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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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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主体的认定可以说是非法行医罪中最为复杂的问题,立足于实质的解释论,将"未取得执行资格"解释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遵从了目的解释的方法,不仅可以解决"三超行为"、美容师、医疗机构开办者、见习医生等情形的认定问题,还可适用于乡村医生、单位挂靠医疗机构、个人家中行医等行为的具体认定,从而平衡保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为非法行医罪的争议问题提供一条可行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2.
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各犯罪构成要件上都有区别,罪数形态上亦有区分执业医师擅自脱离执业地点和不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应以非法行医论处,有证医疗机构的无证“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造成损害的应以非法行医论,无证人员无偿提供医疗服务的仍属非法行医行为,刑法立法上应当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以资完善.  相似文献   

3.
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医师执业资格”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与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统一。在非法行医罪中,主体是特殊主体,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行医,其行为性质都是非法行医,但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4.
单位非法行医罪刍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将其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事实上,单位也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此,现行刑法有必要增设单位非法行医罪,将单位也纳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之中。  相似文献   

5.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行医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罪,应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刑法和行政法不同的规制范围,并坚持处罚上的轻刑化原则;在对非法行医犯罪化的过程中,应以法益侵害为基准,从非法行医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这一实质标准去把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坚持谦抑原则,尽管目前本罪非犯罪化的条件尚不具备,但非刑罚化措施应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6.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两个罪名。关于这两个罪名的理解适用,学界有过一些探讨,但是探讨得不够深入。应结合与非法行医罪的比较,进行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  相似文献   

7.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设定的新罪名。由于新设罪名的不周延,导致在对于非法行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理论上存在很大分歧,争议颇大。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应着重考虑非法行医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承诺不应成为阻却非法行医的事由,我国内地非法行医的共犯问题较为常见,而网络空间的医疗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相似文献   

8.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影响了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所以准确界定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的内涵有利于保护非法行医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犯罪者。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10.
非法行医罪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刑事法的基本理论,通过综合分析认为,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应区分不同情形;外国医生的行医资格须严格限定;本罪的基本构成中"情节严重"的含义应具体明确;单位犯罪应予处罚.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是一个研究相对薄弱同时又广受争议的范畴。文章从犯罪客体与犯罪构成、犯罪对象、法条竞合的关系入手,重新审视犯罪客体的重要作用,深入研究犯罪客体的相关范畴,从而让犯罪客体的潜在价值真正发挥出来。  相似文献   

12.
再论犯罪客体的概念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将现行的犯罪客体概念修正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国家、社会、集体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益,易于人们接受和理解,也避免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发生矛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以简单罪状形式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罪名不够准确,对这一罪名所蕴涵的犯罪论机理与具体适用,学界缺乏较深入论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含违法性认识,不适用严格责任,持有行为应以实际控制为准,建议罪名采用“持有毒品罪”,量刑上也应相对从轻为宜。  相似文献   

14.
已有观点对于票据诈骗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囿于“纯刑法”或者“纯公法”的思维方式,认为其主要客体是票据管理秩序。然而,对于此问题应从整个法律体系(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或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角度,并结合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进行整体把握。本罪的主要客体应该是“票据流通秩序”,而不是所谓的“票据管理秩序”,二者分别代表了“公”和“私”两种不同的法益。  相似文献   

15.
社区矫正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降低了重新犯罪的发生率。但是,社区矫正对象还存在重新犯罪的情况,究其原因,既有社区矫正对象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交往不良、心理因素复杂、犯罪的职业化等因素,也包括社会歧视、教育欠缺、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不当、监狱行刑效果不佳等方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16.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妨害公务罪是为了确保国家公务的正常执行而设立的,其犯罪对象在以下方面应予以明确:(1)在共产党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为本罪的对象;(2)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不应成为本罪对象;(3)受托从事公务的人应予以保护;(4)凡是对从事公务行为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施妨害的,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应按妨害公务罪处理。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学界各种学说对犯罪客体内容的界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实际上各学说的结论通过法律上的“权利”可以获得统一,犯罪客体的内容应是对“双重权利”的侵害。  相似文献   

18.
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关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问题历来颇有争议,应在学说梳理基础之上进行价值抉择与类型考量。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的判定应当以“限定说”和“可能说”为根据,而不能采用“无限定说”和“现实说”,否则会招致明显不当。襁褓中的婴儿、被看护的植物人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意识清醒的高位截瘫的人、儿童、高度精神病人都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19.
财产罪的客体无论在国外还是在我国始终学说林立,莫衷一是.应当厘清财产、所有权与占有的概念及关系.法律首先是对所有权权利外观的保护,即对占有事实的保护.财产罪的客体为对物的占有.占有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利益,是对财产的利用秩序本身,对这种秩序的保护也正是保护更多人权利的必然要求."占有说"不会导致财产罪处罚范围过于扩大,也能够解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予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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