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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问题的新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量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表明,人才流动已成为商业秘密流失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自主择业又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平衡商业秘密权利人、雇员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利益,对于促进企业发展以及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从而构建和谐社会显然具有重大意义.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一个重要进展是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对我国当前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问题的立法状态的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新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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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才流动愈加频繁,与此相关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竞业禁止制度正是起到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过于抽象,内容尚待完善,对其认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极易在企业和员工之间产生纠纷,如何平衡二者的利益,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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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代理制度的发展,除了民事法律有竞业禁止的规范外,与企业制度相关的法律也开始将竞业禁止制度纳入规范范围。知识经济时代之后,竞业禁止制度更进一步引入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内,发展为重要的商业秘密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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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正确揭示商业秘密的内涵和特征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企业与员工在人才自由流动中存在着 利益冲突,择业自由权的维护与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必须兼顾。我国应广泛推行合理的竞业禁止 制度,并在规范“猎头”公司的中介行为、设立禁令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方面完善人才 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制,以建立起有效解决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冲突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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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上,为达到企业内部管制的目的,往往将作为被保护之本体的商业秘密与作为一种保护措施的竞业禁止相提并论.此外,也有将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相混淆,无视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且将单纯的保密条款也认为具有竞业禁止的性质,并认定其具有合理性的理论学说和实务做法.毋庸置疑,正确理解和适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应当回归于对竞业禁止协议之法律性质的准确认识.有鉴于此,本文就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之间的区别与连结关系作些探讨,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彼此在法律责任承担之性质,以及具体法律适用方面所存在的诸多差异.希望本文能够为厘定理论和认识误区,有所裨益;为解决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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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竞业禁止规制的法律法规零星而不成体系,应用范围有限.商业秘密在企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已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因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两者竞合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关注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应通过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厘清两者的法律性质和涉及的法律关系,从而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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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纠纷日益增多,我国现有法律对竞业禁止的规范明显滞后。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中,竞业禁止的两种保护方式一是竞业禁止协议;二是美国判例法产生的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的替代物或补充物——“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我国应借鉴国外判例和立法,严格规范竞业禁止,使其局限于公共利益的合理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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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基础的竞业禁止规则存在很多缺陷,建议引进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和最早由美国加州商业秘密保护法所确立的用于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实质相似规则",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又促进了雇佣关系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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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如何在寻求企业发展同时,防止已有的商业秘密不被泄漏,形成和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已成为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问题。此种情况下,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试从完善我国约定竞业禁止立法的角度出发,就这一课题提出一些粗浅的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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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亟待加强,尤其是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和商业制度建立及相关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造成了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上存在许多空白,本文对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观、法理道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式提出经济分析和法理制度建立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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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被视为企业的生命,竞业禁止就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一种重要的模式。本文论述了该制度的存在合理性,主张在肯定该制度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应对该制度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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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雇主与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自始无效.只有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竞业禁止协议才可以获得法院的认可.在起诉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诉讼中,法院总是要求雇主将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属于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区别开来,并要求雇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了自己的商业秘密.美国否定竞业禁止协议,谨慎保护雇主商业秘密的做法,有利于员工的自由流动、知识和技能的传播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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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显然不敷使用,有必要进行扩张解释;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种类的规定过于简单,使得实践当中的许多侵权行为成为漏网之鱼;保密义务有别于竞业禁止义务;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原则上应当设立诉讼禁令制度;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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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制度如何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对公民的自由择业权给予合理的保障,不至于危及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使两者之间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呢?因此,对离职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合理限制在所难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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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如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规定,本文试做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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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竞业限制法律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却也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生存权。要解决平等就业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合理原则,也应坚持基本生存权优先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目前,中国竞业禁止制度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导致了司法实践的裁判不一和混乱。本文提出了竞业纠纷实践中经常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分析并且试给出了相关的具体法律建议,以期能为我国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启发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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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3):43-48
通过整理和研究有关竞业禁止的案例发现:就保护商业秘密而言,商业秘密侵权之诉难度更大、胜算更低,企业更倾向于依据竞业禁止协议提起违约之诉。但在经济补偿金和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关系上,法院倾向于认定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鉴于占据主导地位的"无效说"使得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保护陷入两难境地,且实质上并未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择业权,笔者赞同"有效说"之法律设计,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议补充以确认竞业禁止协议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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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和自南择业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与其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少企业及其雇员出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有效保护各自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考虑,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竞业禁止协议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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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业秘密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但由于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才刚刚开始,许多问题尚在探索之中,难免存在立法上的缺陷。从近年来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践来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也有许多不完善、不适应时代要求的地方。通过分析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现状,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存在不少问题,应对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