义务和预见能力的程度差别而划分成多个等级序列,谓之过错程度。在民法中,过错程度的划分,对确定当事人就何种过错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责任时划分责任范围的大小,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过错、不法等概念都是判断或评价的结果,意在说明人是理性的,要对自由意志负责的抽象观念。实际上,过错需要依据违反特定义务的行为这一事实加以推断方能确定,与之有关的抗辩也可以用未违反特定义务,或对方违反了对他自己的注意义务等理由来进行。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抛开过错概念,仅根据当事人是否负有和违反了注意义务来判断其应否承担责任,并根据损害的程度确定责任的大小。对因果关系的讨论,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因事实简单直白故可以省略;而在无过错规则类型案件(随着过错概念的舍弃,这类案件也要更名)中,其具有更为广大的适用余地。当然,因果关系概念有必要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17.
法院在审理患者选择以侵权作为请求权,诉请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依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机构虽然是这类案件中的被告,但需要对于过错及因果关系方面进行举证〔1〕。为证明其行为无过错或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会举证病历、医学文献等等证据。但是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官往往并不具备医学知识,所以虽然医疗机构举证这些证据,但对于涉及医学的专业问题,法官难以根据医疗机构举证的病历、文献等证据直接判断出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与患…  相似文献   

18.
《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用了概括式加开放式列举的矛盾模式,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无法界定侵权。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强制资格。债务是特定人的义务,是因特定行为发生的行为强制资格。过错是对行为人意志的间接否定,即导致欠缺必要注意的心理状态,可分为加害人过错和非加害人过错。必要注意是法律对变动稀缺资源归属关系的行为的要求,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或法官依法认定;或为义务,或非义务。行为人过错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包括发生义务,义务不消灭,丧失权利,不取得权利等。不履行意定发生之义务不存在过错问题。责任是违法之法律后果,即因欠缺必要注意而发生之债务。侵权是违法和责任之唯一根据。违约发生债务,不发生责任。  相似文献   

1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负有交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引发交通事故以及产生损害后果中的相互关系,依法做出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认定。因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的理论依据对认定行为的复议问题,审查问题及法院能否判令公安交通部门重新做出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交通责任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有的同志主张,在处理违约金问题上,区分故意违约责任与过失违约责任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所以,违约金的比率或数额并不因故意违约或过失违约而增减或改变。对此,我们不敢苟同。我们认为,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其基本含义应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只有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是基于自己的过错时才产生,即有过错才负责任。谁有过错谁负责任,无过错不负责任。其二,当事人过错的轻重程度与其应负责任的大小有联系,即故意违约责任大于过失违约责任。我们知道,违约过错责任形式有两种,即故意违约与过失违约。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是违反合同或将导致违反合同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行为发生。过失违约,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是违反合同或可能导致违反合同的后果,但却由于无知或疏忽而不知道或未预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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