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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23日,中级法院民庭通知古鉴兹及其律师李大进、李荣胜及律师金桂珠去谈话;王国藩及其代理人蔡志革。刘勇也到庭,并带来了古鉴兹们不认识的两个人。等谈话开始后,古鉴兹和李荣胜觉得比上一次的谈话更饶有风趣——审判长张贤昌问王国藩:“你对古鉴兹写这本《穷棒子王国》起诉,当时怎么考虑的?”王国藩答:“他诬蔑我,还有诬蔑毛主席。”“你认识古鉴兹?”“认识,了解。他在我们树下放五年劳动改造,吃饭住房未交钱,这本书改名不改性,改姓不改名,地点也变了,但一看就是写的我们那里的事,我认为殷大龙就是我。”“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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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3)
1993年3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王国藩诉古鉴兹及作家出版社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朝阳区法院认为:公民正当的文艺创作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创作文艺作品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撰写、发表文学作品时,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有损他人名誉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即是侵害了特定人物的名誉权。被告古鉴兹在其撰写的小说《穷棒子王国》一书中虽未使用王国藩的真实姓名与住址,但使用了“三条半驴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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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侮辱、诽谤行为的认定问题侮辱、诽谤行为是构成侮辱、诽谤罪的必要条件,正确认定侮辱、诽谤行为,对于整个侮辱、诽谤犯罪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什么是侮辱、诽谤行为?以及怎样认定行为的侮辱、诽谤性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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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的委托和咸宁地区法律顾问处的指派,担任陈元伟等流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第一被告人殷恰龙的辩护人。下面,我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殷恰龙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请会议庭会议时考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恰龙犯有非法拘禁罪和流氓罪,纵观全案材料,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殷恰龙1991年9月1日的行为不构成流氓罪。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尚,情节恶劣的行为。殷恰龙9月1日的行为不具备流氓犯罪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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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何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是当事人在受到侮辱、诽谤后自杀身死,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当事人自杀的原因往往是极为复杂的,有远因,有近因,有主观原因(如性格、境遇)、客观原因(受到多种刺激,侮辱、诽谤是其中之一),对行为人应负的责任该如何认定?这些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值得认真探讨、确当区分。侮辱、诽谤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侮辱、诽谤的故意,客观上必须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我们认为情节严重,既指侮辱、诽谤的内容,足以使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极大的侮辱和损害,也指对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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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三说:“一术中午,一个小青年突然给我打电话,自称是国家安全局的人,是搞技术的,是王国藩的亲属。他说,你们这些作家不了解情况就乱写文章,这样很不好。古鉴兹是坏人,是右派。古鉴兹写小说诬蔑我们家老头子,我们家的兄弟本要去揍他的。”艾青夫人高被女士说,也是自称国家安全局的一个人打去电话,让他们不要再掺和古鉴兹与王国藩的案子。高被当时十分气愤,立即回答说,他们维护古鉴兹,并非因为古鉴兹是作家协会的,而是因为这样判决对文学创作不利。舒乙等人也接到了类似的电话,电话中也诬蔑古鉴兹“是坏人,是右派”。由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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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藩状告《穷棒子王国》作者古鉴兹和出版单位作家出版社侵犯他的“名誉权”一案,我早从报纸上得知了,但知焉不祥,又听说此案已经作了判决,王国藩胜诉,然而仍知焉不详。我不了解王国藩,也不认识古鉴兹,没读过《穷棒子王国》,因此设有发言权。直到看到关于32位全国人大代表拍案而起为此提出议案的报道,才引起我的兴趣。不过我工作太忙,不可能力这事再去通读一遍《穷棒子王国》,也不想专程去拜访并结识原告被告双方,因为双方无非“公讲公有理,婆讲婆有理”,在我看来,要想弄清楚事实真相,最便当最可靠的方式当然莫过于看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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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一起刑事自诉案
审判员遭到恶意诽谤
许宝红是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他由审判席走上原告席缘于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在长达近3年的时间里,由于一方当事人凭主观臆断对其恶意侮辱、诽谤诬告,许宝红被检察院立案后,继而县法院停止了他审判工作,痛不欲生的许宝红在流言中吃不下饭,睡不好觉,最终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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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等精神损害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界争议颇大,在司法实践中又不统一。持不可以提起附民事诉讼的人认为:精神损害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没有法律根据。被害人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应分开审理。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行为犯罪是会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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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同属宪法基本权利,无位阶先后之分,二者的平衡应在个案中实现。言论分为事实与意见,二者的区分是规则建立的基础。对于事实,真实是基础性要求,但真实并非一定不诽谤,不真实也不一定必然诽谤,表面的、片面的真实事实暗示虚假事实亦可构成诽谤。合理查证是判断事实是否诽谤的基本标准,我国不宜引进真实恶意原则。对于意见,应坚持合理评论原则。善意地针对可受公评事项发表言论不构成侮辱,侮辱不必然导致名誉受损。以事实为基础的评论应将合理查证与合理评论相结合,评论的空间应尽量宽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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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8H,历时4年又7个月的小说《穷棒子王国》诉讼案,暂告一段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小说作考古鉴兹及出版这本小说的作家出版社不服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而维持原判。朝阳区法院于1993年3月10日,对这一诉讼案件的判决是:原告王国藩胜诉;被告古鉴兹和作家出版社赔偿王国藩7千多元,在全国性报刊向王国藩道歉,小说不得再版发行,存书全部销毁。对此,被告立即上诉。以文学界为主体的社会反映十分强烈。许多提刊迅速报道,有的综述全案的来龙去脉;有的为作家和出版社鸣不平;有的还扼要披露了王国藩过去的劣迹,说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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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的儿子,对农民有一种近似偏执的深沉的爱,虽然在他们身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因为有一条无形的割不断的根已将我们的血脉紧紧相连,但王国藩是一个例外。诚然,在这场沸沸扬扬的震动全国的名人大案中,他胜诉了,不管他私下里采取了什么手段,但我却要向他进一个忠告:“莫要高兴得太早,你的胜利只不过是滚滚历史长河中的一次小小的“‘回旋”’。遥想张勋当年,拖着大辫子进京复辟,清廷的遗老道少们是何等的趋之若骛,可谓其威风凛凛,其喜洋洋者矣!可后来的情况怎样了呢?还不是昙花一现,徒增世人的笑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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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9条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或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写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该条第2款);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该条第3款)。”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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