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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存在规定不够全面、确诊不规范、各地补偿数额悬殊、整体补偿不足、补偿资金来源单一等问题,直接影响受种者的切身利益和预防接种计划的实施。完善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一方面应建立客观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认定标准并实行调查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应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建立完全的社会分担机制对受种者实行有效的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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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153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法律救济存在救济途径冲突、无统一的因果关系判定标准、鉴定组织成员不合理、各地具体补偿办法不一致等问题.对此,提出应从法律层面上建立“国家直接补偿与国家追责相结合”的救济制度、建立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和完善疫苗损害鉴定机制等具体对策,期以完善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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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5)
随着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依法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也显得十分重要.然而,当前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以下简称"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关条文规定过于原则,使一些异常反应和事故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预防接种单位与被接种者或其利益关系人,及社会有关方面对此均有意见。然而,目前国内卫生界、法律界对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的法律研究较少,明显落后于当前形势需要。为此,本文通过参加《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审议通过)的调研起草工作,有机会对当前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在此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的保障机制等提出初步建议,以供有关决策机关和同仁们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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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4):68-78
生态补偿主体主要涉及"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从主体关系角度出发,"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类型化为"生态环境损害者——生态环境利益受损者"的主体关系、"生态保护者、生态建设投入者——生态环境利益受益者"的主体关系、以及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关系。生态补偿资金机制中的政府具有多重身份和作用,政府既是生态利益的所有者,又是代表者;既是生态补偿的核心主体,也是辅助主体和监督主体。"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可以归纳为"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这一对主体关系范畴。政府的角色及其职能定位体现在:生态补偿宏观政策的制定与调控者;生态补偿管理秩序的维护者;良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的提供者;以及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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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继受是企业重组时处理劳动合同的一般原则,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既遵循这一原则,但也允许基于当事人意思与客观情由有所例外。完善我国劳动合同继受制度需要充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规定集体合同概括继受原则、规定新旧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项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规范新旧雇主的预告解约权、健全职工利益损害补偿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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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水资源问题。从功能的角度看,水权法律制度包括水资源利益分配规则和风险负担规则两个方面。在水资源利益分配规则上,我国已基本形成相应的制度体系,个别地方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及时予以完善;在水资源风险负担规则上,我国还存在较大的立法漏洞和制度缺陷,直接影响到水权制度的稳定性,急需进行制度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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