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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对于减少司法运作成本,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有着重大的意义.我国的自首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便出现了雏形,在秦汉时期得以确定.直到唐代,自首制度得到较大的细化及完善,由此自首制度正式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中一项较为完备的制度.宋、明、清是我国古代自首制度的发展时期,其在唐律的基础上各有发展.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自首制度继承与发展了古代的自首制度,使得自首制度更具具体性、适用性和科学性.本文主要对我国自首制度的发展过程、现行刑法中自首制度的本质及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思考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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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自首制度在我国具有长远的历史.根据学者研究,早在奴隶制的周朝初期,就有自首制度的雏形.《尚书·康诰》中说:"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明丘浚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条所自出也."当然,它与后世的自首制度还大不相同.到了封建社会,不仅刑法中很早就明确规定有自首从宽的制度,而且随着封建统治者统治的需要和经验的积累,这种制度更不断得到发展,以至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根据出土文献记载,在秦律中已有自首减刑的制度.当时"自首"叫做"自出".《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载:"把其叚(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意思是:携带借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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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自首认定中的几个特别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首制度是刑事法律中一项普遍的量刑制度,我国法律对一般自首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于特别自首的规定尚有疏漏或不合理之处,尤其对"双规"、"劳教"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翻供后能否成立自首等问题,需要根据自首的立法精神及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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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是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进行了全面阐释,并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这对自首的正确认定与准确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辩解作案时主观心态而对指控的犯罪行为性质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行为人能否构成自首就成为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行为人主观心态"与"主要犯罪事实"的关系入手,分析"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与"如实供述主观心态"相关问题及其对"行为性质"认定的影响,提出自首认定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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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特别自首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自首制度的传统类型划分 ,通常划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两种 ,而忽视了存在于刑法分则中、适用于个别犯罪的特别自首制度。刑法对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两类总则性制度的范畴 ,构成自首制度的第三种类型 ,可将其称之为“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本质上是自首而不是坦白 ,属于独立的自首类型 ,具有独特的成立要件。●当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竞合时 ,应按照刑法分则所确立的特别自首来认定与处理。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和减少司法运作成本意义重大 ,并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 ,因而其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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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重要量刑制度之一的自首制度,它的价值目标当然包括了正义、秩序要求,但随着刑罚理念的变迁,它又是协调合理罪行比价的重要依据,因而具有公正要义的时代元素。为健全"犯罪→刑罚→行刑效果"这种刑事机制和矫正我国具有偏重特质的刑罚结构,引入能起均衡作用的自首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自首形式的多样化以及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尤其是具有争议的单位自首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认定的混乱,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对于犯罪人也造成不公平待遇。本文现以司法实用为视角,在重新厘清自首认定的依据与价值的理论上,着重就单位自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等问题提出予以规范认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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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体系中一项重大的量刑制度是自首制度。随着自首制度的演化,我国当代刑法的自首制度在古代自首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很好的继承和发展,在自首主体上增加了特殊主体的范畴;处罚原则上采取了宽严相济、主客观相一致;在自首投案方式上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为其侧重点,法律与亲情合理兼顾。由此可见现代自首制度适用较古代更为严格,表明现代法律对客观、公正价值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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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定自首的基础路径是正确区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准确把握自动投案、余罪自首的本质特征,合理运用"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如"双规"、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期间的自首问题,强调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间有连贯性要求,重点把握自首不从宽处理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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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自首制度中,单位能否自首,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论者认为,法律上规定自首的主体是“罪犯”,故自首很难直接适用于犯罪的单位;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都未提及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现有的自首制度都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要确立单位自首于法无据,单位无所谓自首。肯定论者则认为,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单位犯罪不可以成立自首,因而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对所有犯罪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法定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同样也应享有自首并得到从宽处罚的机会;单位自首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笔者认为,既然单位已经成为与自然人并列的法定犯罪主体之一,我们对自首制度的理解就不应拘泥于自然人自首,而应将单位亦视为自首的法定主体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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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设立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正确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有效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关于自首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本着探究自首制度深层次内涵的目的,从阐述自首制度的概念、特征入手以自首制度的价值分析等问题为切入点,剖析自首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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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卡特尔破坏性强、隐蔽性高、监管难度大等特点,在国际经济规制实践中,为恢复竞争关系,维护自由竞争秩序,普遍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卡特尔赦免制度,即对坦白的同谋者给予赦免以示奖励。基于有组织共同犯罪与卡特尔的相似性,有必要借鉴卡特尔赦免制度的原理,对于共同犯罪予以从宽处罚。具体设想是:对共同犯罪中自首者从"可以"改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扩大特别自首适用范围,增设共同犯罪特别自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