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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控制论之犯罪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结构是指事物组成部分各要素之间的搭配与组合,它准确地反映事物之间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如何正确理解犯罪结构是我们在控制犯罪过程中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尽管犯罪结构各要素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但它们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准确地把握犯罪主客体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互动,是我们进行犯罪控制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2.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1)
全息是事物间联系的普遍法则,适用于任何事物,刑事犯罪也不例外。犯罪全息论是研究犯罪系统全息现象和全息规律的知识体系。犯罪系统具有高度的复杂性;犯罪是事物的物质运动和存在方式;犯罪具有的反映能力以及侦查主体的认识能力,是犯罪全息得以存在与发生的基础和条件。犯罪形态是犯罪系统全息包,其本质是信息包,具有客观性、信息性、可读性、广泛性、价值性、潜含性等属性。由于犯罪全息包与犯罪系统具有空间、时间、过程的同构性,因此,犯罪系统与犯罪全息包具有空间全息、时间全息和过程全息。犯罪全息现象和全息规律,为我们揭露犯罪、控制犯罪、打击犯罪提供了全新的认识视角。 相似文献
3.
王亚琼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28-29,126
传媒的低俗倾向直接影响人对事物的认知,刺激犯罪欲望;传媒传播的有害信息,对犯罪人有一定的暗示作用;传媒展现的犯罪模式可能成为犯罪人仿效的范例,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传媒对犯罪的消极影响我们必须足够重视,及时预警。 相似文献
4.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4)
犯罪控制指控制犯罪的发生及发展势态,以期达到最终消灭犯罪的目的。它的实施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不让犯罪发生;第二,将犯罪局限于最小的程度;第三,彻底消灭犯罪。目前,从我们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来看,首先要实现前两个目的,并创造一切条件来实现第三个目的。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探讨在他人目光的“注视”下,即社会监控之中,犯罪是如何被有效地控制在上述两个范围之内的 相似文献
5.
董士昙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4)
犯罪条件是犯罪学的一个重要范畴,是犯罪发生的必要条件。控制犯罪发生的条件同预防犯罪产生的原因几乎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二者构成了犯罪防控的主要内容。其中,社会预防关注的是犯罪的产生机制,本质上是消除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条件控制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本质上是遏止行为人犯罪动机的外化。将犯罪条件纳入犯罪原因结构体系,清晰了犯罪社会预防与条件控制的关系,明确了犯罪防控目标和犯罪治理走向。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犯罪原因论的结构层次,丰富和完善了犯罪学的罪因结构体系,实现了"犯罪原因与犯罪社会预防、犯罪行为与犯罪条件控制"的有效对接;另一方面,打开了一条理论通往实践的更具操作性的路径,有效弥合了犯罪预防中"宏观"与"微观"、"战略"与"战术"、"治标"与"治本"、"虚"与"实"的裂痕,由此终结了亦步亦趋对接传统犯罪学犯罪预防范式的单向性学术传统,犯罪多元化治理体系得以确立。但社会预防与条件控制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治理方式:一个治本,一个治标。因此,二者应有机结合,不可偏废。 相似文献
6.
胡江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2):43-47
刑法将一个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刑罚权的积极面,刑法将曾经属于犯罪的行为不再规定为犯罪是刑罚权的消极面。由于非犯罪化的主体是国家,它是国家价值评判的结果,也是国家对犯罪的反应形式,因而其实质在于刑罚权的退出,而非犯罪化的条件则是刑罚权退出的事实根据。当行为已经不具有法益侵害性、行为已经为社会公众广泛认同、对行为已经有更好的规制方式时,国家可以实行非犯罪化。但是,非犯罪化不能无视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不能导致鼓励犯罪和制造新的犯罪,在尚不具备非犯罪化的条件时,刑罚权理应积极地存在。 相似文献
7.
绑架犯罪的条件变量及其预防价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昌荣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4):22-27
绑架犯罪的发生缘于一定原因 ,而持续过程依赖于一定的条件 ,应当说绑架犯罪原因条件与绑架行为之间是有联系规律的 ,但是传统的经验方法和思辨研究难以明辨因果之间的联系 ,因此 ,本课题研究引入行为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 ,把原因条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纳入变量与反应的关系范畴中进行观察和分析 ,在充分讨论1 0 0 0余例绑架案件因果关系的基础上 ,提出了影响绑架过程的各种条件变量所起的作用 ,其中对人质、赎金、犯罪方式、心理承受力、报案、侦查介入等变量条件的影响作用的讨论 ,对分析案情和解救人质的实际操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8.
王良顺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3):40-46
单位犯罪的成立是为了确定犯罪的"单位性",以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成立的标准是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而不是另一类的犯罪构成.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单位、单位罪过和单位行为.单位的两个具体要素是单位的类型与单位的特征,单位罪过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罪过的形成机制,单位行为具有三个不同的特征. 相似文献
9.
刘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68-71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 )》增加的一种新型的恐怖活动犯罪 ,又是实践中发生率高、影响面广的恐怖活动犯罪之一。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发生的原因有哪些、我们应当采取什么对策来遏止 ?等等 ,都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10.
胡贞国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7-9
一个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 ,有人认为是后天不良教育和客观环境影响的结果。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许多这样的事实 :接受同等教育 ,处于同样客观环境的不同人 ,有的始终堂堂正正地做人 ,有的则走上了犯罪道路。也有人认为犯罪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决定的。但是 ,同一父母所生的子女 ,其后天的社会表现截然不同者比比皆是。因此 ,笔者认为 ,导致一个人走上犯罪歧途的 ,是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马列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我们研究犯罪问题的锐利武器。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一文中指出“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主张从事物的内部 ,从一事物… 相似文献
11.
情节犯的犯罪构成理论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翔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4):19-24
情节犯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种犯罪类型。它与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相关联。情节犯所具有的灵活性与实用性,不仅使得司法者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决断成为可能,而且,它使得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具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文章还将其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可罚的违法性与客观处罚条件进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2.
高爽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55-57
根据犯罪客观方面所表现出的行为可以将确定的一罪分为单一行为犯罪和复合行为犯罪,根据复合行为犯罪的概念,可以归纳出复合行为犯罪的四个特征。以复合行为犯罪中两个以上行为的地位、相互关系和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将复合行为犯罪分为并列的复合行为犯罪、必要的复合行为犯罪和任意的复合行为犯罪三种情形。我们可以在概括提出并列复合行为犯罪和必要复合行为犯罪的定罪与处罚的一般原则后,来着重分析目前在认定任意复合行为犯罪未遂与既遂、中止和共同犯罪问题上的难点、分歧及矛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处理这些问题的原则和理由。 相似文献
13.
邱天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2):89-91
无论是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侵占罪的成立一直存在诸多争论,其中尤以对代为保管是否限于合法保管,遗失物是否属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如何认定三个问题的争论为最。 相似文献
14.
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现场勘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为了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和效率,技术人员也应该成为现场勘查的主体,以发挥侦技结合的优势,同时技术人员和检验鉴定人员应有一个明显的界限,避免自侦自鉴带来的弊端。 相似文献
15.
张惠芳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9(1)
现行刑法将盗窃文物犯罪的行为涵盖在盗窃罪中,使得盗窃文物犯罪行为在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的认定上存在诸多问题.根据文物犯罪体系化的要求,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的需要,应当将盗窃文物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将其纳入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盗窃文物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的雕塑、壁画、建筑构件及附属文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16.
李飞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4):60-63
’97刑法规定了侵占罪,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使制裁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委托保管物等的行为变得有法可依,对更好地维护人们的财产权益大有裨益。但由于立法者将该罪限定为“告诉才处理”,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侵占行为的打击严重不力,被害人的权益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保障。这里将通过具体案例引发对侵占罪之亲告罪定位的否定性论证,并就如何对该罪进行立法完善和修改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17.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6):22-28
受贿罪定罪起点数额的确立依据应是"最低劳动报酬倍数"。受贿罪可分为普通型受贿罪和特别型受贿罪。若以盗窃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为参考标尺,普通型受贿罪与贪污罪一样,其犯罪起点数额应是盗窃罪起点数额3倍。特别型受贿罪主要形式有:交易型受贿;收受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在许多情况下,特别型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应高于普通型受贿的定罪起点数额。对于情节特殊型受贿罪,不应确定定罪的起点数额。在有受贿数额(不论大小)的情况下,其应以特殊情节(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主要依据来认定受贿罪。 相似文献
18.
侵占罪是以不法取得不属于占有者所有的他人财物为内容的犯罪。我国刑法虽然明文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及埋藏物,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针对这三类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对涉及民法领域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遗失物是否可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等问题分歧很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