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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1):41-44
人民法院就票据作出的除权判决系对权利的重新确认,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人从票据中分离出来,公示催告申请人即有权依据除权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行使基础合同履行中的债务抵销权,并不损害基础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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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程序之一,是关于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实质在于通过特别程序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运用除权判决这种形式对持票人在丧失票据的情况下所享权利予以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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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除权判决后,依法享有向支付人行使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失票人向支付人主张权利时,该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可以转让。在符合债权转让的要求并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付款请求权的受让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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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票据在经济生活中的支付功能、流通功能和融资功能日益重要,因票据被除权,最后持票人寻求救济引发的纠纷也呈现多发趋势。这类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民事侵权之诉、不当得利之诉、票据利益返还之诉等。对于上述纠纷的处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争议较大,如除权判决纠错程序的定性、撤销除权判决的若干实务问题,包括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提起诉讼正当理由的理解、撤销除权判决实质性条件的把握等,以及票据真正权利人寻求救济的其他方式等。笔者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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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票据系文义证券,产生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失票人未加入背书,也不持有涉案汇票,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失票人的权利,失票人丧失票据后,一旦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其即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善意第三人通过前手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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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是指票据非基于原持有人的意思而脱离其占有的事实状态。其非基于原持票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情形,一般有票据因被盗、被抢、遗失等而丧失的情况。但是,票据如被焚毁,毁损等而完全毁灭(即票据作为一张纸被毁灭),此为票据本体的毁灭,也是非基于原持票人的意思而脱离其占有。前者为相对丧失,后者为绝对丧失。票据的绝对丧失,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中所论的票据丧失占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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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人在非出于本意的情况下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就有可能发生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随之而丧失,因此,各国的票据法律为保护票据流通的安全,保障因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丧失票据利益,均对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途径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票据法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法定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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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具有无因性和流通性,在经济活动中频繁地流通转让,有利于商品交易和融通资金,可以充分发挥其流通功能、支付功能和融资功能。正因为此,票据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流通中的票据也会因为被盗、遗失或灭失等原因,导致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不能得到顺利实现。本期登载《汇票被恶意除权时真正权利人可提起民事侵权之诉》、《票据除权后合法持票人行使权利之途径》两篇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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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使失票人的权益得以维护,但除权判决极有可能给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本文拟探讨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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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救济对抗是指在票据救济过程中因某种事由的出现而导致救济无效的法律后果。票据救济是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其结果是真实票据权利人不持有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在挂失止付期间有人请求付款、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主张权利、在普通诉讼付款后持票人请求付款,都会引起票据权利争议,以确认票据的归属,但是票据被善意取得和无过失付款的结果却使票据救济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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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权利根据记载于票据上的实质内容所定,因此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的持有具有天然的、无可分割的关系。然而,一旦持票人丧失票据而成为失票人,那么,就失票人而言,虽说他依然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会跌入一个进退两难的窘迫境地。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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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合法的持票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向实质上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笔者基于对不同基础理论的比较分析,就票据利益返还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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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如何及时有效地防止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这是设置挂失止付制度的基本目的。我国现行的挂失止付制度存在很大问题,在今后《票据法》的修订中,可救济的票据范围要严格局限为有权票据,尤其要注意不能将转账票据排除在可救济票据的范围之外。至于通知人,应当是享有票据权利或票据权利行使权的持票人,而受通知人只能是付款义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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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金钱债权证券,具有其特殊的优势,被广泛应用于担保和融资领域。但有关票据质押生效的要件该如何认定,在法律规定上仍存在诸多矛盾,法官依据不同学术观点所作出的判决会对票据的权利归属产生不同的影响。从票据作为有价证券的特殊性出发,基于效率和安全性两方面考虑,票据的质押背书能够保障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利和财产安全,质押背书应作为票据质押生效的必须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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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上属不当得利请求权,其构成上的特别要件为因保全措施之欠缺或时效经过导致票据权利丧失,利益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所得到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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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游走于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债权、票据法与民法的一种权利。该权利旨在平衡票据当事人的利益,其行使要满足的要件包括主观的和客观的,其行使效果为返还票据利益,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诉讼时效适用民法的规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存在不是对票据原因债权的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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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特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有价证券这个庞大的体系中,票据是很有特色的一种,学者多称之为完全的有价证券①,即说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密不可分:权利的产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必要,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票据是权利的物质载体,而票据权利则是票据这张纸的实质内容。因此,如果持票人一旦丧失了所持票据,其权利行使便失去了法律依据。但票据毕竟有别于纸币、金券(如邮票)等,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丧失证明自己票据权利以及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但并不意味着票据体现的权利也随之消灭。为补救失票人,同时也为了保障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