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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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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2.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3.
死刑是一种处罚犯罪人的最高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式执行。”这样,在我国就出现了两种死刑执行方式并存的局面。然而,这与刑罚的目的、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谦押精神是相背离的,从死刑执行方式发展的历史上看也是不符合其规律的。因此,将死刑的执行方式统一于注射成为今后我国执行死刑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4.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由于死刑剥夺了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并且不能铲除产生犯罪的社会根源,不可能遏制犯罪的产生,因而废除死刑是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死刑的存废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上的,在我国现阶段,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我国应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在条件成熟时再废除死刑.因此,存-限-废是我国死刑发展较适合的途径.  相似文献   

5.
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作为刑罚内容,是刑罚体系中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也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重要刑种。在中国乃至世界各国,法学界对死刑存废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死刑的存与废众说纷纭。从死刑存废的依据,阐明废除死刑必备条件,结合现实和国情,提出"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滥杀"直至最终废除死刑,才是对待死刑存废的理性做法。在当前不宜全面废除死刑的环境下,完全可以考虑大幅度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死刑的适用。我们相信,今后社会的不断进步将逐步过渡到全面废除死刑的阶段。  相似文献   

6.
死刑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所共同关注的刑法问题之一,而其受到诘难的重要理由在于其反人道性。本文以“人道主义”为基线和评判标准,从刑罚人道主义、死刑的一般预防目的、刑罚的人道关怀三个方面对死刑进行逐一考察并得出基本结论:死刑是残酷的、不人道的以及蔑视人权的首要刑罚手段,是违背刑罚人道主义的;死刑的适用超过了罪与刑的相当性,一般预防不应成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更不应成为我国适用死刑的理由;减少乃至废止死刑的适用是刑罚人道关怀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死刑有逐出刑罚体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国家出于一定的目的设置一定的刑罚,追求一定的效果。作为刑罚种类之一的死刑在立法上被确认以及在司法上被适用也不例外。但无论从刑罚的报应目的还是预防目的来分析,死刑的设置均是不必要的,应该被废除或者限制。  相似文献   

8.
刑罚轻缓化现已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限制死刑甚至废除死刑也成为了普遍的共识。许多国家都已废除死刑这一残酷、不人道的刑罚,我国也通过两次刑法修正案不断限制死刑的适用。但是根据犯罪经济学中的弹性理论,现阶段在我国若贸然废除死刑会使得死刑至无期徒刑的区段内缺乏弹性,从而产生不良后果。只有通过在实践中严格限制绑架罪死刑的适用,以及设立终身监禁和严格限制减刑的适用等措施改善刑罚结构,才能够增大弹性,为未来废除死刑提供可能。针对绑架罪探索未来废除死刑的可能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下铺垫:在实践中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对绑架罪设立终身监禁;贯彻落实新出台的减刑制度并加强监督。  相似文献   

9.
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在多年以前即展开了对该问题的研讨。但是从我国的死刑立法现状看,仍然存在立法用语不规范、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过小、非暴力犯罪涉及死刑的罪名过多、刑罚结构不完善、赦免制度缺失、死缓适用不合理等问题。明确死刑适用的相关条件、对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种进行结构性调整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拓宽死刑限制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0.
在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呼吁废除死刑的背景下,我国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在学术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犯罪经济学的理论中,需求弹性理论和边际成本收益理论是用来分析犯罪问题以及刑罚适用比较常见的理论。以弹性理论为视角,故意杀人犯罪、抢劫犯罪的刑罚严厉性与犯罪数量二者之间在死刑存在的前提下富有弹性;而在废除死刑后,犯罪数量与刑罚的严厉性二者之间则缺乏弹性;而在边际成本收益理论的理论中,死刑的刑罚对暴力犯罪依然存在一定的威慑力,贸然废除死刑会当然导致刑罚的严厉性下降,从而使得犯罪人的犯罪成本下降,进而导致犯罪人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  相似文献   

11.
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历来是刑法学的研究重点。我国经济刑法中大量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文章通过对死刑演进历史和经济犯罪概念的探讨,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经济犯罪的特点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分析了经济犯罪中死刑适用存在的诸多不合理,提出应该废除死刑并采取其他刑罚措施替代其适用。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的亮点之一就是对死刑的改革。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因其严厉性、残酷性、非人道性和不可纠正性而长期为人所诟病,死刑之存废也是学界一直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对死刑依然保持现状或轻言完全废除都不可取,应当是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上对死刑进行有步骤的、渐进式的改革。  相似文献   

13.
刑罚的人道性与审判时自然流产妇女的死刑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 ,认为对审判时自然流产的妇女也以“怀孕的妇女”看待 ,不能适用死刑 ,是我国刑法的进步。  相似文献   

14.
死刑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刑罚制度,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近200多年来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目前在我国彻底废除死刑尚不可行,但部分废止死刑是可能的。本文从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的角度对我国死刑的保留、死刑的废除提出了个人的观点。经过剖析我国现有死刑的立法和适用情况,建议在刑罚问题上,应当更新观念,及时废止不必要的死刑设立,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应当引导社会朝着更文明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5.
死刑的废除是全世界刑罚发展的一大趋势,目前我国作为积极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也正在一步一步的有计划地废除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定实施,废除了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死刑,仅仅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设置。针对集资诈骗罪死刑保留的合理性,结合集资诈骗罪的特点,将其与其他金融诈骗罪作对比,从价值和社会效益两方面进行分析,并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适用的现状,可以得出结论: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死刑必将废除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现状集资诈骗罪的保留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1996年开始实施《澳门刑法典》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人道主义原则,但整部法典却贯穿着宽容及人道精神:废除死刑和无期徒刑、自由刑单一化、保安处分法定化、刑罚目的人道化、刑罚种类的道义性、刑罚适用的宽缓性等都充分体现其人道主义。这种立法思想和刑法价值观念有助于构建和推进内地刑法的进一步人道化。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罚体系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体系的设置能够鲜明地反映出一个国家刑罚的轻重程度,也是刑法人道性的主要标志之一。我国刑罚体系存在以下弊端:从总体上来说,是一个重刑结构;现行刑罚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不协调的现象;监禁刑过多,社区矫正刑欠缺。应当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原则、轻轻重重原则重构我国的刑罚体系。初步设想是:保留死刑,但减少、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废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设置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废除无期徒刑,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废除管制刑,设立社区服务刑;适应社区矫正需要,增加非监禁刑,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完善、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立法中对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经历了一个从严趋缓再转严的发展过程。毒品犯罪是当今世界仅次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国际刑法对之也作了专门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固然有历史与刑事政策的原因,但从预防犯罪和国际刑罚的发展趋势看,应当通过扩大财产刑和自由刑等措施限制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19.
对罪犯的人道是指对罪犯的宽容与同情。死刑之所以不人道,是因为它剥夺生命,使人因同情、怜悯被判死刑的人而产生不快与不忍。在公正、效益和人道三大刑罚价值中,人道是废除死刑的惟一理由,而公正是保留死刑的惟一理由。死刑存废的矛盾体现在公正与人道的矛盾上。  相似文献   

20.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应该加以改进。在刑罚体系中,主刑中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均不应适用于未成年人,附加刑中的罚金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适用应做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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