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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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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本的本性是逐利的,私募基金作为资本的一种形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因此,在我国,私募基金的产生和发展有自身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与公募基金相比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私募基金由于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合适的定位,其存在只能是地下的、不合法的性质。因此,将私募基金合法化是我国为金融改革服务的必然选择。本文分析了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必要性,并以此为基点,探讨了实现私募基金立法监管应考虑的几个主要问题及私募基金监管的可行性策略。  相似文献   

2.
白玛雍珍 《法制与社会》2013,(6):204-205,207
本文试就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进行探讨,首先阐述了私募和私募基金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其次,对比分析了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实践;最后,评析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现状并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3.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4.
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5.
王华秀 《法制与社会》2013,(15):100-101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近几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但有关法律制度刚刚起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思路不明确、监管态度不统一,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完全豁免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和保护,严加监管不利于筹资工具经济价值的发挥。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路是既不能完全豁免也不能严加监管,而是适度监管。  相似文献   

6.
张建 《法制与经济》2009,(14):24-25
私募基金设立便捷,投资方式隐蔽、灵活,回报机会大,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我国特有的制度环境和经济环境下,目前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一股资金力量。本文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理论进行了简述。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15,(6):42-48
作为并购基金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合作设立并购基金发展迅速。这种并购基金的主要特点在于组织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具体业务主要围绕上市公司进行,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共同参与并购基金业务,私募基金的最终退出渠道以上市公司并购为主。私募基金联合上市公司并购的管理和重要条款的设计,都要围绕这种并购基金的上述特点进行,同时需要考虑到我国的现有法律环境和业界实践。最后,这种并购基金的运作不能脱离监管,目前主要是证券法层面的监管。  相似文献   

8.
论国际金融危机下私募基金的监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勋 《行政与法》2009,(9):100-104
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立法对其加以规范、对其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其仍然处于地下状态。在严峻的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为了防范有关金融风险.我国必须正视私募基金的发展问题,确立明确的法律框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否则。其将成为金融市场的一个巨大隐患。我们应当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私募基金监管的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立法.为保障私募基金规范运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9.
周吟吟 《法制与社会》2012,(30):102-104
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其自身具备的特性,从产生之初就游离在监管之外。但近年来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和其对资本市场的巨大影响,及其自身出现的一些状况,使得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纳入到各国的监管视线下。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地位未定性,加之迅速发展使其出现一些不利于金融稳定的问题,对其监管成为必要。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还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在监管时不能仅依靠对国外监管经验的借鉴,还要立足于本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状态,在保证其灵活性的基础上采取适度的监管,对其的监管应该秉承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促进金融安全、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采用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10.
凤建军 《河北法学》2012,30(6):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
对冲基金是美国“非银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长期存在于美国的金融市场中,并且呈现出不断发展壮大的趋势,尽管美国相关金融法制一直在寻求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平衡,但在美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下,对对冲基金监管的漏洞将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尤其是金融危机的出现更加坚定了立法者和监管者必须采取措施填补这一监管漏洞.《多得-弗兰克法案》对对冲基金等私募基金的监管进行了立法改革,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追寻美国关于对冲基金监管法制改革历程,其充分反映了金融立法中自由、安全、公平、效率等法律价值的动态博弈.  相似文献   

11.
易统 《法制与社会》2011,(29):219-220
有限合伙制是当前各国私募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在防范道德风险以及动作成本低等方面有很大的优势,然而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相对国外滞后,各项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特别是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监管还不健全,本文从当前有限舍伙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问题入手,就如何加强监管提出浅显的看法。  相似文献   

12.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投资力量,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发育与完善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本文简要的分析了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私募基金监管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经历了20年的发展,私募证券基金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但对于私募基金的定义、运行方式以及监管模式等问题却一直困扰着立法者。本文从私募基金的特点出发,通过对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适用状况的分析,探讨了我国私募基金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14.
由于立法严重缺失,导致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面临诸多困境。本文指出为促进私募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法律有必要在承认其合法地位的同时,多角度,多层次地建立监管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5.
赵玉 《法律科学》2013,(4):165-17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隐秘性不应成为弱化其监管的理由,宽松监管必然诱发非法集资,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规制势在必行。但其"入法"的切入点何在?鉴于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四元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规制基金管理人是监管基金的要害所在,其中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又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前置门槛与成败关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二元化监管模式符合我国监管机构权力配置格局,基金管理人自愿监管应向强制注册转变,作为受托人角色的基金管理人准入标准必须趋严,披露监管主导之下应辅以实质核查,上述策略四管齐下,或许是整顿当下"PE乱象",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面"入法"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6.
后危机时代下,世界主要经济体的主要任务开始由采取短期政策措施以遏制危机蔓延和深化转向金融监管立法制度改革,以此修复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根本性缺陷。美英及欧盟世界三大经济体先后颁布多项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折射出国际金融监管立法改革的新动向。其中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和加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成为改革重点。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突出解决系统性风险监管薄弱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17.
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分业监管到集中监管的变革,现行监管体制中,审慎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负责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双峰金融监管"架构。在金融危机的实践证明,双峰监管体制富有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效能。对于正在探索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我国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2009年6月18日,美国政府发布题为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的金融改革方案,并于7月22日向国会递交2009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议案,对前者进行补充和完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改革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建立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  相似文献   

19.
私募基金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上"新生力量"在中国股市一派"繁荣",一路高歌猛进,逐渐进入了许多人的视野。本文指出在私募市场的发展已经对监管部门产生了倒逼作用的当前,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其正确认识和引导。文中主要介绍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及个人对私募基金合法化的一点意见。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私募基金由于法律滞后与监管无力,导致其操作过程极不规范。因此,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私募基金相比,我国私募基金大多属于非规范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其本质也是非规范意义上的信托,其中蕴藏着巨大的刑事违法的风险,需加快立法进程,使其早日步入正轨,更好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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