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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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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琴 《政府法制》2012,(32):48-49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52条第5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近年来,这一规定开始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诟病,由于我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的强制性规定太多,这委实对合同效力的打击面较大,因此在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此规定进一步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是针对管理性强制规定提出的。  相似文献   

2.
真伪储蓄合同之辨——储蓄合同效力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三个角度分析了储蓄合同的效力 ,提出了两个主要观点 :一是不能一概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储蓄合同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储蓄合同应作为效力待定合同通过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承认而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反对高息纳储不等于取消利率的任何差别 ,只有在国家严格监管下允许储蓄机构利用一定的利率浮动进行合理竞争 ,才能既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又保障储蓄业务的健康活力。  相似文献   

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于关乎储户切身利益的内部业务规定,负有告知储户的义务。如银行未向储户履行告知义务,当双方对于储蓄合同相关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不能片面依照银行内部业务规定解释合同内容。  相似文献   

4.
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将未经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笔者认为,上述合同未违反合同的效力性和禁止性规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为合法有效。本文主张应正确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从解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涵义入手,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准确理解和适用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保障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安全和信誉。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条文作了限缩性解释。依该解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范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若合同所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则无效;若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与此同时,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机构针对此类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也并不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条所谓的"法律"并不要求强制性规定必须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尽管如此,我国法院仍然可以利用两个途径考虑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宽泛的民商事关系。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与行政法规对其效力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明确规定,不能仅以违反此类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合同领域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分为"管制型规范"、"半管制型规范"和"衡平型规范"。管制型规范应直接适用;而衡平型规范的适用必须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半管制型规范只有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  相似文献   

7.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房屋买卖的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和合同形式都有强制性的要求,由此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在主体方面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屋共有人、内部职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对合同效力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标的方面表现为基于土地和房屋的不同性质而导致不同的效果;在意思表示上表现为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其他法律关系。房地产领域强制性法律规范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对于违反经济公序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相似文献   

8.
储蓄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其做专门规定,应当作为无名合同来处理。储蓄合同一经成立,银行即对储蓄存款享有所有权,储户对银行享有的是债权。在储蓄存款被冒领时,应当依照什么原则来划分储蓄机构与储户间法律责任,储蓄机构对取款权利人身份审查是形式审查还实质审查,储蓄存款被冒领依据何种规则进行赔偿等进行理论上的探究,是基本的出发点和探究诉求。  相似文献   

9.
董万程 《行政与法》2013,(12):96-100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是合同无效的一般条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将其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既包括公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也包括民法上的强制性规范,同国外立法相比,我国立法缺少但书的规定.本文认为,认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基准.  相似文献   

10.
[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王某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采取给付高额利息方式,在某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吸收张某等11人183万元。其中,张某的一笔30万元.发生在2008年12月27日,双方订立合同,约定月利率3%,期限1年,由宋某、李某二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2010年2月,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入狱,并判追缴犯罪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因资金已被王某挥霍,法院在执行追缴中,王某无力履行。被害人张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二担保人为被告,要求宋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实务部门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民间借贷是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而刑事法律是强制性规范,故该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因主合同无效,故作为担保的从合同也无效。第二,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是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的一部分。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直接针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民间借贷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该按照有效合同处理。一、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合同的无效事项之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内涵立法并没有给出解释,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造成了解释上的困难,也给学理阐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相似文献   

11.
强制性法规,有多种类型。合同违反不同类型的强制性法规,其效力各异。故理论上应先区分不同类型的强制性法规,再分别考察合同违反此等法规的效力。瑞士学界和司法界认为,强制性法规有公法上的和私法上的两种。公法上法规,多为强制性,其理论重点不在此等法规强制性的识别上,而在合同违反此等法规的效力上。私法上法规多不具强制性,故此等法规强制性的认定为重点之一,违反此等强制性法规的合同效力为重点之二。借助审判实践,违反强制性法规的合同效力在瑞士法上得到一定程度的类型化。  相似文献   

12.
建设工程项目"黑白合同"效力的判定历来是司法界一个难题。本文认为实践中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无违反法定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具体分析"黑合同"与"白合同"的效力,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相似文献   

13.
詹巍 《法治研究》2016,(6):28-36
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是商事裁判实务中的难点,长期以来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的争议.“有效论”排除刑法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缺乏依据,但传统“无效论”的主流裁判思路也应做调整.刑法应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个案中,应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和规范目的,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准确判断合同效力.根本标准是,合同承载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或否定性评价的对象.当交易行为构成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时,刑法所禁止的仅系对市场准入监管的违反,而非直接否定交易行为本身.交易上的意思表示也不因犯罪而存有瑕疵.合同不因犯罪而无效.在交易行为上成立其他类型犯罪的场合,若合同目的或整个交易行为被纳入犯罪构成,则意味着交易行为被刑法所根本否定,相关合同因违反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若仅系交易的部分环节被纳入犯罪构成,合同目的并非刑法禁止的对象,则合同通常不因犯罪而无效.  相似文献   

14.
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无效。应将强制性法律规定分为效力规范和取缔规范。一般情况下,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才构成无效。因效力性强制规范与宪法、刑法、公序良俗、公共安全、国家利益等紧密相联,所以可以此为依据对其进行粗略的具体化和类型化,总结出一个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法律规范系列,确立起适用强制法律规范判断合同效力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周宇 《财经法学》2023,(3):80-92
强制性标准是为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由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标准。当前违反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的解释路径存在不足,尚待重构。强制性标准与法律属于不同的范畴,应区分标准与法律;强制性标准不是法律,不能直接影响合同效力。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效力来自法律,影响合同效力的是引用该标准的法律规范。法律引用标准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技术领域的管理,其规范目的并非在于否认合同效力,因此,不能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认定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标准而无效。强制性标准是科技伦理以及技术秩序的集中体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合同本质上构成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违背公序良俗是认定违反强制性标准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16.
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影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建昌 《法制与社会》2012,(4):244-245,261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角度,阐述资质的含义,认为资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范畴.在理论上考察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而将资质界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探讨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中资质欠缺四种类型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并论述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民事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存单纠纷案件频繁发生,成为严重困扰银行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强防范并妥善处理这类纠纷,对于化解金融风险,保证我国金融安全、高效和稳健运行,以及维护银行业的良好信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存单是储蓄人将货币存人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给储蓄人证明存款、据以取款的的凭证。这里的存单作广义理解,包括存款折、存款卡。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存单由储蓄行为而产生,储蓄是一种合同关系、储蓄合同的主体是储蓄人和储蓄机构,储蓄人又称储户、储蓄存款人,只能是公民(自然人),不能是单位组织,个体户为经营活动而存款不…  相似文献   

18.
公法上的让与禁止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须在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判断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让与禁止旨在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权,故属相对的让与禁止而非绝对的让与禁止。违反相对的让与禁止与违反国家机关发布的让与禁令一样,其后果都是行为相对于所保护的特定主体无效,但受让人可获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违反约定的让与禁止应区分物权和债权而异其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担保法》第37条既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理解为关于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的规定,它们在性质上都属警示性规范,因而仅仅是行为规范,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长期以来,针对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我国陷入了立法不明、裁判冲突及学说争议的困境,应正确区隔公司内部担保决议的效力和外部担保合同的效力,采取“内外有别”的策略,分别确定其效力。解释论作业的结果表明,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105、122、149条之中的强制性规则越权对外担保的,内部担保决议的效力与外部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一致,前者的效力为无效或可撤销;而后者依据具体情形认定为无效、效力待定或有效,且被担保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各国民法在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断然否定合同效力,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往往不能抵消因使合同无效而造成的资源浪费。本文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规则,明确法律条文对合同的效力的影响,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判断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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