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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被告人应对其积极主张的某些程序法事实和只有他自己知道的实体法事实承担主观证明责任;基于罪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承 担特定的客观证明责任,即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犯罪,由被告人负责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 正当性,否则,将被推定有罪。考虑到被告人的证明能力,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只需达到合理程度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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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般称为口供,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历来为人们所重视。一个案件从侦查开始,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往往离不开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如果被告人确是犯罪分子,而又能够如实供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这样的口供自然有助于全面查清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和情节。如果被告人不是犯罪分子,经过他申辩和提出反证,也有助于弄清事实真象。总之,无论是承认犯罪还是否认犯罪的口供,对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此款在程序上确定了被告人供述在先,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在后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不可能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来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加之大多数被告人语言表述能力较差。所以,庭审中一般是讯问与供述相互交错,通过讯问促使被告人完整系统地交待。由于案件的差异和被告人的不同,讯问的方式也就不能一种模式。一般来讲,讯问的方式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一是提示性讯问。由于任何一个案件的被告人不可能把自己的犯罪在庭审中合盘托出,使犯罪的过程以及手段、动机等完全供述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应当及时明确提示被告人,让他知道应该怎样供述和供述什  相似文献   

4.
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12,(5):171-190
根据是自己侵害还是他者侵害这一标准,危险接受分为两种情形:被害人自己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被告人的行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则是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被害人承诺、规范的保护范围、被害人自我答责等理论,均不能妥当说明危险接受的法理。在自己危险化的参与的场合,被害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参与者(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在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的场合,被告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符合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原则上不排除犯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能够认定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强制行为,或者具有优越的知识,支配了因果发生进程,对实害结果的发生处于间接正犯的地位,则被告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5.
最初接待这起案件时并没有什么特别感觉。原以为这起案件也会象其他刑事辩护案件一样,走一下程序便可以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当时,被告人宁国平的家属也只是请求律师在法庭上为宁国平说点好话,以使他能够死后瞑目,作为家属也算是尽到了心意。从表面看来,这起故意杀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又十分恶劣,所以被告人宁国平是“必死无疑”了。血腥的杀人事实摆在律师面前的起诉书,展现了被告人宁国平杀人犯罪的血腥事实: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宁国平于1998年6月由黑龙江省宁安市海浪镇来到宁安市镇打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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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起诉决定书 1.什么是“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所作的决定。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来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后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是罪证不足的;或者是并无犯罪事实的;或者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或者  相似文献   

7.
我们认为,对肖国宣既不能定抢夺罪,也不应定盗窃罪,而应以抢劫论罪。按照犯罪构成理论,认定犯罪要把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结合起来全面考查。用这种理论指导对具体案件的研究,就要对被告人所施行为的全部犯罪行为加以具体分析,从而准确地认定犯罪性质。而不能只抓住被告人行为的某一部分事实,并据此得出认定罪名的结论。肖国宣一案,究竟应如何定罪才是正确的呢? 一、从客观上看,被告人肖国宣打司机与抢手表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行为。据案例材料介绍,驾驶员被打在先,被告人拿表在后。那么,这两件事是互相独立存在的,还是有其内在的有机联系呢?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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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受贿人配偶的同时询问马济林,罗庆东受贿犯罪是典型的权钱交易行为,这类案件在多数情况厂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被告人很多时候是在家中收受财物;二是被告人配偶往往是现场第三者,或为出面受财人,一般情况下配偶同时还是赃款赃物的保管人。由此可见,被告人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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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印证公诉证据的运用 这主要是针对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告人,运用被告人口供内容上的丰富性和证明案件的直接性特点,展示案件全貌,从而直接印证公诉证据。 (一)直接讯问,主要有两种方法:①正面讯问。主要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服法、不狡辩、不抵赖的情况下使用,力求取得一次即破效果的被告人。②自然讯问。这种讯问方法自然流畅,循序渐进,听起来好象在叙家常似的,使被告人的戒心逐渐消除,以轻松的心情作真实的回答。讯问时,要把案件的起因、预谋、准备过程,作案地点、时间分工、具体实施的行为、犯罪对象的特点、后果、分赃情况、赃物去向等细节逐一问明。对于与犯罪主要情节、量刑情节有密切关系的细节,或者可能成为双方争辩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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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自实务界的声音:对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调查评析我们将从《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库检索出的1000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裁判文书作为调查样本,进行了统计分析,大致了解醉驾入罪后实务界适用刑罚的情况。(一)基本情况分析一是犯罪主体情形。首先是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方面。千起案件中,涉及被告人1003人,主要是农民或无业者,文化程度比较低,主要是小学或初中,有的还是文盲。很多人对醉酒驾驶行为危害性认识仍然不足,并不知晓醉酒驾驶驾驶行为已经入罪。其次是被告人人身危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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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侦查中的强制措施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在立案后侦查终结前,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等行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这是法律赋予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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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建军 《人民司法》2020,(10):82-87
近些年,一大批重大刑事案件被社会各界密切关注,案件事实背后牵扯出的被告人品格更是被公众热议。被告人品格证据,因其承载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犯罪动机以及深层次原因等犯罪情节,这些本该体现被告人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大小,是案件裁量重要参考依据,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公众不仅审视被告人,也审视人民法院在适用品格证据方面的智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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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理由部分(以下简称“判决理由”),应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1.确定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2.阐明量刑情节;3.分别不同情况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罪行和情节予以评判;4.引用法律条文。现笔者分别就上述几个层次谈谈自己的浅见。第一,确定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对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应从犯罪构成的要件入手分析确定,不仅要判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哪一类犯罪,还要具体判明其行为构成了该类罪的哪一种犯罪,即必须确定具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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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的裁量必须严格坚持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必须综合考虑毒品的数量和案件的其他情节。毒品的含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定性、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特请介入、自首、立功的理解与认定等问题,对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死刑的适用、零星贩毒案件中死刑的适用、毒品的累积与折算与死刑的适用也具有特殊性,需要专门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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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最普遍的证据来源,几乎每个案件都要借助于它。证人客观地、全面地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陈述他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对揭露犯罪,查明犯罪人,正确地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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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又规定:“当事人或者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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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自诉伤害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粟登琳自诉伤害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其身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立案并审理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自诉伤害案件应具有犯罪情节简单、轻微、事实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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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是指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承认自己犯罪、如何犯罪、为什么犯罪的供述为有罪供述;说明自己的行为无罪、罪轻或减轻的陈述为无罪辩解。由于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地位,其供述和辩解往往真假难辩,既有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也有无罪、罪轻、减轻的辩解,还有隐瞒事实、避重就轻、无理抵赖、诬陷他人等不认罪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和鉴别,以求对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行为或犯罪事实进千亍客观的认定和正确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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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案件,是指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又犯罪需要处理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起诉书,对犯罪主体的称谓不一。有的称“被告人”,有的称“在押犯”,我认为这样统称是不恰当的,应视犯罪主体的不同,分别称谓。如犯罪主体是系已被逮捕的人,可称谓被告人,不能称谓在押犯。因为被逮捕的人,是正处在审查阶段,有罪还是无罪,是否构成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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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被告人供述时,被告人的主观犯意和某些行为只能由其他证据进行间接证明。如在受贿、诈骗、盗窃、贩卖毒品、奸淫幼女、故意伤害致死等案件中,没有被告人供述的,要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故意时,就要法官借助一些规则来帮助他们作出判断,这种规则,就是依据已经明了的事实来推论应证事实真伪的规则,也即推定规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强调的是“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但由于实行事实上的自由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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