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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小李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也依法被公安机关扣押。民警洪某系该案承办人并保管扣押物品,但其通过小李被扣押的物品重置密码,将小李在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中的余额4万余元转账到自己的账号上。一直到小李被取保候审,拿回自己被扣押物品时,该案才事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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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治安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发现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依法予以提取,使物品脱离持有人的控制,由公安机关暂时保管的一种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被扣押的物品可以是违法嫌疑人违法所得财物,也可以是其合法所有的财物,需经过调查后作不同处理.扣押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查明案情,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扣押物品的使用及处置应为此目的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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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目前不正确使用扣押物品清单的表现主要有四:一是填写扣押清单不规范;二是不进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三是“扣了事”,没有最终处理结果;四是将扣押物品清单当作罚没决定书使用。 其次,办案中要正确使用扣押物品清单主要应做到三点:一要填写完整规范。在使用扣押物品清单时,对所有项目的填写都要力求全面准确。一般情况下,案件承办人不能作为扣押物品清单的见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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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扣押非物证物品的法律问题□何能高近年来,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和行政执法权过程中,经常采用扣押强制措施,扣押犯罪嫌疑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品。这些扣押物品的行为,有的是出于侦查、证实犯罪行为或查明、证实行政法律事实的需要,如,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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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的管理,不仅对案件能否顺利突破及最终处理有直接影响,而且往往关系到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的形象。虽然从总体上看,近些年各级检察院在这一方面都能做到审慎细致,没有出现大的统漏,但毋庸讳言的是,少数地方在扣押物品的管理中也的确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甚至出现了擅自截留、坐支、挪用扣押款物的现象。有鉴于此,高检院三令五申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扣押款物的管理:1996年6月27日专厂】下发了以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共分17条,对扣押物品的保管、移交、处理及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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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适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审批程序缺失,扣押的启动难以规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条的规定,在勘验或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由这一规定引发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扣押可不可以单独适用。如果说可以,原因在于从法条结构上看,刑事诉讼法毕竟是将其界定为与搜查、勘验等并列的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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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被告人杨某于1998年6月至7月间,在宜昌县的小溪内共计捕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鲵10只;1997年至1999年9月间,先后在家中或上门收购陈某等人捕获的大鲵9只;1997年至1999年6月间,先后出售大鲵4只。1999年7月13日,宜昌县公安局在调查该案过程中,在被告人家中发现大鲵15只、蛇28公斤、果子狸1只等赃物,即依法予以扣押。随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物品放置于某酒家门口,由专人看守。被告人闻讯后,即伙同其妻易某公然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大鲵(经鉴定价值为12525元)、蛇抢走。次日,被告人杨某经他人规劝,将大鲵送还公安机关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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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程序中的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诉讼活动。扣押物证和书证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被毁坏或隐匿;同时也是为了追缴赃款赃物,归还失主,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失。扣押物证书证是一种重要的刑事侦查方法,它对于侦查案情,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扣押程序缺乏诉讼性,成为只有侦查机关单方面进行的活动,不可避免地令人产生暗箱操作的疑虑。所以,构建具有透明和公开性质的扣押程序变得尤为必要。笔者以为,我国扣押程序的设计应该符合如下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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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4)
原告:张晓华,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镇莹波路8号。 委托代理人:吴小伟,义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以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阿明,磐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晓华不服被告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993年4月3日向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磐安县公安局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超越职权,关押原告的行为于法无据,请求撤销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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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系某区公安分局协勤队员。2011年4月5日凌晨,民警抓获其他办案单位上网追逃的嫌犯刘某,将其随身物品清点后扣押(未制作清单)。随后,民警将刘某及扣押物品带至讯问室,安排王某等2名协勤看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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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价格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各项价格法规,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估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但在实际的涉案特殊物品鉴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物品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鉴定方法的规则,导致同一物品的鉴定结论有着很大的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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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比较起来,我国关于利害关系人参与施封的规定尚有三大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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