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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稀缺性,故可以通过观察刑事辩护在看守所中的运行检视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状态.看守所、侦查机关均存在基于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价值取向而限制或者变相剥夺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被限制或者变相剥夺或许存在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辩护制度虚置、法律共同体面临撕毁、法治信仰难于形成的社会管理风险.  相似文献   

2.
辩护权视角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刑事辩护律师的视角来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在辩护制度方面,应从辩护权的一般规定、辩护人的职责、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强制措施中的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辩护、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的豁免权、辩护律师的请求权、指定辩护、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辩护权的救济等方面予以修改、充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均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存在着制度上的漏洞与缺陷,导致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从建立辩护律师豁免权、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以及完善现有的申请取证权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和补充,符合我国当前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仔细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就会发现立法中仍有缺口,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辩护制度申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与公安、检察机关的严重不对等。为了使刑事辩护功能得到有效地发挥,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着重探讨其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5.
理性、务实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正在全力推进,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势在必行。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控方的举证责任,并由此进而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一般不受限制、监控的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知悉控方证据的权利;重新界定辩护人的职责,取消辩护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并增加和强化程序辩护的内容,承认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和地位;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突破刑事辩护的现实瓶颈。  相似文献   

6.
在看守所场域中,影响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会见权运行的显性因素是看守所,而看守所则受到监督机构、与其发生工作联系的司法机关、所处的中国文化圈、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的综合影响,故厘清看守所在会见权运行中的行动边界有利于促使其积极保障会见权行使。对被羁押者的会见要求,看守所应当转告;对辩护律师的会见,看守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同时不得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寄押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辩护人的会见,其应当向看守所提交的手续包括审判机关、公诉机关许可其担任辩护人的文件、许可会见的文件以及身份证明文件,会见时的管理准用辩护律师的管理规范。  相似文献   

7.
改革后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但仍与国际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法律应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保证辩护律师的单独会见权、讯问到场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并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相似文献   

8.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了解案件情况,收集案件证据的权利。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实体正义舜口程序正义。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辩护权;案件的实体公正;控辩平衡;保障律师在诉讼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有着巨大的意义。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于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着很大的进步之处,但是我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律师调查取证难,律师执业风险大等问题。应当从法律上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相似文献   

9.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2007年的新<律师法>虽加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地位与作用,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仍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及实践困局.这些因素极大地降低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的积极性,执业风险过大已成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最大心理担忧.因此,切实地改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加大立法制度重构,应成为破解律师刑事辩护制度困局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0.
基于看守所准中立性的要求、各种主体之于诉讼行为适法性的要求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有必要确定终止提讯/会见制度。看守所终止提讯的行为包括侦控机关在看守所中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行为、侦控机关手续不全和时间记载晚于提押出所时间的提押出所行为;看守所终止会见的行为包括辩护律师等增加看守所管理风险的行为、会见时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携带家属/与案件办理无关的人会见的行为。对终止提讯/会见的行为,看守所应当进行证据保全以备查询和取证。看守所终止提讯/会见制度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以便于通过普适性规范调整终止提讯/会见行为。  相似文献   

11.
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刑事辩护制度上虽然有很大进步.但是,仍然存在辩护人责任定位不准,辩护人会见难、阅卷难等诸多问题,造成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制度的运行面临诸多困难甚至障碍.鉴于此,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如何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成为方方面面关注的重要问题.从目前已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来看,应该说...  相似文献   

12.
会见权是指受委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刑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会晤、见面的权利。会见权是刑事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能的根本保障。会见权的存在使得辩护人能够及时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那里了解案件有关真相,并为其提供法律  相似文献   

13.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助于保证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更好地揭露事情的真相,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并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本文通过国内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现状及局限性分析,建议通过加强立法具体化和统一化、加强辩护人调查取证权的强制性、赋予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以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维护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14.
反思与祛魅——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问题的根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律师刑事辩护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主流理念存在工具主义法律价值观,认为打击犯罪高于保障人权,公诉人地位高于辩护律师;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均倾向于限制辩护律师的权利;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得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律师自身素质也制约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会见难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等重大缺陷。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过程中违法现象严重和诉讼观念陈旧。我国应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赋予律师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保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扣保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限、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扩大立法,进行相关制度的建设;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17.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有限、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制、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18.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权,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虽有调查取证权,但却受到种种限制,立法的这一缺憾,严重影响了律师刑事辩护职责的有效行使,危及律师刑事辩护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本文基于现行立法的规定,结合具体实践,针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进行探讨,略表拙见。 一 应当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以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和证据保全申请权 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  相似文献   

19.
律师介人刑事侦查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由于立法缺陷及侦查人员认识偏差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存在律师介入难、会见难以及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为此,应对辩护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20.
在对独立辩护人理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在将被告人辩护能力加以激活的前提下,有必要提出一种旨在对辩护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进行重新调整的协同性辩护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辩护律师作为委托人辩护权的协助行使者,不应垄断这一诉讼权利的行使,而应在激活委托人辩护权的前提下,与其经过充分协商和讨论,形成协调一致的辩护思路,并确立各自在刑事辩护中的分工角色,最大限度地形成刑事辩护的合力,从而追求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假如我们接受了这一新的理论,那么,诸如被告人的阅卷权、辩护律师的告知和沟通义务、法庭上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席位的布局、辩护律师无效辩护的后果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都应被纳入辩护制度改革的议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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