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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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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晶晶 《北方法学》2014,(1):150-160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法地位,并确立了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置于赔偿次位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但其也存在与侵权法原理、两大法系及司法操作的不协调。《合同法》安全保障义务人违约责任的直接责任性质进一步凸显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突兀,但两者也有诸多衔接的可能性。废除补充责任是可能的选项之一。在目前立法背景下,类型化第三人介入情形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义务人的责任,实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请求;或者是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再解释,弥合两者之间的裂缝,亦是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王辉  包章生 《法治研究》2010,(5):101-105
本文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中的判例进行分析,阐述安全保障义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成为法定之义务和作为之义务进行了说明,通过其归责原则来证明安全保障义务系过错责任原则,并从法理上说明进行法律上的规定之必要性,以期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安全保障义务司法实践活动中公平、正义之目标。  相似文献   

3.
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难以明晰,但可以建立安全保障义务体系,从而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外延。新《消保法》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在于实务案件增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完整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体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4.
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首次明确了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说是立法的进步。本文回顾了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历程,总结了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几种典型类型和义务内容,分析了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在认定上存在的若干问题,以期能抛砖引玉,深化对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一个在水库边玩耍的小孩溺水身亡的案例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保护对象的范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社会安全问题,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我国《民法通则》未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如今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此已经做出一般性规定,但就该义务归责原则及过错的判断标准学界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的探究。  相似文献   

7.
段金平 《法制与社会》2013,(13):204-205
安全保障义务近年来在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受到广泛关注。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类型呈现多样化,小区物业经营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运而生。小区物业管理经营者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研究其责任主体、适用范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形式及承担的责任,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关于物业纠纷有其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杨丽 《法制与社会》2012,(33):22+26
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社会交易日益增多,使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就使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论述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及类型。  相似文献   

9.
张凌寒 《法学论坛》2021,36(2):46-57
《数据安全法(草案)》构建了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框架,包含着数据安全制度、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监管配合义务三个维度。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理论已经无力解释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庞杂体系与多样化内容。应从数据社会生产的角度分析,平台已经成为了数据生产要素提取加工者、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数字经济多边市场。根据霍菲尔德的"特权-无权力"框架分析,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张,实际上是数字经济社会生产中膨胀的平台权力的纠偏机制。合理的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应以数字生产论为基础,合理设置平台对数字产品的质量责任与安全生产义务,划定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0.
王卓晖 《法制与社会》2013,(10):238+260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提出了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本文一方面认为,强化公共场所管理人注意义务符合《侵权责任法》追求公平、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也对"补充责任"提出了反思和质疑。  相似文献   

11.
王茵 《法制与社会》2012,(34):159+163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他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是一个侵权法上的新问题,也是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本文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的具体制度,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性质等方面进行探讨,指出了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孙岩  曾子红 《法制与社会》2011,(28):279-280
本文结合法院司法审判实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定作人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归纳,指出定作人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定作义务、指示义务和选任义务等,并对其具体内涵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13.
较之于2009年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年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强化了国家对社会权保障的立法义务,推动人权保障的法治化;强调了国家对社会权的平等保护义务,促进核心社会权的实质平等;纳入了一些新的社会权保障要求,推动社会权向高层次发展.然而仍然存在对社会权救济的制度供给不足,对发展社会力量保障社会权的重视程度不够,自由权对社会权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等不足.亟需通过加强社会权保障立法,加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的制度性落实,促进社会权保障的社会力量的成长等手段完善社会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单行法律及法律解释对某些特殊场所、单位等设定了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保障前提、保护对象均具有特殊性。《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其第37条正式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但该条第2款在理论上及实务上仍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主要就第37条第2款对补充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及建议。  相似文献   

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自身判断错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相似文献   

16.
对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是近年学术争议的一个问题。传统的商业平台,大多只是简单的商业中介或商业交易聚集组织者,目前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实实在在的经营者集合商、商品交易运营者、交易秩序管理者、纠纷调解裁决者,履行着部分商业交易的市场监管和纠纷裁判职能,具有很强的商品物资配置影响力、商业规则制度影响力、个人和商业数据整合力,具有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主体,需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不能受限于传统的民法思维习惯,而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遵循了民法的私法自治理念,是在民法的规范体系内寻求答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分析,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权利主体是消费者。  相似文献   

17.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安全保障和补充责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实践意义,解决了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但就其相互间关系的现行制度设计,是否能真正实现既能规范、促进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履行安保职责,又能较好地平衡各侵权当事人利益,同时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值得探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补充责任制度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及法律价值,补充责任理论及法律价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与补充侵权责任的关系,补充责任法律适用特征等方面进行探析论证。  相似文献   

18.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本文以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为视角,对《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的补充责任进行质疑,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与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并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按原因力大小负按份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9.
现行《侵权责任法》对保障网络平台安全责任缺乏明确规定.网络平台具备“开启、参与社会交往”及“给他人权益带来潜在危险”两项特征,而网络运营者作为危险源的开启与控制者,应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负有排除义务,并对未来的妨害负有审查控制义务.综观域外立法经验,已有多个判决承认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存在于网络,我国在立法层面必须有所改进以配合理论上的进步.本文建议在现行《侵权责任法》条文的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补充解释,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介质扩张至网络空间,以明确网络平台安全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20.
我国侵权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补充责任形态具有制度优势。应该将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发展为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吸取美国法上故意侵权预防义务制度在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选择上因最终责任份额分担困境进退两难的教训,采用瑞士法上顺位责任制度的立法技术,将违反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的责任明确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全面确立补充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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