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问题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实务困境民事执行中,执行机关为及时、迅速地实现债权人享有的执行依据所载明的债权,遵循的是形式化原则,即在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仅根据其外观事实判断权属,难免会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从而损害案外人的民事实体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相似文献
2.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房屋共同共有,房屋拆迁获得的补偿款主要用于购买安置房,基层法院遇到了对房屋拆迁补偿款执行的难题。本文从实践出发,试对拆迁补偿款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寻兼顾法院、拆迁部门利益的执行之道,从而达到高效执行、和谐执行的目标。 相似文献
3.
目的论视域中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讨论已经从要不要设立这一制度转向如何设置这一制度,而在构建这一制度时,首先需要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设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不仅在于解决民事执行中的执行乱问题,而且在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仍然是我国民事执行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法院的执行行为。鉴于法院的消极执行行为是引起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消极执行行为应当成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被执行人、案外人仅在例外情形下才能成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 相似文献
4.
案外人在被执行的不动产被查封后,提交了在查封前与被执行人达成的以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合同,主张对被查封的不动产拥有所有权,执行法院应当对该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性审查。如果发现该合同为虚假合同的,不能产生对抗执行的效力。执行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对该房屋提出的异议应当驳回。 相似文献
5.
6.
在基层法院的执行案子中,很多案件的被执行人为农民,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很难发现其有农村房屋外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农村房屋的处置涉及到其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使农村房屋执行难度远超对一般商品房的处置。目前各法院对农村房屋的执行态度做法不一,本文通过对农村房屋执行现状予以概括,对当前农村房屋执行过程(包括调查阶段、拍卖前后)中遇到的客观障碍予以分析,提出当前农村房屋执行的可行性依据及进一步解决该问题的建议,以期促进农村房屋规范执行,保障此类案件申请执行人权利,维护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7.
8.
9.
《北方法学》2022,(1):132-147
在物之交付执行中,执行机构应当仅针对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是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制度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被漏列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申请再审之诉救济,其他类型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民事权益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但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阻止物之交付的具体救济途径取决于其是否主张属于被原审法院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以及据以请求阻止交付的民事权益形成时间与物之交付判决确定时间的先后顺序。 相似文献
10.
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以合法的形式规避其法定义务,致使实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且破坏了社会市场秩序,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亟须加以厘清并加以解决。本文拟从恶意串通行为的表现形式着手,分析当前法律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缺失,并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尤其是在立法上的完善,以期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1.
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另案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查封不动产的权属并获得法院确权判决、调解书或者仲裁确权裁决、调解书(以下简称确权法律文书)的支持,尔后,持生效的确权法律文书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更有甚者,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2):12-13
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以排除对该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的,属于案外人异议,不管该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依据是否涉及其他法院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以保护案外人和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实体救济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3.
在民事执行工作中,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目的在于保护原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情况下的执行。它是现行民事执行救济规定中的一种事后弥补性的救济方式,也是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终极保护方式之一。立法对执行回转依据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易有争议。本文通过对执行回转与发回重审问题的理论研究,旨在探讨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裁定是否能作为执行回转的依据。 相似文献
14.
15.
兰世民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3(6):13-18,39
民事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频繁参与民事执行活动的主体主要是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民事执行各主体的利益需求是多元化的利益驱动集合体。民事执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并由司法介入的社会利益再分配。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大审判、小执行格局,以缓解当前的执行难问题。并对执行调查权进行技术改革,达到执行主体之间的利益状态趋于平衡。 相似文献
16.
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在民事执行中,将执行人的债权作为执行标的案件不断增加,因此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比如说如何确定执行人的债务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的地位,这是民事法律中需要明确提出的一个问题,但是就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说,在这个方面的规定还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因此文章从被执行人债权执行的理论误区入手,以被执行人债权执行的法律基础和前提条件为依据,分析了被执行人债权执行的相关问题,从而提出了完善被执行人债权执行制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
18.
19.
20.
浅谈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法院执行人员所称的"执行难",更多是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碰到的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来衡量的.除法院司法独立性遭到破坏、协助执行单位不尽协助业务反而阻挠执行之外,还会遇到被执行人举家外逃、藏匿财物,或者纠结群众、抗拒执行等其他方面的障碍.本文在此试就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作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