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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当今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已经成为网络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方主体,当然也不可避免的会卷入复杂的法律纠纷中,ISP的隐私侵权责任认定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个问题。文章首先论述了网络环境中的隐私与隐私侵权的新变化、新特点;其次分析了ISP所面临的隐私侵权新问题,尤其是其作为中介服务者所面临特殊的侵权问题:最后讨论了ISP隐私侵权责任认定.从其作为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分别分析了其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2.
在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形下,赋予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就其支付的合理费用对侵权人享有直接求偿权是《侵权责任法》的制度创新。但立法的抽象、概括使得该制度略显粗糙。从解释论的视角分析,直接求偿权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权利人应包括除被侵权人近亲属和法定垫付人之外的无因管理人、医疗机构以及贷款人,其在享有直接求偿权的同时,还可基于无因管理或其他法律关系请求被侵权人继承人予以赔偿。在权利人和被侵权人继承人同时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侵权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直接求偿权优先。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对网络用户直接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范。但这两款内容过于原则,需要运用解释论的方法予以细化。第36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要在权利人、社会公众、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达到更为合理的平衡,有待将来的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是侵权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一种主的类型。文章论述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渠道。由于互联网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传播内容提供者可能属于不同的主体 ,因此 ,本文对网络上出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以及怎样依据现有法律评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6.
认定不具名媒体报道的报道人物与现实人物一致性的目的,在于认定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不具名媒体报道中的报道人物与现实人物的一致性仅仅是这种侵权责任构成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并不是全部.在侵权责任构成上,不具名媒体报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以下特点:侵权人在主观上的心态必定是故意;侵权客体主要是名誉权和隐私权,也可能有人格尊严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网络购物市场规模的迅猛扩张,涉网络交易平台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与日俱增.为此,本文梳理了我国所有相关民事判决,并对司法实践认定平台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中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立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络用户与权利人之间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我国应引入间接侵权责任概念、谨慎适用避风港原则、适当加重平台提供者的事前审查义务、导入相关刑事责任,并从技术支撑等方面探寻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8.
侵权补充责任的根本特性就是,补充责任人对责任的承担上,无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均处于补充的地位.它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是否享有检索抗辩权及责任承担的范围上均不相同,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赔偿范围的承担上,安全全障义务人也有异于直接侵权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完侵权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行使全额追偿权.  相似文献   

9.
笔者认为受害人通过主张侵权之诉得以全面实现损害赔偿救济。作为债权人,通过法律解释扩张《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方式,将履行利益纳入其保护范围之内,以侵权之诉实现其履行利益和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全面赔偿;而作为第三人,若仅有侵权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主张侵权责任毋庸置疑;除此之外若因侵权人的行为导致第三人承受间接损失,在间接损失存在时,依照侵权行为判定标准若构成侵权,则第三人也可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10.
网络链接引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必然存在特殊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间接侵权责任应当结合间接侵权人过错程度、行为本身以及控制能力等考察。网络业发展初期,网络链接间接侵权责任需要建立相应的责任限制内容,以维系网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  相似文献   

11.
商标使用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置性条件,在侵权领域如何正确理解与认定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商标法》第48条已明确规定何为"商标的使用",但能否直接适用于侵权中"商标使用"情形,有待进一步探讨。商标使用对于商标权人维权以及认定侵权人侵权来说意义非凡,明确维权使用与侵权使用二者在使用的主体、标准、对象及立法意图等方面的不同之处,进而从营利性、区分商品来源两个层面分析侵权视域商标使用的基本认定条件,同时厘清商标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有助于准确理解与适用"商标使用"。  相似文献   

12.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理解为直接经济损失。认定损失数额可视具体案情采用以下方法:计算被侵权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为依据认定经济损失;根据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认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数额;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失数额;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后尚未获取利益即案发,应根据具体案情使用不同的方法衡量其侵权行为情节轻重。  相似文献   

13.
近些年来,mp3网络下载是否构成侵权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mp3网络下载包括两方主体:mp3网络下载提供商(包括直接提供商和间接提供商)和mp3网络下载终端用户。事实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如何确定商标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不仅是一个审判实务问题,而且是一个司法会计学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1985年11月6日)中指出,此利润系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立法所规定的侵权利润赔偿方法,在侵权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册记录完整正确的前提下,可准确地确定赔偿额,较具实用性,为当事人所乐意选择。但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由于司法解释失之严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做法和认识。若加以进一步讨论,或许有益于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经济往来中的票据侵权行为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严重损害了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弄清票据侵权的构成要件、性质等,对及时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不符合法律的正义理念。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依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适用诚信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进行具体认定,对其行为予以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  相似文献   

17.
"网络暴力"是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对当事人的隐私、名誉等权利造成严重的侵害。在实务中可将其分为两种具体的侵权模式。在其规范中体现着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价值间的冲突。此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及"网络暴力"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责任属于共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的两个主体应根据不同性质的网络侵权行为类型承担不同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已经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但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网络名誉侵权手段简便易行,影响范围广,侵权后果严重。网络名誉侵权责任需要从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几方面加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应该承担责任,如果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侵犯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删除、屏蔽等义务。  相似文献   

19.
OTT盒子的法律地位相当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OTT盒子必须接入集成插控平台方能合法运营,因此相关著作侵权案件中,盒子产商为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的帮助侵权责任。"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原则"虽为其提供了免责可能,但在违反"通知和删除规则"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主观状态下,仍应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20.
关联关系混淆,指消费者并不会误认为两个商品来源于同一生产者,而是误认为两个生产者之间存在商标赞助、附属、许可等关系。但是,关联关系混淆中所谓赞助、附属、许可等描述关联关系的词语,语义含混笼统,指向不明,法律并未明确其含义,可能导致司法扩大化地解释混淆中的关联关系。实际上,关联关系混淆侵权成立的关键在于,消费者是否会在关联关系的判断中,认为商标权人是侵权人商品背后赞助、许可或进行某种控制的主体。只有消费者认为商标权人是侵权人商品质量的保证方,会对侵权人的商品进行质量方面的监督和管控,才属于关联关系混淆,他人的行为才构成关联关系混淆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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