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魏琳 《法制与社会》2011,(10):36-37
在西方刑事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相继经历了以保护犯罪加害人权益为核心和关心被害人权益的时期。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存在,甚至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起到主动的作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互动对被害人与加害人身心的恢复和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可能更为重要。刑事和解就是这样一个试图建立被害人和加害人互动关系,以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利益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它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和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本文试从犯罪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的角度分析刑事和解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进而探讨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和不足之处,以及这一制度如何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下得到最有效的建立和发展。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是指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某些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赔偿、道歉等形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源自对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反思。根据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犯罪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个人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或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下相谈、协商,在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经国家司法机关审查认可后,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加害人、调解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司法工作者。刑事和解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但现阶段我国应当稳妥地选择其适用范围,不应一蹴而就。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平衡了被害人、加害人与国家刑罚权的关系,有利于报应公正和犯罪预防和实现,具有正当性。对犯罪人的惩罚应当参考对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应当强调刑事和解对犯罪行为人的人格改造以及对被害人的精神康复,刑事和解应当具有公平性。通过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保障刑事和解的平等性。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当下司法改革的热点话题,它有利于被害人利益之保护,有利于加害人的悔过自新和有效回归社会,还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是刑法民法化的例证,其中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操作重点之所在。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我国公检法机关开始探索在公诉案件中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办案方式(以下称“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有别于传统的案件处理方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1)强调在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在符合案件事实清楚、加害人认罪且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等条件的前提上适用刑事和解;(2)建立在加害人真心悔过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简单地以经济赔偿换取宽缓处理;(3)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加害人通过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提供劳务等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加害人表示宽恕,达成和解,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4)尽管在名称上称为“刑事和解”,  相似文献   

7.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该类犯罪在客体方面的特征及侵权行为属性与刑事和解具有契合性,同时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具有适度性、部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联系较为紧密。刑事和解能够更好地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够使知识产权尽快产生效益,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制度是顺应刑事司法发展的产物,它的建立已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调停人的帮助下直接商谈、解决纠纷。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当务之急。为了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论文立足于介绍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系统分析了我国刑事和解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防止刑事和解的随意性、改进现有的单一化刑事和解方式。  相似文献   

9.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论证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和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是未来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选择之一。新西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和解制度运行效果良好,是各国刑事和解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较为推崇的范例。我国应当顺应世界刑事司法改革潮流,借鉴域外经验,逐步构建符合具体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能使刑事案件顺利的解决,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有利于加害人重新回归社会。加害人是否真诚悔改,对衡量刑事和解的效果有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害人的调查报告及其事后的行为、被害人的态度、司法监督、社区参与来评价,使刑事和解的作用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1.
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基础的刑事和解制度目前正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刑事和解在尊重被害人、促使加害人认罪悔过改过自新方面,具有恢复失去的正义,尽快平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的作用和促进社会和谐有不容忽视的优势;同时,刑事和解还体现了公正、谦抑、人道的刑法价值。刑事和解并非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背离,而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一种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是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解决刑事纠纷的协商制度。刑事和解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排除了公权力的直接干预,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充分协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因此,刑事和解既实现了法律公正和民主的价值目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3.
张坚键 《法制与社会》2012,(15):127-129
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制度,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在于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从精神和物质上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伤害,以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并有利于加害人的改过自新和复归社会。  相似文献   

14.
邱臻 《法制与社会》2012,(9):124-125
适用刑事和解的基本前提是:犯罪对象是真正的"被害人";被害人对受害法益有刑事实体处分权。在造成轻伤后果的聚众斗殴罪中,犯罪对象主要是"加害人",其次才是"受害人";犯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次要客体是个人的人身权利。在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犯罪中,犯罪对象身份主要是"受害人",其次才是"加害人";犯罪的主要客体是个人的人身权利,次要客体是公共秩序。对聚众斗殴犯犯罪的刑事和解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决定是否适用以及怎样适用。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本文将刑事和解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的对比,得出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能性与正当性,构建了普通交通肇事罪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模式。  相似文献   

16.
刑事和解机制作为一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型刑事案件解决机制,较好地实现了被害人、加害人、国家及社会利益的契合,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但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的探索实践不甚统一和规范.相关保障制度的缺乏,也导致刑事和解机制难以实现最大效能.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积极健全完善.  相似文献   

17.
刑事和解机制作为一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型刑事案件解决机制,较好地实现了被害人、加害人、国家及社会利益的契合,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但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的探索实践不甚统一和规范。相关保障制度的缺乏,也导致刑事和解机制难以实现最大效能。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积极健全完善。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现阶段在评价西方恢复司法制度、反思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其具体涵义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官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经由损害赔偿的履行或和解,征求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同时该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弊端。  相似文献   

19.
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之可行性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事司法活动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作用,保证刑事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和解程序,调动社会各阶层、各社会组织和社区的积极性,让其参与化解因犯罪引起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使加害人与被害人从对抗逐步走向和解,最大程度地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和谐。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践,对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取向进行了阐述,并立足于传统文化和法治的本土化,对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与可行性从五个方面作了详尽分析,最终提出了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20.
刑事和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后反悔的情况,此时如何发现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真实意思表示,成为司法机关具体认定原有刑事和解协议效力及其履行行为的关键,由此延伸出司法机关审查刑事和解协议的一般标准,具体包括加害人与被害人对和解的后果是否"明知"、对事实的认知是否同一、加害人是否作有罪答辩并真诚悔过、协议的达成是否基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自愿、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是否体现加害人的悔罪意思、和解协议是否注意关注了被害人的精神需要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