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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关于医疗行为的承诺与说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医疗事故或纠纷的鉴定中 ,如何看待承诺与说明 ,如术前谈话和术前签字书等 ,医学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对此也持有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承诺与说明的法律意义 ,其在医疗过失责任认定及法医学鉴定中的重要作用。一、关于医疗行为的承诺与说明医疗行为中的说明 ,是指医师要告知病人疾病的真实情况 ,并向病人解释有关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方法和措施 ,以及这些方法和措施的目的和可能由此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等。医疗行为中的承诺 ,是指医师在向病人说明之…  相似文献   

2.
目的研究医疗事故鉴定中责任程度的判定.方法通过对30例医疗纠纷案件鉴定资料的回顾性研究和统计分析,分析医疗过失、疾病对不良后果的参与度,确定责任程度大小.结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疾病因素对不良后果的影响,这对判定责任程度很重要.  相似文献   

3.
医疗上,医师与病人的地位不是主从关系,病人不是完全听凭医师的决定,而是可以经由医师的说明得到决策的信息,承诺要不要接受医疗,接受何种内容的医疗。没有得到病人承诺的医疗,如果对于病人的身体完整性有所破坏,除非有正当的事由(如紧急避难或推测的承诺等  相似文献   

4.
目的 研究医疗事故鉴定中责任程度的判定。方法 通过对30例医疗纠纷案件鉴定资料的回顾性研究和统计分析,分析医疗过失、疾病对不良后果的参与度,确定责任程度大小。结论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疾病因素对不良后果的影响,这对判定责任程度很重要。  相似文献   

5.
非医疗事故纠纷,是指虽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病人死亡或伤残的不良后果,或患者及家属对治疗结果不满意,但并非医务人员过失所致,而病人及家属却认为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一口咬定是"医疗事故"从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这种纠纷最令人头痛。近年来,非医疗事故纠纷有明显增加趋势,患者及家属明知不属医疗事故,但为了达到索取补偿的目的,在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长期软磨硬泡,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给医院的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1、利用非医疗事故纠纷恶意索取医疗补偿的特点所谓恶意索取补偿,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获利为目的,索取医疗补偿的行为。从笔者分析几年来的医疗纠纷看,有如下特点:1.1 利用医护人员服务态度不好,随意与医疗过程的某个环节或病情反复相联系,归罪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恶意索取补偿。  相似文献   

6.
案例简介患者Y因患胸、背部瘢痕疙瘩到某民营医院求治。该院接诊医师L认为可以考虑手术治疗。两天后,L医师对患者Y在局麻下进行了前胸及背部瘢痕疙瘩切除术, 术后患者Y伤口感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者Y向该医院所在地的某市某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区医学会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手术适应症选择欠妥及手术操作欠规范与患者出现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的医疗行为在患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对于这一鉴定结论,患者和医疗机构均表示服从,当事医生L不服,但医疗机构不同意提起再次鉴定,医师L遂以个人名义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相似文献   

7.
陈忠保 《法医学杂志》1992,8(4):187-190
在我国,对精神利医疗单位提起医疗事故的控诉可说是绝无仅有,在美国则屡见不鲜,且和其他专科不同而有其独特的内容.最突出的如精神科医师或医院同意为病人治疗以后,除承担治疗责任外还要负特殊监护之责,如果病人自杀自伤或杀伤他人均被认为是医疗事故中的责任事故而须承担赔偿之责.另外,如果医师对女病人发生性关  相似文献   

8.
理想的医院管理之一是医院不出医疗事故,然而,由于医疗手段本身常具有某些危险性,况且,医务人员医德和技术水平存在着差异,实际上,即便是最佳管理的医院中,医疗差错事故亦难免,所有预防性措施,也只能使医疗差错事故降低到最低程度。为此,笔者认为医院管理者一手抓医疗事故的预防:一手抓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应变能力,以进行补救,避免死亡、残废,使医疗事故得以转化更具有完美性。密切了医患之间的关系,以而减轻对医疗事故处理的难度。一、医疗事故补救工作的可行性医疗事故是以医疗行为过失为起因,以对病人造成的最终不良后果作为定性定级的依据。从医疗过失产生到病人受到损害的最终后果,除少数病例猝不及治外,大多数病例有一段时间,在医疗过失后,如果使病人处于最佳的医疗护理之中,采取保住功能包括生命在内的一切可能措施,力争使病人的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医务人员和管理者应十分珍惜这段时间。实践证明,医疗过失之所以造成医疗事故的最终结局,除了过失本身之外,另一重要原因是过失后处理不  相似文献   

9.
汪耿华 《证据科学》1999,6(3):124-125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行为人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发生了一般性错误,给病员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但无不良后果称为医疗差错.本文拟就医疗差错法医学鉴定进行探析.医疗差错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客观上存在着医疗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不足、差错或失误.  相似文献   

10.
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探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几个方面的问题:1、有关医学问题标准: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医疗卫生机构普遍承认与遵循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2、有关法律问题: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是否存在侵权和违反合同的行为;3、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良后果是否系医疗过失行为所致的人身损害后果,要根据医学一般原理和临床知识加以判定;4、因果关系原则: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应当遵循因果关系原则,包括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1.
《中国卫生法制》1994,2(5):17-17
问: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病人或其家属对病案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病案可否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之一?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好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这是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徐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案。病人或其家属有证据认为病案经过了涂改、伪造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文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权鉴定的部门进行鉴定。文检费暂由提出异议的病人或其家属一方支付。经鉴定,确有涂改、伪造行为的,文检费用由医疗单位负  相似文献   

12.
生命健康权是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在医疗活动中,取得患者的同意即患者的授权是医疗行为合法的主要依据。自患者拿到挂号单起(急危患者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患者与医院就成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过,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其服务内容需要医患双方不断的经过要约、承诺来补充。挂号单既是医疗服务合同成立的法律凭据,也是患者授权医院进行基本的疾病检查的依据。对于其他需要进一步的检查、治疗、特殊检查、住院治疗、手术等诊疗活动还必须有患者的两次授权,如本文探讨的术前签字,就是患者授权的一种常见情况。一、术前签字的法律意义医疗行业风险很大,导致医疗不良后果的因素很多,如  相似文献   

13.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发生争议,或当事人一方要求追究医疗责任和赔偿损失,有待双方协商解决或依靠行政程序或通过司法途径方予了结的医患矛盾.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要受理、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申请,首先必须认定医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没有"过失行为",认定医者的过失行为有没有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严重不良后果.即一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就获得了介入的法律依据,可以依法追究当事者的责任或要求经济赔偿.当事人的诉讼权受鉴定结论的限制,当事人依鉴定结论就范。  相似文献   

14.
向歆  刘蔚 《法制与社会》2012,(2):282-283
医疗事故鉴定本身存在缺乏鉴定不够中立、鉴定专家责任不明等弊端.在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时,不再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统一进行医疗损害、过错或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是大势所趋,经比较研究,建立以司法鉴定为主导的鉴定体系、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范围、提高鉴定人员水平.推行异地鉴定,是完善和统一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基本方向和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5.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医疗事故,有关医务人员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其关键在于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尽管理论上已有了明确的表述,但在实践中又往往纠缠不清。为此,本文概括得出了医疗事故中因果关系的基本模式,从定量的角度深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指出了正确认定因果关系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有助于医疗事故的公正解决,并以此就教于同道。一、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病员死亡或残废等不良后果,有关医务人员该不该负责?这是医患双方所共同关心的问题。要确定医务人员的责任,首先必须查明这些不良后果是否是该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所致。如果医务人员的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那么,对不良后果就不需承担责任。有这样一个案例:  相似文献   

16.
对新时期医疗纠纷鉴定制度模式的多维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针对法院需要借助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对医疗纠纷民事侵权诉讼中医疗行为过错进行认定,而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过窄,法医进行的司法鉴定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均不能从事医疗行为过错鉴定的现况,笔者提出应扩大目前医学会组织专家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建立新型医事鉴定制度,增加吸收法医常规参加医疗行为过错鉴定的思考,使鉴定工作与民事诉讼相对接,以利于法院审判,有助于化解争端。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鉴定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方式,由于两种鉴定直接影响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其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对两种鉴定的选择往往不一致:作为患者一方,为追求更多的经济赔偿和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不信任,往往选择比较中立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医方则更倾向于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原因在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严苛,很多医疗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即使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但赔偿金额也相对较小。尊重和规制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选择权,是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8.
认真研究一下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以及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有效地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防止错误地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一、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过失地造成病人残废或死亡的行为。由此定义可以看出,发生病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重要条件。但这决不是说,凡是发生了病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因为病人的重伤、死亡,有许多是疾病本身的自然结果,而疾病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影响是极为复杂的。受现代医学发展的局限,目前对有些疾病在临床医学上仍然是无能为力的,医务人员往往尽了最大的努力,也难以挽救病人的生命,  相似文献   

19.
论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及其法律补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及其法律补救周楠生在医疗工作中,医务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行为,造成病人受损害的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医疗纠纷日益增多,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医疗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的认识存在许多争议...  相似文献   

20.
刘凤媛 《研究生法学》2010,25(1):103-111
我国执业医师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即使已取得医师职业资格未经执业注册,亦不能享有行医权。临床实习生或见习生只能在有行医权的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活动,其诊疗行为并非行医权的行使,而是一种学习方式;其诊疗行为未经上级医师认可不能对患者生效;其行为如给患者造成损害应由其指导医师承担责任。病历资料不仅是诊疗活动的忠实书证,更是医疗机构内部责任划分根据。鉴于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主体不中立、集体责任制等弊端,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应回归到有临床专家参加的司法鉴定制度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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