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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1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建委《关于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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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14)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交通局(委),各建筑施工企业:现将《重庆市交通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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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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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8)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勘察设计单位:我委以渝建发[1998]264号文颁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办法》,5年来,对规范我市初步设计管理、保证设计质量起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区县经济的迅猛发展,原渝建发[1998]264号文的部分条文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增强区县党政统筹能力、简政放权、加强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加强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加强我委对区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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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13)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原《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0]102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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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激发全市建设行业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水平,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促进我市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经市建委、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经市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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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5)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8〕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08〕2 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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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6):31-37
渝建发[2013]7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3]3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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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9)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市政委制定的《重庆市2004年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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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12)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自今年6月1日起,三峡工程将下闸蓄水至坝前135米水位。为了防止江面漂浮物影响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切实做好江面漂浮物打捞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以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和漂浮物打捞工作。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和漂浮物打捞工作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切实做好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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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1)
为切实保障公共场所营业性演出安全,维护正常的演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一、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必须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安全性审批;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方可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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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4)
<正>SDPR-2015-0160006鲁建办字[2015]1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城建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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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6)
<正>鲁建设字[2013]4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推进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诚信意识,维护市场良好秩序,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遏制压价竞争、挂靠资质、出卖证章等不良市场行为,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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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7)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有关部门:《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已经渝府法函[2006]4号文件同意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号分别为“渝规审发[2006]5号”和“渝规审发[2006]6号”,现予以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请市级相关部门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以及《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尽快商市建委制定各自部门的具体协办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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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24):25-26,29
重庆市人民政府部门文件渝建发[2011]12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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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1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市政委制定的《重庆市2003年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八月六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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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22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统一全市主城规划区外土地出让金征解模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城规划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出让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土部门统一征收,设立国土征收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及时上缴当地财政。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部门应建立土地出让收益(土地收益金和土地出让金)统计台账,定期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土地出让金征收及解缴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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