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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证业务迅猛发展.随之而来有关公证引发的争议和诉讼也愈加增多.公证行业在解决公证争议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的已经取得一致意见,并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就确立了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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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涉诉中公证书证据效力类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公证法》已将有关公证的诉讼纳入民事诉讼范畴。在现实的诉讼中,涉及到公证的诉讼在诉讼形态上来看,从范围上,包括涉及公证书的诉讼与涉及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的各种公证行为的诉讼:在诉讼标的或质证标的上,包括公证书或公证行为直接成为诉争标的与非直接成为诉争标的。为方便起见,本文将“公证涉诉”概括定义为指对于公证行为的诉讼行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与《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均对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分别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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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作为一项预防诉讼、减少纠纷的司法证明制度,以真实、合法为办证原则,即只能对同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事项进行公证,已经出台的<公证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但以目前公证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地位、公证行业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水平、公证员在社会中的地位及职权等,很难保证有些公证业务的完全真实、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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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全证据公证业务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被运用到了诉讼和仲裁过程中,有些甚至成为决定案件裁决的关键证据.公证保全的证据得到广泛的运用不但极大促进了公证业务的发展,而且也有效提升了公证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但随之产生的一个问题在于,随着公证保全的证据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审判的领域接受法官的审查、律师的质证,证据本身的质量要求也相应提高.要使公证保全的证据能够满足司法审查的要求,公证员除了要严格依照公证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更要作好接受司法审查的心理准备,以符合诉讼证据规则的标准来要求自身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所以,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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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生效确认程序就是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是否生效的确认程序。此程序经过多年公证实践摸索,我们认为是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必经程序,可以预防遗嘱继承的事后纠纷,保护家事财产继承的正常流转。但该程序目前并没有法定要求,是我公证处在实务中经过多次公证复查、诉讼之后,于2004年依《继承法》的现行规定,结合现有的遗嘱继承公证工作程序加以完善形成的公证实务操作创新。我公证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自2004起实行至今近六年,未再发生涉及继承公证诉讼纠纷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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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创新是公证行业发展的永恒主题,但谈到创新就不能离开公证的传统业务,传统和创新是公证业务发展割裂不开的两个方面。传统业务是公证行业的主干,是公证制度设立的初衷;业务创新则是公证服务于社会的新方向,是行业繁荣发展的源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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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公证行业各个方面分析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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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而证据则是诉讼的灵魂。如果说诉讼率的提高是当事人权利意识提高的表现,那么充分利用公证在诉讼中的作用则是权利意识发展的更高阶段。因为它对权利的关照已于诉讼前开始了,而且可以极大地节约诉讼成本。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和全部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最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财富;在效率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后,法律只能亦步亦趋。民事诉讼中,公证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经济并且产生道德上的收益,这最集中地体现在公证对社会信用的良性促进作用上。公证从来就是与道德、尤其是与信誉共存的。首先,公证是靠信用为本的行业。当社会信用丧失的时候,公证也就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其次,公证在社会上已经树立了较高的信任。第三,公证的结果可以作为建立信用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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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尽管保全证据公证是一种诉讼外的保全证据行为,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给予公证证据较高的采信度性,保全证据公证文书往往能在诉讼中起到决定诉讼走向的关键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公证证据分外重视,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公证证据。但是偶尔也会出现了一些公证证据未被法院采纳的案例,其中很大一部分发生在保全证据公证领域,因为此类公证往往就是为诉讼准备的。问题症结在哪?是法院对保全证据公证要求过于苛刻,还是公证机构自身就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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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证争议救济机制的现状及其评价
公证争议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与公证机构就错误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和公证赔偿数额所发生的争论。公证救济是指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公证活动的侵害时,可依法请求纠正公证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定渠道。从公证争议的性质来看,应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因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之分.故对于公证争议救济机制。可以将其分为诉讼和非诉讼救济两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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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困公证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我国公证的目的和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无庸置疑,但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也作为公证制度的目的和任务,却有进行反思的必要。笔者在进行各国公证法的研究时,发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公证法或公证人法象我国公证法这样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规定为公证的目的和任务。这种中外公证法上的显著差异并不是偶然的。我国的公证制度虽然是西方的“舶来品”,但也不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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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界定为中介组织之后,在行使国家证明权时是行政主体还是民事主体?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就公证事项的争议,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还是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这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笔者试从公证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公证的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对转型期公证机构诉讼地位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在行使国家证明权时,公证机构不是民事主体 (一)公证机构与公证当事人之间的公证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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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自觉拓宽公证领域,关注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努力以公证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用公证调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让调解的方式多元化,让公证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功能,从而有效预防矛盾激化,减少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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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公证界反击不正当竞争”这样一个专题,并不说明公证界的不正当竞争到了多么严重的程度,而是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公证机构。更注重自己的社会形象和队伍的纯洁。当然,公证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社会的疾病不可能不或多或少的对公证行业有所侵袭,但公证行业敢于正视自己,并主动出击抵挡社会疾病的袭扰,正说明了公证这支队伍的成熟和健康。正人正已,公证一定能够在诚信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